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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宣传在企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分调动广大青年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每次最多10名,不设下限,从而做到宁缺毋滥。第三条对当选者授予“企业优秀大学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5000元。第四条评选活动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体现先进性。第二章评选范围第五条每届评选对象为参加工作满五年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即:2015年评选对象为2010年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2016年评选对象为2011年参加工作
2、的大学毕业生,依此类推。曾当选的“优秀大学毕业生”不再列入以后的评选范围。第六条从事同类专业(业务)工作的人员少于5人的,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第三章评选条件第七条“优秀大学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1、事业心、责任心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2、工作思路清晰,业务专精,业绩突出。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因个人工作造成一般以上质量事故;2、因个人工作造成等级以上安全事故;3、发生重大工作失误;4、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信誉伤害;5、发生严重违法违纪现象。第四章评选组织第九条公司成立“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委员会,负责候选人的资格审定和评选等工作。主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3、副主任:公司领导班子其他副职领导委员:公司机关对口部室主管第十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第五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按照推荐提名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单位根据本章程第三章要求,通过本单位党政主管择优认可,向评委会推报参选人。第十二条评委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评选,确定初选人员名单。第十三条评委会对初选结果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提交公司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第六章申报材料第十四条申报人员须报送“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表(附件1)1份,推荐表必须实事求是,填写齐全。第十五条申报单位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表由申报单位分管及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企业优秀大学毕业生”推荐表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