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docx(4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管理,保障全体社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员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社管会和社监会对社员大会负责。股份经济合作社可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第三条凡涉及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按规定提交社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过半数通过: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建设投资计划;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
2、修订;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5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金的使用;集体资金存放方案;集体举债;5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集体物资报损;1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的租赁(股社分离的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租金10万元及以上集体资产的租赁);5亩及以上集体土地的流转;5万元及以上物资和服务采购;10万元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社管会、社监会年度工作报告;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工资报酬方案;务工费、误工补贴支出标准和限额;涉及社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股份经济合作社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
3、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重大(3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重大(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较大数额(50万元及以上)的举债;出借集体资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和使用;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宅基地的分配;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社会资本流转50亩及以上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资产权属的调整;开展股份合作;未明确的社员资格认定和保留;股份制改革,集体企业改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集体资产评估机构的确定,集体产权交易保留价的设定;涉及全体社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条事项的实施方案,在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社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社员意见,征求时间
4、不少于十五日。第六条股份经济合作社重大事项原则上由联村驻村干部全程把关。重大事项进入议事决策程序前,应由联村驻村干部提前预审;议事主要环节特别是村务联席会议,联村驻村干部必须到会指导并签字确认;实施情况由社监会全程监督,经联村驻村干部审核确认向全体社员公开。第七条留用地项目开发、3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资产转让、5万元及以上的资产报废、1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报损、按规定进入街道级及以上公共资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集体产权交易和采购项目、收益分配、单笔5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先经街道审核或审议,方可提交社员(代表)大
5、会讨论表决。其他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及社员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联村驻村干部有权提请街道先行审议。第八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实行“一事一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载明决议事项、内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应到会人数、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表决人员应当分别在“赞成”“不赞成”“弃权”栏签名。表决人员签名栏应当与决议事项同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相关资料应按“一事一卷”归档管理、长期保存。第九条社员(代表)大会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侵犯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十条社员(代表)大会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重新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对重大事务的表决结果及实施情况,应及时公布。第十二条未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决定的重大事项决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决策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司法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于日公布,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