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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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法律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其次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依据我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学问、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担当初级技能(我国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我国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我国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我

2、国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我国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第四条【工作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我国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法律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Q其次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值要求Q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赐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损害和设施毁损的行为有实行紧急处置的权力。第七条【爱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3、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章。依据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施、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意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接受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纪录。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依据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纪录。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第十条【

4、回避义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I或其他利害关系2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I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师生、师徒等可能影响考评人员公正执考的关系。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需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第十二条【业务提升

5、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工种)的理论学问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乐观参与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讨论,第十三条【自律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正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厉性和权威性。第十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考评人员应参与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无故缺席。第三章考评人员资格申报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考评人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把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我国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识我国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二)喜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3高级3相关职业(专业)范围由职业标准规定。技能(我国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娴熟把握本职业(工种)理论学问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我国职业资格一级)资格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学问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第十六条【地方考评人员申报程序】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举,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格证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主管单

7、位(所、站)申报。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第十七条【行业考评人员申报程序】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举,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格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十七条【培训要求】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分职业(工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培训内容】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学问要求和职业素养两个部分,公共学问要求以我国法律法规、

8、政策、4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未设立高级技师(我国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取得技师(我国职业资格二级)资格即可。考评人员道德法律规范、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专业学问培训以相关的职业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考试方法为主要内容。第十九条【考核方式】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考试按公共学问和专业学问两部分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果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公共学问考试接受开卷笔试方式,专业学问考试接受现场操作、模拟现场、笔试等方式进行。其次十条【考核试题】公共学问考试试题应从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开发。专业学问考试试题(

9、卷库),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开发,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其次十一条【考核管理】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核发资格证卡,各鉴定机构应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考务管理系统。其次十二条【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我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我国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其次十三条【任职期限】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按

10、证卡标注之日期起计算。其次十四条【资格培训】已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下述状况必需参与业务提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职业标准进行修订;复核合格,重新赐予考评人员资格的;其次十五条【资格审查】考评人员资格到期,由原证卡核发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第五章考评人员的使用其次十七条【派遣】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需从已经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不能连续三次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

11、站)或其它担当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从事考评。其次十八条【轮换】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考评组长由具有较高评判水平和组织力量,并有丰富阅历的考评人员担当。其次十九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避的,鉴定中心不能支配其参与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的,应马上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第六章考评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鉴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题库,组织示范性考评人员培

12、训考核。第三十一条【地方鉴定机构管理权限】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项目经费。第三十二条【行业鉴定机构管理权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三条【聘任】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一到三年。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聘任期满

13、,聘用单位可以依据需要续聘和解聘。考评人员不能连续担当考评工作任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因工作调整不再组织相应职业鉴定的,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考评人员缺席业务提升培训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约,并报省或行业鉴定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赐予表彰嘉奖,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解除聘约,并报经省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第三十五条【津贴补助】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可赐予津贴补助。详细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和核发。

14、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考评人员数据库信息包括: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状况纪录、执行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纪录、诚信纪录等。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2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3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纪录表4 .聘约文本(范本)5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第一条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5、,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其次条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第三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仔细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章。第四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厉考风考纪。第五条严格依据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果。第六条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转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值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第七条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项保密规定。第八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质量督导人员和考评对象的监督。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姓名性别诞生年月贴照片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移动电话单位/家庭地址邮编办公电话住宅电话从事职业职业年限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申请职业申请级别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简历任职资格培训纪录任职资格考核纪录资格申报与审核所在单位推举意见审查机构意见审核机构意见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公章:年月日考评人员证书编号有效期年月至年月注:本表一式四份,考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审核的职业技能鉴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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