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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质押借款合同(34篇)合同编号:出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传真质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签约时间:年_月-曰签约地点:.为保障实现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单位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0止。二
2、、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 .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3 .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4 .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 .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存单情况1.存单种类_号码数量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2 .存单户名.3 .存单期限.三、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质押率为百分之,存单现值与质押
3、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二、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三、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一、甲
4、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二、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质押的费用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第七条质押的效力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二、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
5、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三、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四、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五、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六、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6、。七、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质权的实现一、质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和/或
7、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五、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九条质物的返还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
8、分之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二、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
9、户直接扣收。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万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仟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
10、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
11、行。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一、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以房质押借款合同篇13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
12、简称“股东”)与中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简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第一条a公司同意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a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中行,中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中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第二条在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a公司同意将与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中行。
13、在大厦建筑物区属于a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中行。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压给中行。第四条中行同意在中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a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a公司用以完成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
14、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a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中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中行同意如果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中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第八条(Da公司和股东
15、同意:中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大厦后,中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中行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中行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2)中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3)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中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a公司或其股东。如果a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中行所受损失,从而中行未出售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a公司和各股东。第九条a公司和股东向中行保证:(Da公司、b公司在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2)a公司按时向中行提供_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中行能了解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3)中行有权审查a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a公司举行的董呈会议(无投票权),对a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a公司对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