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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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管理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县属各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落实“一级政府一级财政”预算管理责任,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激发乡镇(街道)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根据全县财力水平、乡镇(街道)职责和事权范围合理界定县与乡镇(街道)财权,科学划分支出责任,促进乡镇(街道)财权事权相统一。(二)稳定与发展兼顾原则

2、。在兜住全县“三保”底线的同时,适当向乡镇(街道)倾斜,进一步夯实乡镇(街道)经济基础,缓解乡镇(街道)财政压力,支持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壮大财源。(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在激励乡镇(街道)发展经济、招商引资、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强化财政管理,硬化预算约束,规范县与乡镇(街道)之间资金结算,提升资金绩效,进一步提高乡镇(街道)政府理财水平。二、主要内容根据上述原则,我县乡镇(街道)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上解)、增收分成、短收自补”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划分收支。1 .收入划分。收入划分总体原则是按企业隶属关系确定。乡镇(街道)收入范围包括乡镇(街道)招商和乡镇(街道)属企业、

3、个体、临商缴纳的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地方所得部分。乡镇(街道)招商落地到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浮龙湖旅游度假区内项目企业实现的税收,按照原收入分享政策80%的比例计入项目招商乡镇(街道)收入,20%的比例部分由县财政统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服务。各种税收基数返还收入、农村税费改革、村级经费补助和乡镇(街道)事业车补等上级转移支付收入等按政策计入乡镇(街道)。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专项收入归属县级。城区房地产行业缴纳的税费,归属县级。乡镇(街道)组织的土地收入、资

4、产处置收入、资产经营收入和其他等非税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单独计算返还,不计入收入基数范围。2 .支出划分。乡镇(街道)财政支出范围根据乡镇(街道)政府职能和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具体项目:(1)人员支出。包括乡镇(街道)全额在职(含内退)、退休、退职、遗属等人员经费支出(含在职绩效考核奖);(2)其他必保个人部分。包括全额人员“五险一金”、取暖费、分流人员生活补助、预提一次性抚恤金等;(3)统筹列支支出责任结算支出。包括:农村低保、城镇失地农民补贴、原手工业联社人员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原畜牧站退休人员补贴、民师教龄补贴、老年乡医补贴、老电影放映员补贴、

5、义务兵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优抚对象1-6级伤残军人医药费、党报党刊、农村党员干部远程站点运行维护费、乡镇环保所经费、城市社区经费、乡镇公益岗工资等;(4)村级支出。包括在职村干部经济报酬、办公经费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5) 土地入股联营支出。为落地县经济开发区项目占地租金;(6)商品服务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等。(二)核定基数。1 .收入基数。一般公共预算税收收入按照乡镇(街道)2023年实际完成数为收入基数。各种税收基数返还收入、农村税费改革、村级经费补助和乡镇(街道)事业车补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等以目前实际结算数为基

6、数。2 .支出基数。实行基本财力保障,按照划定的事权支出范围核定。人员支出、其他必保个人部分支出按照目前的实际支出水平、标准和定额核定。其中年度考核奖除街道办事处外,按高于县直部门同职务人员20%的水平核定。统筹列支支出责任结算支出,根据目前实际水平和乡镇(街道)应负担的比例核定。村级支出中在职村干部经济报酬按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落实在职村级干部经济报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办发(2023)X号)规定落实。村级办公经费和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按每村每年平均4万元包干。土地入股联营支出,按目前各乡镇(街道)在县经济开发区落地企业占地应负担金额计算。公用经费支出中日常公用支出、福利费、职工

7、教育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参考县直标准核定。日常公用支出全额在职人员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车燃费,实物保障用车2辆,核定标准为5万元/车/年;机要通信用车1辆,核定标准为2万元/车/年。其他工作经费按分配人口每人每年20元计算。(三)定额补助或上解。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计算确定乡镇(街道)上解、补助数额。对核定基数收不抵支的乡镇(街道),按其缺口的100%给予定额补助,结余的按40%定额上解。(四)增收分成与短收自补。从2024年起,乡镇(街道)收入比上年实际完成的地方所得增收部分,县与乡镇(街道)按比例分成。具体分成比例为:其当年收入完成数超过上年实际完成的增收部分,县与乡镇(街道)按3:7比

