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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目录一、为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制定本目录。二、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本目录所列的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三、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我市海域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情况对本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后目录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四、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以申请批准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依批准用途行使。五、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目录施行后,国家和广东省关于申请批准使用海域类型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一、公共设施项目序号
2、类别说明1渔业基础设施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渔港航道以及渔业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消防等渔业基础设施。2市政基础设施非经营性海水综合利用设施;发(变)电主厂房设施及配套库房设施,发(变)电厂(站)的专用交通设施,配套环保、安全防护设施;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气设施等;海底电缆管道,包括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输水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等。3交通基础设施港口航运设施,包括公共港口码头、公务船舶专用码头、海上安全监督、救助打捞、港航消防设施等;路桥隧道设施,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海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4海洋游憩公共设施产权归中央国家机关(含授权单位)、省、市和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社会投资且产权归经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主体的;国家、省、市政府已确定特许(定)经营者或管理者的海洋游憩公共设施,包括滨海景观工程、滨海栈桥、滨海公园、公共浴场、开放式游乐场及游乐设施等。5科研教学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海洋大学、有关高校海洋学科、非经营性航海学校等开展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的设施。.6其他公共设施其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规定程序列入我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取得年度重大项目证书并可以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