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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于2006年11月10日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和联系电话。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