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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开放恢复部分公共服务和经营性场所工作方案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科学有序推进商贸流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组织领导为保证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应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序开放恢复部分公共服务和经营性场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分局,XX同时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指导恢复经营工作。二、恢复经营及开放的原则恢复经营遵照分类恢复、有序推进的原则,先决条件是满足疫情防控条件,对不符合防控要求的,不允许开放经营。从行业分,对关系民生保障的群众生活必需的药店、
2、超市、便利店、水果店、粮油蔬菜店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基础上允许经营,其他各类商户,按照“保障生产生活必需优先”和“从严审核、错峰分时、科学布点”的原则分批次有序放开经营。从人员分,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返回、暂缓开业;来自区外一般地区的,根据行业经营要求,分批次有序返回,并开具所在地健康证明,在隔离期满后经备案允许开业。三、分类别有序恢复经营(一)食品药品行业。涉及生活必需品供应的农贸市场中的供应保障点,药店、食杂店、便利店、粮油菜店、小作坊等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二)餐饮行业。按照应对新冠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恢复餐饮服务的实施方案的
3、通知执行。(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分局、各乡镇)(三)批发零售业。大型商场(商贸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不含早市和马路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日用百货、建材家居、汽车销售、小家电、电动车等,符合条件的有序复工经营。(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分局、各乡镇)(四)仓储物流行业。快递、物流、客运、货运等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以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乡镇)(五)农机、农业生产保障行业。种子、化肥、农药、农机配件、农机维修等
4、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以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六)文化服务行业。广告装潢、打字复印、书店、教辅资料、文具店等(不含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电影院、健身房、台球厅、KTV、网吧),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以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分局、各乡镇)(七)住宿行业。各类酒店、宾馆、招待所、旅店、民宿等,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以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八)肉品生产加工行业。牲畜屠宰、肉品加工、
5、运输、销售等,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以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分局、各乡镇)(九)其他服务行业。美容美发、洗衣、洗车、汽车维修、家电维修、手机售卖、维修、电信服务、物业公司、私人诊所等,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以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分局、各乡镇)(十)公共服务场所。公园广场、绿地游园、露天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空间,但不得举行广场舞、团体操、扎堆晨练等人群聚集活动。(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市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文化旅游体
6、育广电局、各乡镇)四、暂缓恢复经营的行业(一)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暂缓开放售楼处、门店(线上经营活动不受限制),暂缓举办任何形式的发布会、答谢会、开盘仪式等群体集聚性活动。(牵头单位:区城乡住房建设和交通局)(二)文化、旅游行业。暂停经营性演出活动、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暂缓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院、旅行社、旅游服务企业、景区景点等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三)社会培训机构、体育健身场所。暂缓各类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鼓励开展线上培训、教学。暂缓体育健身场所恢复经营。(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四
7、)公共服务场所。暂缓早、晚市、便民服务点、马路市场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五)其他服务行业。暂缓洗浴、足浴、按摩等服务行业恢复经营。(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五、恢复经营要求(一)恢复经营基本条件1 .主体责任到位。经营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2 .人员管控到位。建立人员信息台账。全面核查店内每名员工的住所地,节假日期间出行情况、健康状况等,排查确认员工节假日期间密切接触者中是否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上岗均为无需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以及已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外地返工人员未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满14天的,一律不得上岗。3 .场所消毒
8、到位。需提前对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对经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在册。4 .物资储备到位。各经营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防控用品。5 .信息报送到位。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对员工变动情况、人员健康异常状况等情况实行“一日一报告”,向经营场所所在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二)正式经营后防控要求1.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管控措施。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必须持有由行业主管牵头部门办理的从业人员通行证,上岗必须佩戴口罩。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日健康检查制度,发现有从业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立即组织隔离并安排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向
9、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在排除疫情后方可上岗。1 每日在上班前、下班后,需对经营场所、公共区域和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毒,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毒。3 .员工就餐实行错时分餐,座位同方向就座,不集中就餐。4 .未佩戴口罩的顾客不得进入,对入店顾客要登记身份证信息并进行体温监测。5 .严格控制一次性入店顾客人数,减少人员聚集。6 .提倡用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实行无接触式交易,对于确需接触的,从业人员应戴一次性手套。六、恢复经营备案流程及材料(一)恢复开业备案流程各经营单位首先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经营申请,并对报备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属于恢复范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经营资格,人员全
10、部属于可从业者,签署意见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发放准予开业备案卡,经营单位将其张贴经营场所醒目处,即可恢复开业。未经备案或备案不通过的,不得从事经营。基本流程:恢复经营单位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经营申请一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一行业主管部门核发准予开业备案卡。(二)恢复经营开业备案材料各经营单位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单位恢复经营备案申请表经营单位恢复经营承诺书经营单位返岗员工健康信息登记表营业执照等。七、监管要求(一)落实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同时,做好部门间的衔接工作,对申请恢复经营的单位严格审查、严格监管,对不履行备案手续、擅自恢复经营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利通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无相关职责,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完成工作职责。(二)加强日常巡查。恢复经营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恢复经营的单位日常巡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若出现防控物资不足、出现不戴口罩、不搞测温等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立即责令停业并曝光,造成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恢复营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的督导检查。(S)加强恢复经营服务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工作指导,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协调解决经营单位恢复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及时恢复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