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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展会业健康发展,树立我省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举办的投资(贸易)洽谈会、交易会、推广会、博览会、展览会、展销会、展示会等(以下统称展会)活动中,与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事务。省内有关部门组织参加的省外、国(境)外展会,有关部门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法律指导和服务,引导参展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督促并协助参展商就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核,对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评估,降低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2、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能力。第三条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通称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笫四条展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监管、主办单位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第二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五条展会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就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参展方应当在书面约定中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一)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二)遵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方式;(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且参展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不侵权有效
3、举证的,参展方应当立即采取遮盖、下架、撤展等处理措施;拒不处理的,展会主办方有权采取撤展措施,并宣布暂停或者除消其参展资格;(四)积极配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第六条展会主办方应当建立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展前审查制度,对参展商参展项目、技术、产品及宣传资料、展板展台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七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积极配合展会主办方展前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八条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第九条具有下情形之一的展会
4、应当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展会时间在三天(含三天)以上的;(二)在国际或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三)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展会主办方认为有必要的。笫十条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人员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承办方应当为人员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证件、场所等必要条件。其它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的展会,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公示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第十一条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二)组织开展知识产
5、权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咨询;(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第三章投诉与处理第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投诉。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向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能够证明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二)投诉人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等。(三)委托他人投
6、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四)涉嫌侵权的基本事实、理由和证据;(五)请求事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十四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已就被投诉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或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的;(二)知识产权权利效力不稳定,或权利归属不确定的。(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第十五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理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立案处理。第十六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可以到被投诉人的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
7、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询问当事人,采取拍照、录像、抽样、登记保存以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第十七条在被告知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被投诉人应当及时出示证据,做出不侵权举证,并配合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第十八条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侵权,或经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裁决认定侵权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可直接责令被投诉人采取整改措施,消除侵权影响。第十九条被投诉人在24小时内不能做出有效举证,且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认定构成侵权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按调解协议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责令被投诉人对涉嫌侵
8、权图案、标识等采取遮盖措施;对采取遮盖措施无法消除影响的,应责令被投诉人将涉嫌侵权物品撤出展览;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可以由展会主办方采取强制撤展措施,并取消其参展资格。第二十条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认定不构成侵权,投诉人不服的,可以引导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裁决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复杂,展会结束时案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展会主办方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因递交虚假投诉材料、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况属于恶意投诉:(一)明知提起投诉所依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不存在或不合法的;(二)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做出认定后,重复投诉的;(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第二十四条其它涉及假冒知识产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查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