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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家庭暴力与少年犯罪的关系目录引言1一、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与现状1(一)家庭暴力的界定与现状11、家庭暴力的界定12、家庭暴力现状2(二)青少年犯罪的定义与现状21、青少年犯罪的定义2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3(一)“挫折一攻击”理论5(二)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51、家庭暴力是青少年不良心理意识产生的“催化剂”62、家庭暴力是影响青少年良好个性形成的“腐蚀剂”83、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关系总结8三、治理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现象的策略8(一)提高家长素质,改变教育方式9(二)从小培养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9(三)对未婚男女加强婚前教育、婚姻辅导等9(四)完善法律体系9
2、(五)加大社会宣传力度9结语10参考文献U引言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带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被称为是世界的“三大公害”之一。“一个有问题的孩子背后,一定有一个有问题的家庭。”2014年5月份,在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的“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委员、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胡云腾表示,将婚姻家事案件纳入少年法庭审理范围,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犯罪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多种因素。其中,家庭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直接的和重要的原因。家庭暴力的伤害造成
3、了一大批问题青少年,他们往往性格怪异,对人、对事冷漠,对各种公益活动认识偏颇,甚至仇视家庭和社会。他们从与父母进行言语对抗发展到行动对抗,甚至成为家庭暴力的制造者,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者们通过调查与数据分析,联系心理学方面的犯罪心理的形成“挫折一攻击”理论,能够贴切阐释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之间的联系。一、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与现状(一)家庭暴力的界定与现状1、家庭暴力的界定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
4、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成广海,杨新焕.暴力犯罪青少年与普通青少年家庭教养方式比较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2,(04):154-157.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
5、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家庭暴力现状在我国,家庭暴力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起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突出,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约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从家庭暴力现象的发展趋势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数量不断上升。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总体来看,我国90年代发生的家庭暴力与80年代相比上升了25.4虬本世纪的发展速度更快,2002年全国妇联组织接受关于家庭暴力信访达3.66万件,数量比往年上升了40初根据全国妇联的抽样调查,全国2.7亿
6、个家庭中,近30%的家庭曾经发生过至少一次以上的家庭暴力,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在南京,2012年以来,市妇联家庭暴力类案件接访量逐年递增。2015年140件,2016年184件,增长31.5虬(2)精神暴力更为普遍。一般情况下,提起家庭暴力,人们就会想到是身体上受到的伤害。而中国法学会进行了一项名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研究,结果表明,与拳脚相加的身体暴力相比,精神暴力更加普遍。如果将三种暴力形式排列的话,精神暴力排第一,身体暴力第二,性暴力排在第三。参加研究的专家们还指出,精神暴力的伤害不亚于身体暴力,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等。(
7、3)青少年实施家庭暴力的现象越来越突出。以往常见的家庭暴力常为丈夫虐待妻子、父母殴打孩子,但目前青少年对家长实施暴力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其手段往往为残暴、凶狠,由此造成的血淋淋的家庭惨剧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的问题,也是一个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同时,家庭暴力对青少年的伤害很大,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二)青少年犯罪的定义与现状1、青少年犯罪的定义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ML北京:中国法律出版
8、社,2001.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
9、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
