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072258 上传时间:2024-03-24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32.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3页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论文)》11000字】.docx(13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辨析目录1引言22精神病与司法鉴定22.1 “精神病”的含义22.2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含义及特点3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则与标准53.1 评定的规则53.2 我国目前的评定标准64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现状74.1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程序74.1.1 评定程序的启动条件74.1.2 鉴定意见的质证84.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体94.2.1 评定人资格94.2.2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当时性与事后性95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完善方向105.1 设置不启动救济权105.2 完善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115.3 纠正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主体的错位1

2、16结论12参考文献131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诱发精神疾病的因素不断增多,导致中国成为精神病的高发病率国家。与此同时,近几年发生的邱兴华案件、郑民生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精神病人给我国社会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作为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对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行为没有起到相应的预防。希望通过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的研究,在根本上减少精神病人严重危害事件的发生。接下来将按章节开始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判定问题进行讨论。精神病人作为易被忽视的人群,酿成的惨案却频频反响巨大。精神病人的犯罪心理和作案手段不能被社会大众接受,司法机关对于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决更使舆论哗然。究

3、其原因,其一是社会对于精神病犯罪没有区别正常人犯罪处罚的意识,对精神病人存有偏见,认为精神病人犯罪存在变态心理,受到处罚应更甚于同等情况下的正常人犯罪,对精神病人犯罪缺乏宽容的态度;其二,公众就司法机关对于精神病人处理的公正性及精神病鉴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对精神病的法学认识、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理论研究不足导致鉴定人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不完善,评定的法律法规、方法、程序和部门分工不明晰使我国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亟待改进。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选择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研究,以期通过文章对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阐述,对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工作有所裨益。2精神病与司法

4、鉴定2.1 “精神病”的含义“精神病指机体在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的作用下,引起的脑功能失调或紊乱,主要表现为精神活动或心理活动不同程度上异常的疾病。精神活动包括:认识活动、情感活动以及意志活动。如这些活动表现不同程度上的异常,便称之为精神症状,精神症状是精神疾病的外在表现,也是诊断精神疾病的重要依据J我国医学界对精神病存在着两种概念,即为狭义上的精神病和广义上的精神病。狭义上的精神病是指精神活动异常达到一定程度的重性精神病、严重的智能障碍和精神病等症状严重的精神障碍。广义上的精神病则是泛指以各种精神活动异常为表现特征的精神障碍既包括狭义的精神病也包括神经官能症、精神发育迟滞、变态人格和性心理障

5、碍等轻度的精神异常;既包括各种持久性的精神障碍,也包括各种短暂性、阵发性精神障碍;既包括各种内源性的精神疾病,也包括各种因脑部器质性病变、躯体疾病以及各种中毒因素导致的精神活动改变。精神病的范围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要想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首先要确定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应属于狭义上的精神病还是广义上的精神病。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属于狭义还是广义,在学界一直有争议。1979年刑法颁布之前的相关刑事法律,其立法含义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上显示精神病按狭义理解。但是我国1979年刑法中的精神病,根据一直参与刑法立法的高铭暄老先生的解释,立法原意中精神病一词是应该按广义进行解

6、释。1979年刑法第15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J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法条的表述上同样显示精神病人也应按广义上的精神病进行理解。1997年刑法第18条是在对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的同时保留和完善的基础之上增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显然是对1979年刑法中精神病范围的继承和延续。在此期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9年刑法第15条第1款的修改建议稿将“精神病人”修改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精神病态的人”而后为“精神病人、痴呆人”,这也从侧面显示出

7、1979年刑法中的“精神病”一词应为广义理解。纵观建国以来的相关法律,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中“精神病”一词也应按广义理解,相当于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疾病”范畴,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2.2 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含义及特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又称“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或者“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一个类别。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也有学者根据一般司法鉴定概念,将其定义为

8、“由鉴定人运用他们的专门理论、技术和经验,就案例所涉及的专门精神病学事项,所进行检查检测和判断的科学活动,。还有学者定义为“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受司法部门的委托鉴定人应用临床精神病学知识、技术和经验,对涉及法律问题又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者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判定其精神状态与法律体系。“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施需要以精神病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辅以法学相关内容,理论内容上涉及精神病学和法学的边缘学科知识,属于交叉学科内容,其主要任务是运用精神医学的科学知识,协助司法机关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最终目的是维护服务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

9、诉讼过程中,司法精神病鉴定是判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确定其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手段,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是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最重要的一步,为司法工作人员确定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了前提依据。在对精神病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时,我们首先应确认其患有精神病的事实,患病程度的轻重,其次是评判其是否在疾病的影响下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最后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由此可见,司法精神病鉴定具有医学性、法学性的特点,整个鉴定过程融合了精神医学、刑事法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内容,鉴定人需要有较强的思维能力和逻辑,多学科知识,保证每一步骤的准确和衔接,只有确保每一个鉴定阶段的完整准确,才能保证得出可靠的鉴

