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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依法建立红十字会组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条件,依照法律法规、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第三条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
2、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五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在总会指导下加强省际之间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协作,依法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地方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省红十字会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和红十字理论文化研究,实现人道资
3、源共享,建立多层次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红十字事业协同发展。鼓励市、县级红十字会加强对外友好合作。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应当履行会员义务,并享有会员权利。第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第八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依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
4、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设立专职、兼职的监事。监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决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第九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制定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参与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将红十
5、字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等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机制,充实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专业化水平。第十条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彳壬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民航、铁路、税务、海关、邮政等部门为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援助或者捐赠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提供便利,简化相关程序,协助红十字会提高捐赠物资分配送
6、达效率。鼓励和支持专业化社会力量协助红十字会开展捐赠物资的装卸、仓储、运输、分发以及捐赠资金的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并在公共场合配备必要设施,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安排红十字会对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第十二条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人道资源动员提高人道救助能力,
7、对易受损群体提供人道救助。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等相关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采供血机构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造血干细胞血样采集工作,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为捐献的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转运提供快捷通道,保障优先通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设施、组织开展缅怀活动。第十四条献血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者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者,按规定享受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和公交车
8、辆,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等激励政策。进行现场救护、紧急救援和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社会公益表彰或者见义勇为奖励范围。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为红十字志愿者。县级以上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红十字志愿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第十六条红十字会应当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应急救护、生命教育等知识和技能,传播人道理念,开展与其年龄、智力、身心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教育等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
9、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为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创造条件。第十七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募捐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红十字会官方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可以协助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不得自行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禁止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
10、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处分其接收的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捐赠人的监督。没有具体捐赠意愿的捐赠财产根据人道救助需要依法使用。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确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
11、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说明,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账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下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红十字会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12、。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将组织信息、财务信息、业务活动信息、捐赠财产收支信息等及时在本会网站或政府网站、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多渠道筹集人道救助资金,并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的项目资金,用于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宣传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13、。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展会员、志愿者,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红十字博爰家园、生命教育体验场所、应急救护培训基地等,结合实际开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红十字公益宣传,鼓励刊发免费公益广告。车站、机场、公园、广场、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
14、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反馈有关情况的;(二)在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使用范围的;(三)未按照规定将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其他财产分开管理、独立核算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15、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红十字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红十字会的名义开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赠的;(二)编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侵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三)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1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安排,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16、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对做好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难适应现实发展之需。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落实好群团改革要求,完善主责主业,增强内部控制,提升公信力,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对我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二、主要修改内容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33条,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25条,此次修订力求简明扼要,尽量不重复上位法内容,同时结合本省实际,充分体现安徽红十字会工作的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完善组织结构,优化治理体系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