8、例分成。当年乡镇(街道)收入比基数减收的,其短收自补。三、调整完善资金拨付机制(一)优先保障“三保”等基本支出。按照“保工资、保基本民生、保运转”要求,优先保障乡镇(街道)人员工资发放和基本民生需要。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在职、遗属等人员工资不再由县财政委托银行统一发放,改由各乡镇(街道)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自行组织发放,统筹列支支出责任、离退休人员待遇等结合县直有关部门管理情况暂仍按原渠道发放。调整环卫一体化保洁费支付方式,乡镇(街道)负担的60%部分不再统一上缴县财政,县级应配套的40%补助部分由县财政每月根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考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拨付至各乡镇(街道)统筹管理。(二)对乡镇(

9、街道)调度款实施分类管理。县财政根据全县资金调度情况按月对乡镇(街道)调度款情况进行测算,对收支有盈余的,给予拨付调度款。对当期收入按进度完不成收入基数、且连续两个月财力不能保证工资、基本民生支出由县财政垫付的,由县委、县政府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给予全县通报并停止垫付。(三)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以及县临时安排的重点工作等特殊事项专项经费,采取一事一议,根据县政府批准拨付。(四)对2023年12月底前的乡镇(街道)超拨调度款,县财政暂做挂账处理,以后每年乡镇(街道)地方财政收入超收分成部分,视保障情况适当用于归还超拨调度款。四、其他事项(一)收支基数一经确定后,在体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没有

10、重大变化,一般不作调整。因人事变动而发生的增人增资或减人减资,以及工资级别调整,县财政不作调整;允许乡镇(街道)之间支出水平拉开差距,各乡镇(街道)可视自身财力保障能力,在政策范围内确定本乡镇(街道)津补贴发放水平,报县财政备案后执行;国家统一工资调整政策,县财政根据上级补助情况予以补助;全县性工资改革调整由县政府另行研究确定。(二)税收按属地管理征收入库,县财政局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收入归属和数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实现的税费,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税收征管的意见(2020年2月6日印发)执行,即:由县以上投资主体在乡镇(街道)实施的建设项目,

11、所缴纳税费给予所在乡镇(街道)40%的分成;对建筑企业在乡镇(街道)施工的项目所缴纳的税费,能按项目明确区分的,直接计入所在乡镇(街道)收入;不能明确区分的,按本地项目发生金额占建筑企业当年全部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确定该项目实现的税收,计入所在乡镇(街道)收入。新增税收、县乡之间、乡镇(街道)之间等需要调整变化的,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核实后调整收入归属。(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支出,根据县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予以支付。(四)重点镇建设与发展结合上级有关意见执行。(五)临时性、一次性的补助支出,根据县政府研究意见,追加支出,不纳入乡镇(街道)支出基数。(六)上级财政下达的

12、各类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上级政策和补助方法传递追加给乡镇(街道)。五、有关工作要求(一)加强预决算编制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的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财政收支预算。要优先保工资、保民生、保运转,统筹安排好各项事业的发展经费。乡镇(街道)预决算要报县财政局备案,并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在人代会批复后20日内公开。(二)强化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各乡镇(街道)要大力发展经济,积极培植财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县税收属地征管和财政体制规定的收入范围,依法治税,加强征管,按照预算级次,正确划解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杜绝县与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之间互相挖取税源,一经发现,将按发生额加倍扣减。(三)加强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强化乡镇财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财政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配备,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民生资金落到实处。强化绩效管理,提升资金绩效。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本级政府收支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上级财政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本方案从二O二四年元月执行,试运行一年,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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