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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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生态与环境是人类社会经济和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载体,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城市作为美丽中国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城市品位,展现城市形象的一个发展方向。一、生态城市功能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就是要坚持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产业结构等,为广大人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生产环境。生态

2、城市是一种理想的城市发展模式,其自然、人和技术充分融合,人与环境和谐共生,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大幅提升,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在科学技术的大力推动下大幅度提高,人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激发,身心健康和环境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能量、物质、信息被高效利用,整个城市就像一个生态系统一样进入良性循环、和谐相处的状态。生态城市从广义上讲就是一种文化观,一种发展状态,一种发展理念和建设实践,它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和谐、舒适、美好、幸福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从生态学的意义上讲,生态城市是建立在自然、社会、个人关系协调发展的基础上的,是一种新型社会关系,既有效地利用了自然资源,又能够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为生活在城

3、市中的居民提供一种更自然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注入动力与活力,为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狭义地讲,生态城市就是市民的聚居环境得到改善,生活工作更加轻松愉悦,是一个复合多元的生态系统,既实现了与周边及世界的大循环,也能使城市内部系统实现信息、能量、经济、社会、自然等方面的和谐共生,这些内容能够实现再生利用,达到高效融合,充分发展,是一种更加科学的发展方式,也是未来城市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和方向。生态城市定位通俗讲就是确定一个城市在一定区域内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和承载的主要功能,因为一个国家各个城市的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其发展的方向和扮演的角色也不相同。所以,只有针对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

4、把它们摆在正确的位置,并进行精准分析,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展示每个城市的职能差异,才能充分发挥城市的优势和特色。二、生态城市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生态城市建设对于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近几年生态城市建设中,出现了一些违背绿色发展规律、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乱规划、乱建设现象,一些地区为了追求政绩和追求“高大上”目标,出现资源被浪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乡差距扩大等问题,影响了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城区设计不合理,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套不完善。城市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完善科学的发展规划和蓝图,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各种管网的相互配合、城市未来发展的承载

5、功能等都要有长远的科学规划,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久发展。现在有的中小城市盲目追求大城市的发展目标和方向,盲目求大求全,规划设计不结合地区发展实际,还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合理,规划内容过于简单,缺乏科学性,没有体现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千镇一面”现象突出。城市建设过程中缺乏统一管理,各自为政。近年来,一些中小城市对各自城区进行了统一规划,建起了许多居民小区,相关配套设施初步建立,以城区为中心的城市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资金紧缺,有的城市基础设施仍然滞后,功能不健全,一些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绿化等设施简陋落后,服务功能不完善、不健全,文教、卫生、公共福利等社会

6、事业发展迟缓,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造成城镇基础设施始终处于滞后状态。全民参与力度不够,制约生态城市建设发展进程。全民参与力度不够,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没有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意识和行动,部分市民自身文明素养还不是很高,随意践踏绿地、乱扔垃圾、故意损毁公共设施情况时有发生,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摆摊点等行为依然存在,这些在不同程度上破坏了城市良好形象,也制约了生态城市建设发展进程。三、生态城市建设发展的思路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提高城市品位的基础性工作。城市基础设施是一个城市形象最外在的表现形式,也承载着城市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

7、速发展,城市在区域发展中所赋予的作用应该更加广泛。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来提升城市品位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城市建设中不仅要满足长远发展的需要,也要顾及当前发展的需求。在旧城改造工作中,除了要解决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外,还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如绿地、公园的建设,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等。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拓展城市功能。城市承载能力是指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和生态资源、自然资源等要素支撑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水平的能力,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必然要有充足的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承载能力。大力加强中心镇和重点镇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开发力度,突出特色,提升品位。深化城镇管理体制改革,抓住农村居民

8、加快向城市流动的趋势,积极为农民进城创造就医、就业、就学等基本条件。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在推进生态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围绕绿色、可持续的目标,在统筹城内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优先发展绿色环保产业,优先发展无污染、低能耗、高产出的工业项目,同时要加大与周围乡镇的对接,发展优质服务业,如旅游业、文化产业等,尽可能地减少对城市环境的污染,整合优质资源,提高市民素质,发挥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促进城市文明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高度融合、协调发展,是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县域突破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和城市建设的重点任

9、务,所以在推进生态城市建设中,要紧紧抓住政策机遇,大力推进城市生态建设,加快建设一批民生工程和城镇化项目,使城市功能和城市品位有明显提高,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软件和硬件条件。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符合条件的“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之中。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明显。但这些年来,各地也出现了醉驾犯罪案件数攀升的现象,在执行层面上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适应社会治理发展情

10、势,从司法上作出更精细的调整。在实体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个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过去的实践中主要用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入罪指标。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但认定的门槛有所不同。例如,过去有的省份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有的省份则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等。这就造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违反了公平适用刑法的原则。同时,对那些主观恶意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如短距离驾驶、代驾后挪车等,

11、如果一律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可能有违实质公正,对这些行为如何认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在程序机制方面,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未能充分实现。一个醉驾案件从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是一个比较复杂而精细的司法处理过程。法院审判需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最后确定罪还是非罪、罪轻还是罪重。随着醉驾案件数量激增,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更为突出。各地司法机关为了提高办

12、案效率,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有的地区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行案件“刑拘直诉”,即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对醉驾行为人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大大简化了公检法三机关的内部办案流程,有的地区明确要求立案起7日内审结案件。然而,“刑拘直诉”等制度还不规范,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法律帮助权以及依法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等方面还不够充分。在法律衔接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畅现象。醉驾入刑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对醉驾者处以行政拘留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个别醉驾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如何处理,这里出现了一定的处罚空白,即达到醉驾标准但因不被起诉而不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人,

13、反而比达到酒驾标准而尚未达到醉驾标准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处理得更轻,这显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也不利于形成相互衔接、梯次递进的酒驾醉驾治理体系。上述突出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尚需进一步把握和贯彻好罚当其罪原则。罚当其罪,也称罪刑相适应,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被判处多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均衡。这是法律公平的要求,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标志。对此,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抽象危险要实质化判断,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坚持办理具

14、体案件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统一醉酒危险驾驶罪实体上的认定标准。意见重申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即达到该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即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此外,对“道路”“机动车”等构成该罪名其他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

15、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还规定了罚金刑的起刑点和幅度。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性的行为不能轻易被认定为犯罪。对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的细化,有助于对案件认定的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明确程序办理机制。对醉驾案件的办理,需要重视对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其一,由于醉驾案件案情往往较为明了,适用法律相对明确,为了兼顾公正与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部分醉驾案件,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意见对涉及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强调简程序不减权利,推动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其二,细化醉驾案件证据收集、审查采信规则,对于血液样本提

16、取、封装等环节的程序性瑕疵,如何补正完善、是否采信,予以进一步明确。其三,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酒驾),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从而织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见兼顾惩治与预防,确保从严监管更具有适当性、必要性和相当性。从行为的客观危险性和行为人的主观责任两大方面考虑,充分结合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是否初犯偶犯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定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从重处理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但是,宽严相济不是放松打击,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也应依法亮出“严”的态度,让打击醉驾更有威慑力。强调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现阶段,醉驾依然是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醉驾案件数量也仍处高位,仍有一些人酒后开车、以身试法,归根到底还是心存侥幸,守法意识淡薄。仅仅依靠刑罚的震慑,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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