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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第二章项目成本管理第三条项目中标并签订主合同后,公司(下属公司)经营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合同文件(含专用合同文本)、投标预算(光盘)交工程结算中心,以便及时进行标后工程成本预测。同时,经营部门将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预算的合同风险等向工程结算中心交底,以便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有效的管理。第四条公司(下属公司)工程结算中心会同项目经理部负责标后工程成本预测工作。项目总工编制初步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物资设备部门根
2、据方案配备施工机械、预制场、拌和站等。工程成本编制人员根据了解的地材价格及物资部门提供的所需机械编制科学、合理的成本。标后工程成本预测完成后,公司将以此为依据,并根据确定的质量目标、管理目标和经营方式按公司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与下属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协商并及时签订承包合同、风险抵押合同或经营目标责任书。同时给下属公司或项目部下发工程内部承包单价,以此作为公司内部办理结算的依据(简称二次计量)。其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税费的扣款规定在经营目标责任书明确。非二次计量项目下属公司在劳务招标前,上报各项劳务单价(单价组成及分析)到工程结算中心。工程结算中心组织各部门进行审定,经公司核准后下属公
3、司遵照执行。以路航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都要进行二次计量。第五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公司(下属公司)下达的工程内部承包清单单价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目标。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将每次与业主计量支付资料报送公司(下属公司)工程结算中心,以便工程结算中心正常办理工程内部结算,确保项目部资金运转正常。第六条项目每期计量款拨付到公司指定账户后,由下属公司或项目经理部向公司工程结算中心申请二次计量。工程结算中心根据工程内部承包单价,按当期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出当期应拨付工程款,相关部门复核签字后交主管领导审批,然后财务部门在7日内进行支付。第七条二次计量款拨付后,项目部应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工资、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租金等债务
4、。项目部向公司申请当期二次计量款时,应提交上期计量款使用支付情况,对于应付但未付的债务,财务部门可以在当期计量款中直接代为支付。第八条根据公司(下属公司)的规定,工程内部承包单价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除发生以下情况外:1.业主依据合同条款调整了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2.由于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具有单件性、多次性、组合性等特点,在开工之初核定的工程内部承包单价很难全面反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真实情况,下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例如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业主违约、合同缺陷、材料涨价、工期延长等引起的成本增加以及合同变更、新增项目等,应及时函告公司(下属公司)工程结算部门,经工程结算
5、部门核实、报请公司同意后,将调整后的相关工程内部承包单价下达给项目经理部,作为内部结算的依据。对于业主给予项目部的人工、机械、材料调差计量部份,公司(下属公司)按最初下达工程内部承包单价核定的比例计提费用。第九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而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其经济责任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相关责任人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得到业主的奖励或受到处罚,其费用由项目部支配和承担,如两相抵扣后仍有节余,则项目部可自主分配,但须向公司(下属公司)上报具体分配方案。第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部应将相关合同及竣工资料交回公司(下属公
6、司)对口职能部门,统一归至公司(下属公司)档案室备查。第十二条在缺陷责任期,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成本控制范围内编制留守人员费用计划,做好项目经理部施工现场各类物资、财产的评估、移交、退场工作,积极办理工程变更、索赔、终期计量支付、竣工决算、工程尾款及质保金催收工作。第三章项目工程结算第十三条工程结算要有据可依,公正客观。工程结算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协作方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第十四条只有经过业主、监理质量检测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进行结算,项目部给协作队伍的结算应与业主的每期计量同步。有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工程必须进行返工处理后,并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才能办理结算。返工
7、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五条未经业主批准的变更不得作为对协作方的结算依据。只有经业主批准的变更并计量后方可按协作方实际完成并经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工程量对协作方进行结算(但不得大于业主审批的该项变更工程量)。第十六条项目经理为工程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合同部门具体负责价款结算工作。第十七条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协作方已完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的工程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好相关现场签证资料,签证资料必须由现场技术人员、工程处、总工及协作方责任人签字才能生效;签证工程量超过设计量的为无效签证。对于无效签证,不予办理结算。第十八条合同部门应将签证资料与计量资料进行对比,签证项目已计量的方可按结算程序进行
8、下一步工作。第十九条合同部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办理结算,严禁超前、超量、超价结算。结算的签证附件(计算草图、工程量确认签证)必须齐全。第二十条合同部门根据合同核定各项单价,会同签证的工程量,机材处提供的协作方从项目部领用材料价款、设备租赁费及其他部门核定款项,合同中规定的相应扣款,核定出应结算价款,然后经各相应部门审核。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和书记对上述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后,签批付款意见,财务部门必须根据项目经理和书记的双签批示,方能办理结算手续。第二十二条合同部门应对所有协作队伍的结算建立好台帐,方便查阅。第二十三条所有结算资料,应当分门别类,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工程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各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资料也应备份存档。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程结算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