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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自2024年2月7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举办公办幼
2、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四、将第七条的第二款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五、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
3、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八、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合并作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九、删去第二十二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2月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二
5、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第三次修改,根据2024年2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四次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她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
6、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第六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二)办园经费有可靠来源;(三)有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和适应儿童保育、教育要求的园舍和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举办公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第八条幼儿园因故停办或变更名称、类别、隶属关系,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第九条幼儿园在举办期间,应当定期向所在县(市、区
7、)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送统计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少年儿童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办学性质、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第十一条鼓励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开放,吸收非本单位子女入园。第十二条幼儿园收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幼儿园的经费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
8、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禁止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第十三条公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的聘用,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园长与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第十四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单位和当她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负责全园的工作。园长在受聘期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第十五条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实行分级培训。省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及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干部、园长和幼儿园教师的培训工作。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严禁使用全日制小学教材对幼儿施教。第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
9、保健、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幼儿食物、药物中毒,患传染病交叉感染以及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当全面检修1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生办园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保育、教育质量低劣的;(四)不执行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的;(五)造成幼儿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的;(六)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第二十条附设在普通小学的学前幼儿班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