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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的个人养老金(一)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参加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二)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每年缴费不得超过12000元的上限,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规定。纳税人须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1)在缴费环节,纳税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2)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在领取环节,纳税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四)税前扣除个人养老金缴费的方式:(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2)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