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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提出的整改要求,为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加强耕地质量管理,确保新增耕地土壤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一、调查范围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二、调查流程(一)污染识别一一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定调查范围,开展第一阶段调查,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对全市调查范围内的地块,全面摸清底数,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排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实行一地一册、挂号销号管理。工作程序见图1。(二)现场采样与分析第二阶段
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若摸排发现地块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地块内外存在污染源时,则进入第二阶段调查,开展布点采样与分析,包括制定采样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通过布点、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确定地块污染物种类、分布及污染程度。图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三)报告编制调查报告应详细、真实并全面的介绍地块污染调查过程,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科学评价,给出结论与建议。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工作简介、调查工作依据、调查实施情况、布点采样计划、数据评价、结论和建议以及有关附图附件(现场记录照片、检测报告及实验室资质能力附表、质控报告等)。依据国家及地方相
3、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一批复、一报告”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所涉及的地块按照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项批复文件编制。(四)结论与应用建议对调查结果符合标准的地块,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对调查地块进行验收。调查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该项目地块暂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如进行修复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再按前述程序实施;或直接作为林地等其它地类,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验收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三、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土壤调查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保存等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农田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技术规范(NY/
4、T39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调查监测指标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中所要求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测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其他项目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中重金属和无机基本项目和特征污染物。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高度重视,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拟开垦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市生态环
5、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各镇(街道)做好工作指导。(二)加强部门协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农用地开垦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要密切加强工作衔接,强化工作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区域内拟开垦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组织管理,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协作,确保调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完成。(三)加强项目管理各镇(街道)作为拟开垦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调查工作,根据实施面积和调查任务,筹措配套资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的,要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三方机构应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和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资质,并对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