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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高等学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辽宁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发挥科技创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支撑作用,规范高等学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认定,根据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和教育部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我省高等学校同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建设管理,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学科发展前沿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培养和汇聚拔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的重要基地。第三条
2、联合实验室建设采取“两种模式、统一管理”:国际合作联合研究中心模式,以多学科交叉为基础,形成学科创新集群,与国外有关单位开展宽领域合作;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模式,以某一学科方向或主流研究方向为基础,形成与国外对口领域实验室间的实质性合作。第四条联合实验室遵循“对等合作、汇聚资源、创新机制、国际标准”的原则。支撑形成一流学科,引领新兴、交叉发展方向;承担国际前沿或重大需求科研任务,持续产出国际学术界公认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原始创新成果;汇聚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培养具有国际视野杰出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充分利用国际化人才培养手段,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能力;执行国际化运行机制、人才评聘、学术评价和支撑服务。第二
3、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教育厅是联合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联合实验室总体布局和管理政策的制定,指导省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 .负责联合实验室统筹管理与发展规划,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重组、合并和撤销管理,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3 .择优推荐申报教育部国际联合实验室,有效发挥联合实验室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六条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1 .落实中外双方有关联合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具体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2 .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科研场地
4、、仪器设备和资金支持等,解决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3 .负责确定联合实验室的岗位和人员安排,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4 .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视条件成熟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建设或验收认定。5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教育厅审核认定。第三章培育与建设笫七条教育厅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开展联合实验室的立项建设工作。第八条高校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规划,重点遴选符合科技前沿发展趋势,具备冲击世界一流的基础与能力的优势学科,自主寻找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外合作伙伴
5、,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联合实验室,中外双方共同确定实验室研究方向并共同投入实质性资源进行建设。第九条联合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国家、辽宁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已制定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2中方单位相关学科应是省内优势或特色学科,在本研究领域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承担有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依托平台应是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外方合作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世界一流或先进水平,依托平台是相关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院系;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科技合作基础,签署长期有效的科技合
6、作协议,近三年合作双方科研人员累积科技交流(含线上和线下)达到20人次以上。6 .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具有国际交流经验的优秀研究团队,固定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具有副高级(含)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联合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00O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并落实稳定的经费投入。7 .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能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经费保障。8 .无科研诚信问题。第十条符合申报基本条件,实质运行两年以上,取得明显成效的联合实验室,可填写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申请书,并由依托单位向教育厅
7、提出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第十一条教育厅组织专家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厅批准立项。第十二条联合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联合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保证团队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第十三条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校向教育厅提出验收申请,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教育厅组织专家对联合实验室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联合实验室,正式开放运行。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第十四条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实验室建设。各共建单位应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建设责任和任
8、务。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十五条联合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联合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择优遴选,自主聘任:应是本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和较高的管理能力;具有教授职称,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只能承担一个平台建设任务,不兼任其他高等学校科研平台负责人。第十六条咨询委员会是联合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o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
9、年龄不超过65岁(院士人员可延长至70岁)。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第十七条联合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设立访问学者制度,并积极探索人员聘任与评价等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第十八条联合实验室的中外双方应密切合作,确保联合实验室实质性运行,组织开展国际化科学研究,推进国际化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打造国际化团队和人才队伍,促进国际化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国际化交流层次与水平。第十九条联合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国际科学前沿选择研究课题,组织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持续深入推动协同创新。第二十条联合实验室
10、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学普及和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一条联合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守敏感信息输出境外。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对于国际合作研究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积极申请取得有关知识产权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第二十二条教育厅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支持,采取后补助方式对通过验收认定的联合实验室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高校是联合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发展管理的主体,应积极汇聚资源,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为联合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政策保障。第二十三条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及辽宁省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联合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
11、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销。第五章考核评估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应当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充分发挥考核对建设发展的指导作用。定期召开联合实验室咨询会议,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联合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第二十四条开放运行的联合实验室实行三年一轮的定期评估。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重点为学科发展、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队伍、运行管理等方面。第二十五条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对联合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联合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1年,期满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
12、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纳入联合实验室序列。第二十六条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调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评估的等情况,不再纳入联合实验室序列。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研究方向)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JointInternationalResearchLaboratoryof,EducationDepartmentofLiaoningProvincevo第二十八条在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