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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租式”工业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引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分租式”工业建筑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1 .适用范围1.1 本指引“分租式”工业建筑特指同一座建筑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建筑统称。1.2 同一栋工业建筑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企业时,该工业建筑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1.3 指引中未进行说明的要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执行。2 .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注意事项2.1 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业主(个人
2、)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分别在合约中明确第二次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主体,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在租赁合同里未进行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办理,物业管理公司与承租业主在租赁合同里未进行明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办理。2.2 承租业主(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后,产权所有人或物业管理公司应督促其先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后再进行装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再进行生产。2. 3任何工业建筑中空置场所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必须明确其使用用途。3. 4分租式工业建筑更换承租业主(个人)或场所变更使用性质时需重新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4. 5各分租场所的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时应在申报资料内说明场所的使用用途、
3、储存物品类别等,并注明同一时间的最多人数。3.建筑设置要求3.1 平面布置3 .L1“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各分租场所宜按照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等进行分类布置。4 .1.2“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各分租场所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其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3.1.3“分租式”工业建筑原则上不允许在同一楼层内设两个(含)以上的使用单位。确有困难时,在同一楼层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时,该楼层各分租场所之间必须严格按照防火分区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分隔。3.2安全疏散3.2.1主要疏散通道(一)各分租场所内应至少设置一条贯通使用场所且连接安全出口的主要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采用双向疏散的布
4、置方式,其余通道宜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二)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且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3. 2.2公用疏散通道(一)“分租式”工业建筑在同一楼层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使用时,若各分租场所的安全出口布置不能满足本指引3.1.2条要求,则该楼层应设置公用疏散通道。(一)公用疏散通道两侧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各分租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固定乙级防火窗。(三)公用疏散通道应采用双向疏散的布置方式,且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障碍物及分隔设施。3.3消防设施“分租式”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
5、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新建建筑作分租用途时须符合3.3.1和3.3.2的要求,既有分租式工业建筑在承租方进场前确保租赁场所的消防设施符合3.3.1和3.3.2的要求,正在履行租约又不符合3.3.1和3.3.2要求的承租单位在租约到期后必须按要求增加消防设施方可在原场所续租。3. 3.1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占地面积大于150011内部设有木器厂房的“分租式”工业建筑;(二)占地面积大于150011)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内部设有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分租式”工业建筑;(三)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Om2,内部设有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仓库的“分租
6、式”工业建筑;4. 3.2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Om2,内部设有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库房的“分租式”工业建筑;(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内部设有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的“分租式”工业建筑。5.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5.1 工业建筑出租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分租企业的火灾危险性不能超过该工业建筑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时定性的等级。5.2 “分租式”工业建筑产权所有人在签订承租、承包合约时应督促承租、承包单位(个人)申办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未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禁止投入使
7、用。已投入使用的,产权单位应督促承租、承包人停止使用。4. 3对建筑进行承租、承包或受委托经营时,产权所有人应与承包单位(个人)或者使用单位(个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照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合同或消防安全责任约定不明确的,产权所有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并应和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消防设施维保合同。使用单位(个人)或者承包、承租单位(个人)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4.4分租式工业建筑产权所有人、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应当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
8、防安全职责。具体为以下内容:4.4.1 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4.4.2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4.4.3根据东莞市第四级消防队伍(企业队),由产权所有人、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共同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4.4.4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4.4.5鼓励分租式工业建筑成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管理单
9、位对建筑消防安全实行统一或者物业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职责有效落实。4.5对于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范围的建筑,产权所有人或者承租、承包单位(个人)应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除履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为以下内容:4.5.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1.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1.1.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1.1.4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4.6 分租式工业建筑公共消防安全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租、
10、承包单位(个人)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产权单位承担。4.7 承包、承租单位(个人)未按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管理范围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的或者存在影响建筑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产权单位应督促承包、承租单位(个人)进行整改。5.分租式工业建筑管理者的消防安全责任5.1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指引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1.1 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5.L2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5.2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2.1 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2.2 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5.2.3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5.2.4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本指引中未进行说明的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本指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