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院研发〔2021〕6号).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院研发〔2021〕6号).docx(7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1晾电子科技学院院研发(2021)6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和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学位。第三条硕士研究生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达到下述水平,可授予其硕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专业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学术学位须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须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第二章资格审查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一)学制和学
2、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二)课程和学分要求硕士研究生按照我院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学分达标,成绩合格且学位课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分,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的,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三)研究成果要求在学期间研究成果符合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研究成果指导性要求。(四)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以此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一般不少于3万字,
3、对论文内容和格式的具体要求,详见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第三章学位论文工作第五条学位论文开题硕士研究生必须在第三学期末之前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由各系组织,硕士研究生必须如实、如期在本学科(领域)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严禁伪造和抄袭开题报告。第六条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报告会由各系组织。第七条学位论文撰写硕士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后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论文撰写期间应定期向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位论文撰写模板和撰写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最新模板和要求执行。第八条学位论文相似性
4、检测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是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树立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所有拟申请学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检测工作由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完成。规定论文总体文字重合比不高于15%,各章节重合比不高于30%为合格。首次检测总体文字重合比超过50%或单章超过70%的,取消当次申请资格。复检仍未达标的,取消当次申请资格。第九条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的硕士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可以按照申请学位流程提交送审学位论文。(一)评阅专家及送审方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全盲审”和“双盲审”制度,即所有申请学位
5、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送2个校外专家盲审。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学位论文评阅人应为具有副教授或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人员,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包括校内校外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二)评阅意见处理盲审后的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1份为“基本合格”,必须修改论文后重新评审(至少间隔1个月),通过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论文评阅意见中如有2份为“基本合格”或1份为不合格”,或重新评阅未通过者,则本次申请无效,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学院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对于统招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硕士毕业的决议。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
6、文评阅意见全部返回并且通过后,申请人填写相应的学位审批书,经研究生部审批后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除涉密论文外,所有学位论文答辩均应公开举行。(一)答辩委员组成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学位论文评阅人,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还至少有1名来自企业/行业或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或为我院承担较多应用科研任务、具有较强应用经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硕士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必须列席参加答辩,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名,同时指定1名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答辩秘书。(二)答辩程序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
7、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答辩过程不少于30分钟。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个月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第十一条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之后,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工作。学位论文抽查评估是监控和评价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手段,抽查结果作为评价相关学科和指导教师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第四章学
8、位授予工作第十二条研究生部汇总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根据答辩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论文质量等进行审核,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一)因考试作弊及论文剽窃等学术失范行为而受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在学位评定时未解除的;(二)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且坚持不改的;(三)业务上有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四)论文工作中有违反学术行为规范的。第十三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九月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
9、予学位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对授予学位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公示结束后,学院印发学位授予文件,公布学位获得者名单。学院给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第十四条学位证书的撤销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等行为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并进行公示公告。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学院申诉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学位申请人申请我院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为原创性成果,已申请或获得学位的成果不得申请我院硕士学位。第十六条涉密研究生学位申请、涉密论文管理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学位(2016)27号),结合学院保密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学院应当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等档案资料,学位论文应当交存学院图书馆。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院研发(20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