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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立功认定”制度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效能,化解行政争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办理案件有关立功表现认定的若干问题,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的“立功认定”,是指行政相对人本人以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的实际行动,揭发、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查证属实的,可以对处罚结果开展“立功认定”,并酌情开展自由裁量。二、“立功认定”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立功:(一)没有指明被揭发、检举对象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基本违法事实的;(二)揭发、检举的违法事实与查实的违法事实不具有
2、关联性的;(三)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四)揭发同案中其他行政相对人所参与的共同违法行为的。三、办案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对照以下情形,酌情作出裁量决定:(一)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揭发、检举的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揭发、检举的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刑的;(二)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揭发、检举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并被执法机关处罚的;(三)行政相对人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四、办案单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重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在立案后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立功认定”制度有关规定,引导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行为应予以保密。五、行政相对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归入副卷并做好保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本办法中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