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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果园工程项目设备租赁管理第一条设备租赁遵循先内后外、经济实用、以内部调配或租赁为主、外部租赁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设备使用效率。确因工程需要对外承租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第二条设备租赁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分为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三个管理层级,分别为设备租赁的管控层、主责层及执行层。各层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具有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第三条外租供方实行集中管理、资格准入制度。所有参与中铁二局项目设备租赁活动的外租供方,必须办理准入资格手续,并取得合格外租供方资格。第四条设备租赁分为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三种方式,优先
2、选择按工作量法计量租赁费,按月租或台班租赁要严格控制单价,禁止以小时或台班计费长期租赁设备。第五条项目部设备租赁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制定设备租赁计划上报设备租赁申请;(二)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组织设备租赁合同的洽谈、拟定与初评;(三)组织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及建立台账;负责设备现场调配,提高设备利用率;监督设备的使用、维修及保养;(四)负责租赁设备台班的签认、单机消耗管理、租赁费的核算及上报;负责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结算租赁费;负责组织租赁设备的退场工作;(五)负责制定租赁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全过程综合管理。第六条外租供方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不得选用自
3、然人。第七条外租供方资格必须合法,具有“两证一照”,并在有效期内。“两证一照”是指企业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第七条外租供方设备必须是合法取得、法定检测合格、技术状态完好的设备。第八条外租供方必须具备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信誉和能力。各单位在引进外租供方过程中必须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考核,核实外租供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按规定填写外租供应方评价表。第九条项目应按公司规定对外租供方进行评价,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选择的外租供方,经查实后取消其准入资格,并追究项目相应责任。第十条对当年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内未涵盖的设备及供方,确有需要时,由项目初评和推荐,报子(分)公司审核、准
4、入后,报公司最终审核通过后纳入合格外租供方名录。第十一条各单位在选用租赁设备时,必须优先采用内租。确需外租的,必须从本单位合格外租供方名录中选用。第十二条严格控制外租设备的使用年限,外租设备必须是出厂在5年以内且性能良好的设备。第十三条各单位选择外租设备时,要公平、公正的比性能、比价格,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公司发布的设备租赁指导价和子(分)发布的设备租赁限价,否则必须上报审批。第十四条严禁租用公司内部员工集资或参股购买的机械设备。第十五条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向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申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表,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定后组织落实机械设备来源。第十六条租
5、赁设备进场前,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认真研究施工组织,确定需要租赁设备的数量和时间,杜绝设备盲目进场。第十七条项目部必须充分调查项目所在地地设备租赁的市场价格,根据调查情况填写设备租赁审批表,经项目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报子(分)公司审批,批准后方可办理设备租赁手续,签订有效的租赁合同。第十八条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电气化作业车、大养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搅拌站、造桥机(移动模架)、200t以上龙门吊、湿喷机械手、滑模摊铺机及其它原值大于500万元的大型设备租赁方案需上报公司审核。第十九条对于通用设备计划连续租用2年及以上或者一个项目单台设备
6、租赁赛达到设备原值80%以上的原则上鼓励单位购置,确因资金不足的单位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解决。第二十条合同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设备租赁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使用后签订合同,避免因手续不完善而发生纠纷。第二十一条租赁合同必须依照公司发布的合同范本拟定,并履行两级评审制度,即由项目部负责拟定并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子(分)公司评审,合同的批准和签订由子(分)公司负责,未经书面授权项目不得签订任何设备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租赁的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要与上报的设备相关资料一致,并按公司批复意见执行;严禁用“以小充大”等方式提高设备的租赁单价,否则按
7、违纪追究经办人员责任。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租赁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二)设备的进出场费、安装拆卸费和辅助设施费;(三)用途和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职责;(六)操作人员的配备、油料使用规定等。第二十四条租赁合同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出租方必须提供正式发票,“营改增”以后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相关办法执行。(二)租赁合同中要注明因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由出租单位承担,承租单位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合同中要约定维修保养时间、本月最少工作时间及相关规定的扣款。(四)合同中要注明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及相关的责任。(五)合同要明确设备
8、租赁未经项目部同意中途退场给项目部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六)明确外租供方在施工现场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设备租赁费采取量价双控方式进行管控,设备租赁合同单价不得超过公司下达的租赁指导价和(子)分公司下发的设备租赁限价;项目部应按工序对机械使用费进行成本预算,明确机械使用费的控制总量,在合同签订及结算过程中不得超出预算。按工作量法计费的设备租赁合同,总额实行上限封顶,严禁“开口”合同;因特殊原因超出指导价或预算,按照原申报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六条项目部须保留外租供方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人员资格证以及对外租供方的评价记录。租赁特种设备时须要求外租供方提
9、供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单次临时性租用设备,结算额度在5000元(含)以下的,如能够即时开具发票、结清租费,外租供方不受准入条件限制;项目应严格控制临时性租用设备的次数,当月结算赛用不得超过月租价格。第二十八条租赁设备进场时必须进行逐台验证,项目部应与租赁供方共同确认机械设备规格型号、技术状况、出厂日期,评估设备价值,清点随机工具、辅机、附件及使用、维修保养技术资料,填写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确保进场设备机况良好,价值明确,随机工具、附件及技术资料齐全,并建立租赁设备台账。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指定租赁设备使用有权签认人,在
10、设备租赁使用期间每日填写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设备租赁完成工作量需由项目总工复核签认,设备租赁使用时间和当月单机消耗由项目设备管理人员复核签认。第三十条项目部要合理安排和调配租赁设备施工,尽量提高租赁设备利用率,每月通过审核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对任务量不足的设备要及时退租;对油料超耗的租赁设备要重点分析原因,对盗卖油料的外租供方,项目部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退租。第三十一条项目部机械管理人员每季度将对每台设备租赁进行机况验证,对于验证不合格的设备要求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不合格的设备必须退租。第三十二条外协队伍使用项目部的机械设备,项目部必须根据劳务合同约定在当月劳务队伍结算中进行扣款。严禁项目帮助外
11、协队伍提供设备租赁担保。第三十三条设备租赁费结算审批单要以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和设备租赁合同为依据,认真填写并在其中注明需要扣款或增加款项的原因和金额,上报子(分)公司审批。第三十四条财务部门须依据租赁合同和设备租赁费结算审批单、设备租赁现场签认单在结算额度内支付租赁费用,杜绝无结算支付或超结算支付。第三十五条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对外租供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外租供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第三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应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台
12、班数量及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第三十七条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合同指定的账户。第三十八条设备租赁使用完毕退场前,项目部必须与外租供方签订退租协议,双方共同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租赁供方,做好交接记录;对于重要设备拆卸前要进行运转检验,确认机械设备技术状况,将租赁合同进行封闭。第三十九条由上级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监察部、财务部、安质部、物资部、设备部等有关人员组成设备管理监察组对设备租赁进行监督、监察。第四十条设备管理监察组的主要职能是:(一)监督检查设备租赁管理工作制度等贯彻执行情况;(二)审核投入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使用的设备租赁合同;(三)督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组织并参加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检查设备租赁费、调遣费及非正常损坏的修理补偿款等;第四十一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擅自外租机械设备,或未按规定审批、违规超过限价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和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