10、的年龄14岁为起点。2、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和特点近年来,在我国各种犯罪案例中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且其犯罪现象呈现以下几种明显的特征:(1)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情节恶劣。据统计,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乐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机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以平均14.18%的速度逐年上升。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几乎已经涉及整个犯罪领域,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方面,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诈骗、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新型犯罪。其中重、特大案件比例逐年上升,居高不下。据有关部门统计
11、,在杀人、强奸、抢劫、盗窃四类重大刑事案件中,每100O件此类案件至少有30件是青少年所为。其作案手段非常凶残,犯罪的暴力化倾向十分突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极少顾及后果。(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明显低龄化。特别是14至16岁的青少年在全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据调查,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较以前平均提前了2-3岁,2002年上半年,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达到80%以上,上升了大约120羯14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上升了大约280机(3)团伙犯罪增多,集团化趋势明显。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团伙数量越来越多,据有关资料统计,团伙犯罪在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占据大约60%以上的比例
12、,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青少年犯罪团伙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以成年犯为主少年犯参与,少则3-5人,多则20余人,进行抢劫、强奸、盗窃等团伙犯罪活动。(4)犯罪诱因简单,突发性、盲目性突出。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复杂时期,此时生理发育趋于成熟,精力旺盛,但缺乏社会经验,并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情绪不稳定,易冲动,自控能力差,有时往往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会突发犯罪,并且不计后果。从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诱因来看,犯罪的突发性和盲目性有所增大。一些青少年犯罪的目的十分简单,相当数量的青少年犯罪常常没有明确的目的,只是因琐事吵嘴或小事纠纷,有的甚至是看不惯别人的行为就实施
13、加害行为,从而导致犯罪。(5)从犯罪手段来看,高科技犯罪初见端倪,智能化、成人化犯罪凸现。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计算机的逐步普及,利用高科技或以高科技产品为对象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在一些地方日益增多。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不良文化,有的制造病毒破坏他人的网络系统,有的非法攻击和入侵国防尖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因互联网传播不良信息诱发的青少年犯罪增加了5倍。未成年人参与的劫持人质、非法拘禁和持枪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不断出现;与以前未成年人犯罪突发性、偶发性强的特点相比,当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预谋,作案经过精心策划,有充分准备,在作案手段上日趋成人
14、化、智能化,有的案件作案手段非常残忍,作案后及时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欧阳艳文.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一一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几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02):21-25.(6)从犯罪身份来看,离异家庭、贫穷家庭的子女居多。一般说来,他们文化程度偏低,贪图享受,法律意识不强,在实施作案时常缺乏明确的动机和目的,表现出很大的盲目性。二、家庭暴力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一)“挫折一攻击”理论“挫折一攻击”理论(frustration-aggressionhyp-othesis)主要由美国耶鲁大学的行为心理学家多拉德(JohnDollard)s米勒(NeaIE.Mil
15、ler)等人提出。指的是当人的一个动机、行为遭到挫折后,就会产生攻击和侵犯性反应,从而引起暴力犯罪。弗洛伊德在早期的著作中提出利比多(Iibido)即本我(id)受挫导致攻击,当人们寻求快乐的冲动受到阻碍时,就会体验到一种攻击障碍物的“原始反应”;当本我受到的挫折和抑制过大,自我无法驾驭时,人就会冲动攻击,对挫折的施加方进行报复,引发暴力犯罪。1939年,多拉德和米勒等出版了他们合著的一本书,名为挫折和攻击。在这本书中,他们把弗洛伊德的思想建筑在实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Pavlovianconditioning),发展了弗洛伊德的关于挫折导致攻击的思想,通常称之为挫折-攻击
16、假说。这个研究是以攻击始终是挫折的结果的假设为出发点,认为攻击行为的引起始终以挫折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反之,挫折的存在总要导致某种形式的攻击。挫折被定义为“目的性反应遭受阻碍时的伴随状态”,根据某种愿望进行有目的的行为时,由于内部或外部障碍,使欲求的满足受到阻碍,这种状态就是挫折。即追求预期的目标和满足欲望的过程中遇到内部或者外部的阻碍时,因追求未得满足而产生一种抑郁心理。攻击被定义为“行为的目标反应是伤害一个有机体(或有机体的替代物。可以设想,目的行为的受阻引起挫折感。挫折感引起的攻击行为指向阻碍到达其目标的人或者其它对象。“挫折一攻击”理论认为,攻击行为的发生必先有挫折;挫折会导致攻击,严重的挫折会产生敌意、威胁、报复和各种暴力犯罪。(一)家庭暴力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犯罪心理从犯罪心理学上说,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