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完整版全文简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UCP600完整版全文简介.docx(1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UCP简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大的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看。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展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
2、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I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J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第一条UCP的适用范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那么,适用于所有的
3、其文本中明确说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受益人指承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确实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若何
4、,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交付确实定承诺。承付指:a.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那么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那么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那么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置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那么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交单指向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的行为,或指按此方
5、式提交的单据。交单人指实施交单行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人。第三条解释就本惯例而言:如情形适用,单数词形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形包含单数含义。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说明。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合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诸如单据须履行法定手续、签证、证明等类似要求,可由单据上任何看似满足该要求的签字、标记、戳或标签来满足。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被视为不同的银行。用诸如“第一流的”、著名的”、”合格的、“独立的、“正式的”、有资格的”或“本地的等词语描述单据的出单人时,允许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人出具该单据。除非要求在单据中使用,否那么诸如“迅速地、“立刻
6、地”或“尽快地等词语将被不予理会。“在或大概在(onorabout)w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至(to)、直至(Umi1、till)、”从开场(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w时那么不包含提及的日期。“从开场(from),及“在.之后(after)z,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期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一个月的“开场(beginning)、中间(middle)
7、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a.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根基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b.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根基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局部的做法。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
8、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a.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解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b.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c.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di.信用证必须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ii.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e.除非如第二十九条a款规定的情形,否那么受益人或者代表受益人的交单应截止
9、日当天或之前完成。第七条开证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那么开证行必须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i.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iii.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i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然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V.信用证规定由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b.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c.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
10、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合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置了单据,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a.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i.承付,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b)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或虽已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J)信用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或虽已承兑汇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
11、证规定由另一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ii.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b.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c.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下相符交单金额的偿付应在到期日办理,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预付或购置了单据。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d.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那么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a.信用证及其任何修改可以经由通知行通知给受
12、益人。非保兑行的通知行通知信用及修改时不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b.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外表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c.通知行可以通过另一银行(“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修改。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说明其已确信收到的通知的外表真实性,并且其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d.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e.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那么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不能确信信用证
13、、修改或通知的外表真实性,那么应毫不延误地通知看似从其处收到指示的银行。如果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决定仍然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那么应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行其不能确信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外表真实性。第十条修改a.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假设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承受该修改之前
14、,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承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承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承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承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承受或拒绝的通知转揭露出修改的银行。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局部承受,局部承受将被视为拒绝修的通知。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那么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第十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a.以经证实的电讯方式发出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即被视为有效的用证或修改文据,任何后续的邮寄确认书应被不予理会。如
15、电讯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用语)或声明以邮寄确认书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那么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开证行必须随即不迟延地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其条款不得与该电讯矛盾。b.开证行只有在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作出有效修改时,才可以发出关于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初步通知(预先通知)。开证行作出该预先通知,即不可撤销地保证不迟延地开立或修改信用证,且其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相矛盾。第十二条指定a.除非指定银行为保兑行,对于承付或议付的授权并不赋予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的义务,除非该指定银行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b.开证行指定一银行承兑汇票或做出延期付款承诺,即为授权该指定银行预付或购置其已其已承兑的汇票或已做出的延期付款承诺。c.非保兑行的指定银行收到或审核并转递单据的行为并不使其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也不构成其承付或议付的行为。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a.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索偿行)向另一方(”偿付行)获取偿付时,必须同时规定该偿付是否按信用证开立时有效的ICC银行间偿付规那么进展。b.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偿付遵守ICC银行间偿付规那么,那么按照以下规定:i.开证行必须给予偿付行有关偿付的援权,授权应符合信用证关于兑用方式的规定,且不应设定截止日。ii.开证行不应要求索偿行向偿付行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