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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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企业决策指挥系统经济法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1 .目的作用1.1 提高全体管理者对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知识的认识。1.2 增强管理者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2 .管理职责2.1 企业全体管理者均要懂得并遵守经济法律,按照法律规则规范经济行为。2.2 企业部门主管以上负责人员,应做遵纪守法的模范,并且能自觉地将经济法律知识运用到济济活动的实践巾,同时还要负责做好对本部门下属人员的法律教育及督察工作。3 .主题释意侵权损害赔偿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不法侵害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或者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时,受害的一方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侵害的一方有负责赔偿的义务。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它反

2、映侵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债的关系。侵权损害赔偿有如下两个法律特征:3.1 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因触犯刑法而负的刑事责任不同。侵权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责任巾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受害人承担的财产责任。这种责任,不是对侵害人的人身惩罚,是侵害人对造成他人损害而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刑事责任,则是对犯罪者的人身惩罚。刑法上的科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也是对犯罪手段的剥夺。所以,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与刑事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3.2 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制裁侵害他人所有权和人身权的违法

3、行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与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财产责任不同,虽然两者都是民事责任,但它们各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合同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基础上发生的,违约一方补偿由于违反合同所造成另一方的损失,实际是他所承担合同债务的继续;而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双方,是从造成损害之时起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事前并无债务债权关系的存在;其次,合同不履行的侵犯的是来源于合同的相对权利,而侵权损害赔偿所侵犯的则是来源于所有权、人身权的绝对权利;最后,这两种责任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处理合同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或有关合同的立法,而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

4、任,则应根据有关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条款。4 .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侵权损害赔偿既然是一种法律制裁,则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4.1 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时,行为人才承担法律责任。违法行为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所禁止作的,而行为人却作了的行为。比如,法律禁止损坏公共财产,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坏了公共财产,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履行某种义务,而没有履行。比如,有的保卫

5、人员不负责任,而没有发觉国家的财产被盗窃,这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行为总是违法的。但是也有些行为在表面看起来虽然是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而行为本身却仍然是合法的,因而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比如:4.1.1 执行职务行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生命、健康、财产,法律允许行为人在必要时以执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比如,消防人员为了防止火灾蔓延,而拆除火场附近的建筑物。执行职务是合法行为,但是,如果执行不当而造成损害时,仍应负赔偿责任。4.1.2 正当防卫行为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的侵害,法律允许权利人或第三人在合法权益受

6、到非法侵害时,行使必要的防卫权利,以对非法侵害者以必要的反击,排除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这就是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刃造成的损害,行使防卫权利人不负赔偿责任。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这种权利是通过采用给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认为是合法的。如果离开了一定的合法条件,任意滥用,不仅达不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而且有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根据我国的法律,正当防卫的实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4.1.2.1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这也就是说,只有当国家、集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者本人或其他任

7、何公民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侵害行为的存在,就无所谓正当防卫。4.1.2.2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实际存在的侵害,而不是主观想像或者推测的侵害。这是指非法侵害行为并不存在,只是由于防卫人主观上误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行为,并且对假想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二是已经着手实行或者直接面临的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4.1.2.3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叫“防卫过当”,防卫过当的行为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甲偷窃乙的三块煤饼而乙把甲打成重伤。防卫行为应该和侵害行为

8、相适应。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上相适应。比如,甲遇暴徒乙持刀向他抢劫,甲与乙搏斗,最后致乙死亡。因此,防卫少、员正当防卫,可不承担法律责任。4.1.3 紧急避险行为这是指行为人在遇到某种危险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比如,为了扑灭火灾而动用邻居的财物,并因此而使邻居受到损害。紧急避险行为的主要特点就在于:第一,从客观方面来看,这种行为虽然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它的最后结果却是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某种更大的利益。因此,它

9、实际上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是出于不得已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也就是说,在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是一个合法行为。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是指紧急避险所引起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如果保全的利益与损害的利益相等或小于损害时,则紧急避险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而成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究竟两种利益何者为重,何者为轻,很难划

10、定一个统一的尺度,这要从实际出发,对具体隋况进行全面分析。4.2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的损害有过错才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其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结果的到来。比如,某人明知其行为将侵害他人的权利,而仍有意为之,或听任损害的发生。比如,某人故意放火烧毁他人的房屋,不仅在民事上要负损害赔偿责任,在刑事上也要给予应得的惩罚。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使他人造成损害的结果,应预见或能预见,而竞没预见,或者

11、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其结果不会发生。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既不是希望其发生,也不是放任其到来,而是主观地以为损害不会发生。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为依据。但由于时间、地点、条件的不同,客观环境不断发展变化,人们应注意和能注意的标准也在变化,所以应注意和能注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时问、地点、条件来决定,不能作主观抽象的理解。对于业务性质不同、技术水平不同的人,应注意和能注意的程度,就应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某矿的爆破工,把装雷管的铝盒误认为是其他同志的饭盒,放在火炉上烧烤,结果引起爆炸,造成重大损失。作为一个爆破工,对于铝盒可能装有雷管是应当有预见的,但是

12、他没有预见,而引起了严重后果,应负过失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但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害,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人力所无法抗拒的强制力。行为人虽然尽到了自己的应尽的责任,而仍未能避免造成他人损害时,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比如,某人赶着马车在公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辆消防车急驰而过,马因消防车的警笛声而受惊,在公路上乱跑乱撞,马车夫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也制止不住,致将某行人轧死。这一死亡事故,就是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下造成的意外事件。因此,马车夫对某行人的死亡,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对于刑事犯罪被告的定罪和量

13、刑有重要意义,而在确定民事责任和承担赔偿义务方面,一般无实际意义。因为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和确定赔偿的范围与数额,完全取决于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大小,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增减。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条件之-,所以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行为人过错的大小,确定他的赔偿责任,有时甚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他的赔偿责任:4.2.1 棍合过错这是指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侵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比如,甲乙两人吵架;甲回屋后,乙过去把甲门踢坏,闯入屋内。甲就把乙打伤。混合过错是侵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有责任。因此,

14、双方所负责任的大小应该按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同时决定各自应负担的赔偿数额。4.2.2 共同致人损害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所造的损害。比如,教唆人、幕后策划者和直接侵害人就是共同致害人。共同致人损害,除各个加害人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负连带责任外,在他们的内部,应根据各个加害人的过错,按比例分担。构成共同致人损害,必须有如下几个条件:4.2.2.1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系,即有共同的过错。比如,甲乙丙合谋打丁,甲去探听丁的行动,乙去找棍子,丙去打丁。4.2.2.2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事前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他们的行为在客观上都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比

15、如,两辆汽车都违章驾驶相撞,伤及行人。4.2.3 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这是指损害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受害人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而侵害人一方只有轻微的过失或没有任何过错。比如,骑车人超抢汽车前方猛拐弯,被汽车撞死。4.3 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赔偿的方法,制裁违法行为人,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人身的损害。前者指直接造成他人现有物质财富的减损;后者指由于损害人身、健康、生命,而表现为医疗费、工资及奖金等财产上的损失。此外,还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在通常情况下应该增加的财产而没有增加。所谓损

16、害事实,就是指财产上受到损害的客观情况。如果没有损害事实,也就无所谓损害赔偿。公民因防止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失的,有关单位或者受益人应当给予补偿。有时出于防止国家、集体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但结果没能防止或没能减轻损失,则仍应获得补偿的权利。4.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问的因果关系某人对某种损害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就必须确定该损害结果与某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否则,某人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一个人只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发生,要使行为人对这一结果负责,就必须查明这一结果是由该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即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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