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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市工程质量保修制度问题及其对策目录前言3一、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规定3(一)保修范围4(二)保修期限4(三)保修主体4(四)保修费用4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的合理确定4(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合理确定4(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的确定5三、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6(三) 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6(四) 国内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简介61吉林省开展了住宅质量责任保险62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7四、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必要性7(一)有利于
2、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7(二)有利于规避工程技术风险7(三)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7(四)有利于依法行政、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8(五)有利于解决拖欠工程款8五、襄阳市现行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8(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模式下的质量保修81质量保修期限划分不具科学性82质量保修金不具可操作性9(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模式下的质量保修91加重了发包人的风险92该规定加重了政府的工作内容,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10六、完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措施10(一)加快工程保修辅助制度建设,形成体系,确保工程保修制10(二)推行保修保险制度,分化保修风险11(三)适当缩短工程保修期,降低制度保障成
3、本11总结12参考文献13前言近些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进一步蓬勃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建筑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多。正在实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质量保修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该条例的法律范畴包括质量保修范围、期限、主体、责任、费用、程序、监督等各个方面。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则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的管理,以及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同年,建设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更是指明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可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对我国解决工程质量纠
4、纷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也说明了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上存在着各种缺陷,需要工程各方人员积极思考完善工程质量保修方面的制度规章,使工程建设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有关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规定1997年11月1日起,我国相关建筑法律要求建筑工程必须施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以更好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工程的保修范围有: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等。质量保修期限应根据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来指定。为了进一步分清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主体,国务院于2000年01月10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
5、步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例如,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应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的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其质量保修时间则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质量保修时间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时间则为2年。其他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确定。工程的质保期,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履行质保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起自己该付的责任。建设部在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作了类似的规定。而在2005年1月12
6、日建设部又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和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一)保修范围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二)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7、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保修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四)保修费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组织维修,但不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发包人也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8、。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的合理确定(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合理确定办法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止点界定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终点界定为保修期满止,即质量保修时间范围是在质量保修期内。就是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只在保修期限内给予保修,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等问题,施工单位才有义务履行保修义务。同时,办法又规定房屋建筑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缺陷,即质量保修缺陷范围是: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除此以外的质量缺陷即便在保修内,也不在保修范
9、围之列。然而,众所周知,房屋建筑是一项能够且实际也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具有明显的公共性特征(公共建筑是显而易见的,即便是住宅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多单位、多人共同使用这一资产是这一资产使用的常态。因此,房屋建筑存在的质量缺陷并不仅对一户、一人或数人、数户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影响,而是对该资产的所有使用者共同产生影响,比如,房屋建筑下水管的不通或滴漏会影响到所有的房屋使用者;另一方面,房屋建筑的有些质量缺陷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表现出来,比如,建筑物外墙贴面的脱落往往在使用五年以上并在下雨的条件下才会出现,这一质量缺陷出现时往往已超过了该项目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最低保修期限,对超过最低保
10、修期的质量缺陷往往无法获得免费修复。同时,房屋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大多对国家有关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并不清楚,即便约定保修范围他们也是茫然(因多不是专业人士),致使他们并不清楚哪些是应该保修的质量缺陷,哪些是不应保修的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把房屋建筑工程出现的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确定为应保修的质量缺陷是不符合房屋建筑这一特定资产所具有的公共性本质属性的,也是对房屋建筑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一种利益损害。因此,应首先明确房屋建筑全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即除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外的所有质量缺陷都应是保修范围。此外,建立房屋建筑质量终身保修制度,将房屋建筑
11、质量保修分成两类:一是免费保修;一是终身保修。免费保修是指在规定的最底保修期内施工单位给予的不收取费用的保修。终身保修是指对超过保修期以外在建筑物整个寿命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给予的非免费保修。从而明确房屋建筑保修的时间范围为房屋建筑的设计寿命。全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终身保修度的建立,有利于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终身责任,有利于保护房屋建筑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妥善修复,从而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理念。(二)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的确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终身保修度的内涵,一是保修期内的免费保修;二是房屋建筑设计寿命除去保修期后剩余使用期的非免费
12、保修。因此,必须对房屋建筑的各个部分规定详细的免费保修期限才能使这一制度切实可行。而办法规定了部分项目的最低保修年限,且规定除规定以外的项目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由于房屋建筑具有显著的公共性特征,又由于建设单位往往并不一定是房屋建筑的使用者,当房屋建筑出现质量缺陷时,除给建设单位造成各种损失以外,还会给房屋建筑使用者造成财产乃至健康、生命损害。因此,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项目保修期是不妥当的,这种规定甚至会出现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谋侵害房屋建筑使用者的事件发生,目前商品住房存在的各种质量缺陷纠纷就是实例。为此,应取消房屋建筑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的规定,构建房屋建筑工程质
13、量最低保修期限强制性制度,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所有项目的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且强制执行,从而保护各方利益不受侵害。在这种制度设计下,必须合理而详细的制定房屋建筑所有保修项目强制的最低质量保修期才能使该制度完善、可行。为此,办法应进一步规定房屋建筑所有保修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在制定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房屋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各项目的实际使用要求年限;人们对房屋建筑的普遍认知;建筑项目质量缺陷的特点;房屋建筑使用材料、构件的状况及设计耐久性要求;国外的经验以及历史经验等因素。比如房屋屋面防水在房屋设计时,临时建筑的设计使用寿命是不低于5a,永久性建筑是不低于1O2Oa年,故屋面
14、防水的最低保修年限应确定为15a比较合适(临时建筑不在此列),而现行办法规定的最低保修年限并没有充分考虑上述因素,致使其确定的最低保修期过短。三、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主要省市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一)国外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并非我国的首创,法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早已正式立法强制推行工程质量保险,但是这些国家在强制推行之前均经过了较长的自愿试行阶段。法国是一个典型的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法国民法典第2270条规定:“建筑人及承揽人,经过十年后,即免除其对于建筑或指导的巨大工程担保的义务。”法国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进一步规定
15、: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设计商、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监理公司等,均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筑职责与保险法还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该项工程的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建筑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企业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加以综合考虑,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1.5%4%的保险费。(二)国内部分省市建筑市场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的情况简介1吉林省开展了住宅质量责任保险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5日,就亚泰花园杏花苑商品住宅楼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住宅质量责任保险,保险金
16、额为7亿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保单规定“在业主签订购房合同起一年内,由于房屋质量存在缺陷(在住宅质量责任保险范围内),给房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开发商或业主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我国开发公司首次签发第一份房地产质量责任保险,对于解决质量纠纷问题意义深远。2北京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2008年1月1H,北京市正式启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首个试点为常营经济适用房项目。常营经济适用房是北京第二个公开招标的经济适用房项目,规划地上建筑面积约74万平方米,预计可提供7000余套经济适用房和1000余套廉租房。2010年11月30日以前,项目全部竣工,全部住房用于解决列入住房保障群体的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该项目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