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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清洁供暖技术导则TechnicalguidelineforcleanheatinginJilinprovince(报批稿)2024-XX-XX 实施2024-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建筑节能要求54.1 建筑节能设计54.2 建筑节能改造54.3 管网改造55空气源热泵供暖75.1 一般规定75.2 设计75.3 施工与安装85.4 调试与验收95.5 运行管理96生物质能供暖116.1 一般规定116.2 设计116.3 施工与安装116.4 调试与验收126.5 运行管理127地源热泵供暖137.1 一般规定137.2 设计137.3 施工与安装1
2、57.4 调试与验收167.5 运行管理178燃气供暖198.1 一般规定198.2 设计198.3 施工与安装208.4 调试与验收218.5 运行管理219电加热供暖239.1 一般规定239.2 设计239.3 施工与安装259.4 调试与验收259.5 运行管理2610农村清洁供暖2710.1 一般规定2710.2 建筑节能改造2710.3 热源选择28Il效益评估3111.1 一般规定3111.2 空气源热泵供暖评估31113生物质供暖评估3311.4 地源热泵供暖评估3411.5 燃气供暖评估3411.6 电加热供暖评估36本导则用词说明38引用标准名录391总则.o.为推动清洁供
3、暖可持续发展,指导清洁供暖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效益评估,制定本导则。1.0.2本导则适用于实施清洁供暖方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居住和公共建筑及农村居住建筑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效益评估。1.0.3本导则中未涉及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污水源热泵和中深层土壤源热泵等清洁供暖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0.4采用清洁供暖方式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效益评估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清洁供暖cleanheating利用可再生能源、燃气、电能、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供暖方式。2.0.2供暖热负
4、荷heatingload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建筑物在单位时间内需由室内供暖设施供给的热量。2.0.3空气源热泵供暖airsourceheatpumpheating以空气作为低温热源制取热水或热风,利用空气源热泵机组为建筑供暖提供热量的供暖方式。2.0.4生物质能供暖biomassfuelheating利用各类生物质原料,及其加工转化形成的固体、气体、液体燃料,在专用设备中清洁燃烧的供暖方式。2.0.5地源热泵供暖ground-sourceheatpumpheating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换热装置、末端装置组成供热系统,为建筑供暖提供热量
5、的供暖方式。2.0.6燃气供暖gasheating以可燃气体为燃料产生热水送入供热管网,为建筑供暖提供热量的供暖方式。2.0.7电加热供暖electricheating通过电热元件将电能直接转换为热能,为建筑供暖提供热量的供暖方式。2.0.8太阳能供暖solarheating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为建筑供暖提供热量的供暖方式。3基本规定3.0.1清洁供暖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建筑类型、使用功能、供暖设备类型、能源条件、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资源条件、地域特征、实施条件、投资成本、运行成本、安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综合论证确定优选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清
6、洁供暖系统的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能源使用端降低用户采暖负荷需求;2对于既有居住建筑,原供暖末端不变时应对原供暖末端进行评估,在满足供暖需求前提下,选择与其相适应的清洁供暖方式。3.1 .2鼓励采用多能互补供暖技术,充分利用地热能、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耦合绿电、燃气、余热等清洁能源,将不同的能源互相配合利用,形成一个互补的系统,减少传统供暖方式对环境破坏和能源损耗。3.2 .3设计热负荷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镇建筑室内、外计算参数的选用及供暖热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2农村居住建筑主要供暖房间设计温度应
7、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ZT50824等标准的有关规定;3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4分散式供暖系统应对每个供暖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3.0.4施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清洁供暖系统工程施工与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和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的有关规定;2施工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程项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齐全;3)已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方案,且已获批准;4)技术
8、交底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已完成;5)主要设备和辅助材料经检验合格。3系统管道及末端设备的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和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4电缆线路施工和电气设施的施工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5电气接地装置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上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定;6当系统设计未标明时,水压试验和灌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
9、定;7管道及设备绝热与防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3.0.5调试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清洁供暖系统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2系统调试过程中应进行记录;3系统调试完毕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验收;4验收前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3)工程资料应规范、完整;4)工程使用材料的检测报告;5)设备调试合格。4建筑节能要求4.1 建筑节能设计4.1.1 城镇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4.1.2
10、农村建筑节能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4.2 建筑节能改造4.2.1 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4.2.2 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的有关规定。4.2.3 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的有关规定。4.2.4 既有农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的有关规定。4.3 管网改造4.3.1 管网改造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34的有关规定。4.3.2管网改造的
11、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技术规范GB/T50893和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的有关规定。4.3.3 供热管网的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网布局应结合城市近远期建设的需要,综合热负荷分布、热源位置、道路条件等多种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并应结合全网水力计算结果,优化管网布局;2管网主干线宜布置在热负荷集中区域,应按减少管道阻力的原则布置管道走向及设置管道附件;3改造管网的敷设方式宜为原敷设方式;4当道路综合改造建有综合管廊时,改造管网应纳入管廊敷设;5街区供热管网宜按水力平衡计算结果进行改造,并应安装水力平衡装置;6管沟及检查室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管沟内适当位置
12、设置集水坑用于排水;7居住小区的公共建筑宜单独设置管网;8改造管网的管道应根据使用年限、使用场所、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等条件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温度小于等于80C的供热管道宜采用塑料管材(PP-R、PVC-C.PE-RT11、PB、新型复合管材等),温度大于80C的供热管道应采用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无缝钢管或螺旋缝埋弧焊钢管等;9直埋保温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的有关规定;10市政供热管网管道的连接方式应根据管道材质确定,塑料管材应采用熔接、金属管材应采用焊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等连接宜为焊接;当设备、阀门等需要经
13、常拆卸时,应采用法兰连接;11街区供热管网的管道、管路附件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金属管道与管路附件连接应采用焊接;2)塑料管道与管路附件连接可采用熔接或法兰连接。12市政供热管网分段阀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34的有关规定,当原设计的分段阀门布置不合理时,应重新布置;13街区供热管网系统规模较大或分支较多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分段阀门及分支阀门;14供热管网的分支阀门和分段阀门均应采用双向密封阀门;15既有管道固定支架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或锈蚀破坏严重的应进行改造;16静态水力平衡阀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阀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17蒸汽管道的支座
14、应采取保温措施,热水管道的支座宜采取保温措施;18市政供热管网、街区供热管网的管道、管路附件均应保温,保温结构应具有防水性能;保温材料结构性能和检查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NT34的有关规定;街区供热管网的最小保温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的有关规定。5空气源热泵供暖5.1 一般规定5.1.1 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热源宜采用热水机组或热风机组、直接冷凝式机组,当供暖系统连续供暖时,宜选用热水机组。5.1.2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冷水)机组第2部分:
15、户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冷水)机组GB/T25127.2的有关规定;2空气源热泵热风机组性能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低环境温度空气源多联式热泵(空调)机组GB/T25857和低环境温度空气源热泵热风机JB/T13573的有关规定。5.2 设计5.3 .1空气源热泵机组的设计与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设置辅助热源的系统,按设计工况修正后的空气源热泵机组有效制热量应能满足设计工况下供暖热负荷需求;2设置辅助热源的系统,按空气源热泵系统平衡点温度修正后的空气源热泵机组有效制热量,应能满足该温度下建筑设计供暖热负荷需求,且设计工况下空气源热泵机组有效制热量与辅助热源供热量之和应能满足设计工况下供暖热负荷需求;3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有效制热量应为机组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下的制热量,并经过融霜修正系数的修正;4空气源热泵机组不能保证在当地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