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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基本要求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
2、文件、调整概算文件。(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6)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2 .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3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
3、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4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5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
4、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7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8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X297)。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需归档资料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21200号)要求。验收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和历史性。所谓真实性是指如实记录和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所谓完整性是指建设过程应有及时完整有效的记录。所谓历史性是指对未来有可靠和重要的参考价值。验收时所需提供资料与备查资料的区别主要是,备查资料是原始的且数量有限不可再制,提供资料是对原始资料的归纳和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经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