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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合规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引导本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保证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本市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基本概念)本指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是指为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餐饮配
2、送安排和调度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三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第四条(合规管理建设)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可以参照本指引确定平台合规管理工作内容,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处置,开展合规评审与改进。第二章平台主体合规要求第五条(资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与其实际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并依法取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
3、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等身份资质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七条(终止服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拟自行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配送人员、相关经营者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平台协议与
4、交易规则)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与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一)与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经营者入驻及退出、信息公示、餐品信息发布、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广告营销、餐饮配送、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二)与消费者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用户注册及退出、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交易履约、争议处理、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三)与配送人员相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如进入退出、订单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四)平台制定的其他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网络餐饮服务平台
5、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消费者和配送人员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九条(规则修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提供意见反馈渠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人员等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配送人员重大权益的内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及时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第十条(规则保存)
6、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其他相关主体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第十一条(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主体准入管理、餐品准入管理、规则管理、信息发布管理、信用管理、广告营销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数据安全管理、交易安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举报处理、餐饮配送服务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违法行为处置及报告等管理制度,并依法公开相关制度。第三章餐饮服务经营者及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十二条(入驻主体审核)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餐
7、饮服务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个人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主体资质或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一般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核验:(一)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资质证明的主体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过期等情形;(二)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证明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三)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有实体经营门店,相关许可资质证明载明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是否相符。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提示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时变更证照、资质等信息,并应当
8、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报送的变更信息进行审核,完成更新公示。第十三条(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信息公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指导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依法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依法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进行公示。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电子营业执照或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公示证照信息、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提供必要支持。第十四条(食品安全协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与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
9、营者在协议中与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明确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封签、反食品浪费等相关要求。第十五条(餐品信息管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餐品发布规范,依法加强餐品准入审核,加强餐品信息检查,督促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地公示菜品名称、主要原料名称等餐品信息,为信息公示提供必要技术支持。第十六条(禁售餐品)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禁止销售餐品管理目录,明确禁止发布的餐品信息内容和处理措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调整具体内容。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以非法捕捞渔获物及来源不明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禁止向未
10、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第十七条(抽查监测)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第四章餐饮配送管理要求第十八条(配送管理制度)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建立并持续完善配送服务相关制度,明确专门部门和负责人员,加强配送人员管理,保证配送服务质量和安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委托第三方送餐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主体,建立配送合作商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配送主体的管理和指导,强化监督和考核,建立不合格配送主体惩戒和退出机制。第十九条(配送人员培训管理)网络餐
11、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食品安全、卫生健康、交通安全、职业道德等内容的培训和管理。委托第三方送餐的,应指导配送主体加强相关内容的培训和管理。第二十条(配送管理要求)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配送人员餐饮配送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一)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依法取得健康证明;(二)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包装材料等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应使用容器或独立包装等进行分隔,包装应完整、清洁,防止交叉污染;(三)配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热食类与冷食类食品应分隔放置,并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配送措施,需低温保存
12、的食品宜采取保温措施;(四)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的食品,配送人员应当保持食品安全封签的完整性,确保配送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五)配送箱(包)应当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第二十一条(交通安全管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配送人员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配送人员交通安全培训和管理,引导配送人员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第二十二条(劳动权益保障)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配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优化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配送人员劳动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规则,适当放宽配送时限,合理管控配送人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
13、建立配送人员纠纷申诉处理机制,公开申诉途径,及时对配送人员的问询和申诉进行处理,对因恶劣天气、意外因素等非因配送人员过错造成的送单超时等投诉,宜及时作出公正处置。第二十三条(食品安全封签)鼓励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积极发挥平台引导作用,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推广使用食品安全封签,保障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第五章运营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广告营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在平台运营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以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依法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14、(二)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确保广告发布者责任可追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三)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广告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五)根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
15、,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畅通知识产权权利人投诉举报通道,加强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店铺名称和店铺图标等内容的审核,完善“通知一删除”处理流程,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识别和处置能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法律
16、法规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不合理限制)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对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如不得向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通过提升服务费率、提高配送费或起送价、调整配送范围、拖延上线、下架餐品或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等方式暗示、胁迫、诱导平台内餐饮服务经营者签订不合理的独家合作协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代理商、合作商等第三方主体开展合作时,应了解第三方合规管理情况,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前款合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约束第三方行为。第二十八条(价格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