10、定意见。此外,鉴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复杂性,它还有不同于其他司法鉴定的特点。其一,鉴定的回溯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鉴定的最大不同。精神病司法鉴定往往启动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是对被鉴定人在犯罪过程中精神状态的鉴定,具有事后性。现实情况下,接近90%的刑事案例请求司法精神病鉴定都是在实施危害后的一段时间才由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提出,由案件发生到提出鉴定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可能数月,有的甚至数年。鉴定人的鉴定依赖被鉴定人对往事的回忆性陈述和证明被鉴定人平时生活状态的精神情况的相关材料以及精神病史,但是如果被鉴定人相关的材料无法获得,那只能依靠其对案件发生经过的回忆来侧面反映其当时的精神状况,这样时间无形中

11、增加了鉴定的难度。尽管司法精神病鉴定存有上述局限性,但是其科学性是毋庸置疑的。鉴定人依据特殊经验和医学科学规律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完整的评断,力求接近事实真相,还原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时的具体行为,从而全面认识案情。其二,鉴定活动的主观性。精神病鉴定内容本身具有较强主观性。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需要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精神病人的基础上,对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由于对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其辨认、控制能力等一系列心理活动都是依靠鉴定人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并结合相关学科知识进行评定,而人的精神活动是内在的、无形的,尤其对于故意伪装精神病的被鉴定人,必须透过其伪装来研究

12、其内心。精神病鉴定的过程也是一位鉴定人价值判断的过程,尽管我们有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精神隙碍诊断和统计手册(第4版)(DSM-IV)等精神疾病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但是在实践中,究竟采取何种标准,也是鉴定人价值评断的结果,虽然说使用任何一种标准都是科学合理的,但是每种标准都有其优劣,如何做到在标准之间取长补短,是精神病鉴定人需要衡量的,在精神病鉴定标准不完善的今天,更要求鉴定人有专业的素质,灵活衔接各鉴定标准,取长补短,是被鉴定人的精神问题能真实科学的反映在最后的鉴定结论中。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则与标准3.1 评定的规则目

13、前,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1年3月17日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该技术规范在制定时参考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的分类(第十版),ICD-IO、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麦克劳顿条例”、“不可抗拒冲动规则”及“模范刑法典”,并运用了精神病学、法学理论和技术,结合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评定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统一的标准。从我国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则的制定看,国外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则给予我们很大的贡献,事实上,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则的建立,并不是

14、一蹴而就的,是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累积,从“麦克劳顿规则”的建立到如今的统一标准,是一个评定规则不断完善、从分歧不断走向统一的过程。在麦克劳顿规则出现以前,英美法系国家曾有“野兽标准”、“20便士计算标准”、“14岁标准”的评定规则,这些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谓麦克劳顿规则的起源。麦克劳顿规则强调,可以成为无罪辩护理由的精神病必须是精神病人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者不知道自己行为是错误的。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易导致裁决不公正。精神病人犯罪时对自己行为是否“知道”或是否认识其行为的“对错”,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是其辨认能力的表现。如果犯罪者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但是由于精神病的缘故无

15、法阻止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其虽然具有辨认能力,但是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这样即使患有精神病,也会认定其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而对其判处刑罚。基于当时医疗水平、法律、心理学等方面的不发达,麦克劳顿规则的关注点仅仅限于医学的精神病和心理学的辨认能力层级上,没有考虑控制能力对精神病人的影响,较现今的评定标准而言,虽有不足,但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可抗拒冲动规则在麦克劳顿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控制能力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不可抗拒冲动规则通常与麦克劳顿规则结合使用。不可抗拒冲动规则最突出的表现是提出了控制能力因素,在医学和心理学关注得基础上又加以完善,但是在法庭上主张精

16、神病人行为是可控制的却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判断精神病人控制能力的受损程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辨认能力不完整的情况下,主张控制能力受影响而丧失仿佛是合情合理的,作为前提的辨认能力缺失会令大家合理的认为控制能力相应不健全,这样会导致辩护方利用此漏洞来主张无罪辩护。故在不可抗拒冲动规则的使用下,人们逐渐发现其弊端,目前,英美法院基本不使用这一规则,在学说上,也仅承认其存在对于完善麦克劳顿规则的意义。综合麦克劳顿规则和不可抗拒冲动规则,兼顾生物学和心理学要素的混合式判断方式,产生了实质能力标准法则。在生物学要素方面,首先确认精神疾病的存在,在心理学要素方面,有麦克劳顿规则对于辨认能力的要求,还有不可抗拒冲动规则对于控制能力的完善,是之前评定规则的取长补短的成果,强调了实质性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以往的规则要求是达到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实质缺失才能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论文 > 管理论文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