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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分割登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建设的小微企业园(“两创”中心)和国有或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本办法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利用工业用地,由政府、国有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租赁或者购置从事产业研发、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用工业厂房、工业(产业)大厦。二
2、、分割登记条件1 .拟分割的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并已完成房屋首次登记。2 .按照投资协议书和出让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投资和项目整体通过验收(竣工备案)。3 .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4 .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5 .如涉及股东(或合伙人)变化的已按相关文件规定变更。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分割登记规定1.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竣工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将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并划为一个定着物单元、设立一个不动产单元,按照工业整体项目登记。7 .小微
3、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原则上以幢、层或整楼纵向单元作为分割登记单元(涉及企业安置项目,经同意可根据需求一事一议),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综合考虑园区产业定位、入驻企业类型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且须符合可独立使用功能布局。分割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和功能用途,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不得影响内部公共部位(楼梯、管道井等)正常使用要求。8 .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土地使用权按照共用宗的方式进行登记,参照建筑区划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按幢登记的,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单幢建筑基座占地面积进行计算;分层或整楼纵向单元登记的,对应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分割建筑
4、占整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该建筑基座占用土地的面积。工业用地内按幢基座占地登记外(剩余的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其他设施)土地与行政办公楼、集体宿舍、配电房、门卫等配套用房及未办产权登记建筑对应土地一并登记。产权人要签订协议书,明确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相关责任及相应管理义务。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挪作他用、出售、转让、出租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公共基础设施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9 .分割单位不得改变原规划设计整体布局,每个分割单元均需有独立出入口,满足独立使用功能要求。分割转让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和原功能用途。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
5、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10 对于整体建筑(构)物跨建在多宗土地上的,分割单位应当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宗地合并及调整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手续,确保调整后的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保持一致。四、分割登记办理程序1 .申请。业主填写*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审批表,并制定相应分割方案,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分割申请。分割方案应当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2 .联审。由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并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局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需要分割登记的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组织开
6、展现场踏勘审核,并形成具体审核意见;其中对原批准的消防许可内容进行改动的,应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信部门负责对允入项目进行审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分割方案中涉及用地、规划等方面审查;建设部门负责对分割方案中涉及房屋质量安全方面的审查,消防大队负责对分割单元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方面审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分割方案中涉及环保方面审查。3 .审批。分割方案经部门联审通过后提交市政府审批。4 .不动产登记。经批准同意分割登记的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不动产权利人应在批准后12个月内申请办理不动产分割转让登记,逾期重新审批。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注明:“该不动产属标
7、准厂房分割(转让)登记。”对于分割后的工业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再次分割。五、分割登记需提供资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 .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准入评价意见书。3 .*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审批表和分割方案。4 .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材料。5 .不动产权证书。6 .无欠税证明。7 .分割单位与统一指定单位签订的协议书。8 .法律法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六、分割后转让要求已办理分割登记的单位可以实施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厂房使用功能和工业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项目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前需重新进行地价评估,涉及差价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转让方向所在镇街道、开发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同时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相关协议;受让方须在我市注册独立核算企业,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和规定的转让条件,并且获得项目允许引入意见;受让方凭项目允许引入意见办理相关权证转让手续。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分割登记后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及其入驻项目的监管和服务。七、施行日期本办法自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