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docx(1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10.27生效日期:2010.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2010)行他字第12号2010行他字第1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关问题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201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