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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A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2345678910CDBBBCAA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2分)1、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不得充当发起人。发起人进行发起设立公司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严格的发起责任。2 .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2、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3 .国有独资公司三、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 .简述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及作用。答: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J1、累积投票制的含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即为累积投票制。2、累积投票制的作用。该制度旨在使董(监)事会中权利达到平衡
3、,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2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答: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3 .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答: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
4、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四、论述题(共17分)1.论述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答:公司债与公司股份都皓公司融资的一种手段,都是以公司作为发行人,以公众为发行对象,以有价证券的形式表示,都具有流通性。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是: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而投资人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财产的
5、终极所有者,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成的股权关系。因而两投资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处理准则,分别适用于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和公司法关于股东与公司关系处理的一般准则。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公司债券持有人因其享有的是债权,故不享有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也不得干预公司内部事务的决定和执行。而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东,则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控制、经营、监督公司的活动,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一系列股东权。持有公司债券的权利就是要求公司按期偿还本息,而股权是没有到期日和偿还期的。若在公司债券偿还期限届满之前,公司清算的话,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于股权而受偿的权利;
6、尤其是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部分受偿,而股份持有人则可能血本无归了;在公司清算时,股东必须在债权人之后行使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3、获的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而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法律允许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4、发行时间上的差异。公司债券只可能是在公司成立后发行,而股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都可以发行。五、案例分析题(每题9分,共27分)1.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三个股东)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履行对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请求法
7、院判决三被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起承担偿还原告债权的连带责任。原告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方草地餐饮公司进行室内装潢,原告完成施工任务并经被告所属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被告所属公司却一直未支付其应支付的工程款130万元;后餐饮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清算,致使原告公司债权迟迟不能实现。原告认为,三被告系债务人公司股东,在该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负有清算义务,但却未尽法定义务,被告不尽法定义务的行为是导致其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故提出以上诉请。现经法院查明: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由黄某、郑某和林某三人共同发起设立。黄某以自有商铺
8、作价200万元出资,郑某以实物作价50万元出资,林某以150万元货币出资。现经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确认,黄某的出资明显不实,商铺实际价值只有100万元。方草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原告130万元工程款属实。问:(1)原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其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主张是否有依据?为什么?答:其主张是有依据的。依据如下:该公司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原因解散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被告黄某、郑某、林某是否应该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为什么?答:被告黄某、郑某、林某不对公司该笔债务负连带责任。依据: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3)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