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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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范围为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第三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和管理由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标准:(一)设立登记1 .经工商注册登记,正常运行2年及以上,有合作社牌子,有固定的办公

2、和服务场所;2 .建立成员名册,成员数20名及以上(其中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适当放宽),联合社成员5个及以上,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80%及以上;3 .成员出资结构合理,每个社员认购股金,股金认购额度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二)民主管理4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规范正常;5 .实行社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6 .有规范的成员入社、退社制度,有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三)经营服务7 .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农机、技术、信息等服务;8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建立农产

3、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基地认证或地理标志认证之一的优先;9 .指导成员建立农产品生产台帐记录制度,有规范的服务协议和完整的档案记录等;10 .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每年1次及以上。(四)财务管理11 .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实行独立建账核算;12 .设立成员账户,按要求记载相关内容;13 .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60%;14 .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五)运行绩效15 .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种植类年营销额50万元及以上、养殖类年营销额2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营业收入30万元及以上或

4、经营服务面积100o亩及以上)。(六)诚信建设16 .合作社要自觉开展诚信建设,自觉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参加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在A及以上。17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守约,规范履行各类协议合同,无违法行为,不存在拖欠租金和劳务费等现象,否则一票否决。第六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程序:(一)自愿申报。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审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村核实后,向镇(街道)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二)初审推荐。镇(街道)根据本办法认定标准,对已提交申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真实性核查,择优推荐,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经局;(三

5、)评审认定。市农经局受理后,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审核认定,评审结果将在*农经在线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市农经局发文。第七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二)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三)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五)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分配支付凭证、成员帐户;(六)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七)会议纪录、培训资料,生产和使

6、用投入品记录证明以及农产品合格证;(八)市农经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监测制度:(一)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每两年开展一次监测;(二)被评为市级示范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于监测年度,经注册登记所在地的村核实,由镇(街道)初审后,于6月30日前将监测材料报送市农经局;(三)市农经局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和有关情况审核合格后,在*农经在线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发文公布;(四)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报送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第九条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测材料:(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二

7、)合作社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四)盈余分配支付凭证;(五)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六)变更相关材料(成员(代表)大会变更决议、变更后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变更材料)(七)市农经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二)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存在舞弊行为的;(三)列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四)不按要求参加动态监测的或监测不合格的;(五)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六)经营中发现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第十一条*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土地专业合作社等的认定监测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经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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