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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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了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

2、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迪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以及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

4、和管理相协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严格监管、单位主动负责、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五条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是全社会的责任。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鼓励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设备;鼓励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综合交通布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城市交通协调发展。第八条综合交通布

5、局规划、交通专项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建立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影响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与审查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建立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

6、轻不良交通影响的交通设计、交通管理方案和措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修订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作出适当调整。其他部门编制、修订对道路交通环境有影响的专项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应当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作出适当调整。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

7、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红线范围内的道路、机动车停放等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以及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道路交

8、通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设项目道路交通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批准。与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外道路、公共交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衔接的道路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转交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道路交通组织设计规范,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建立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及道路交

9、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论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对设计方案作出适当调整。对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该路段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并制定改造方案,依据职责分别组织实施。道路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论证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台的蓄车量应当根据公共交通运力投放规划情况进行设计。站台投入使用后,应当根据站台的蓄车量进行公交线路配置和运力投放。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便捷,保障乘客安全,方便

10、乘客候车、乘车,方便公共汽车、出租小汽车停靠;人行过街设施的设计和设置应当科学、合理、规范,方便行人通行。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情况,适时调整公共交通线路配置和站点设置,形成路面公共交通与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的有效衔接,实现便捷换乘。设置和调整公共交通线路或者站点,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科学监管,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位停放车辆的,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在交通

11、繁忙路段或者时段的临时停车位停放的,按照计时累进方法缴纳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具体实施。路边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周边视野设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

12、有序、畅通的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和评估,及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修复或者提出调整、修复意见。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人行过街设施及专用供电设施。第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改建,应当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需的专用供电设施。供电部门应当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所

13、需的专用供电设施提供专用电源。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设置在其建筑物上的交通监控设施提供专用电源。所需电费由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按照规定交纳。供电部门因检修、错峰用电或者系统升级等原因对交通信号灯和交通监控设施采取停电措施前,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书面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快速路标准安装照明设施,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场所,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测重、测速、交通流量记录等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道路交通信息发布设施,并将有关数据和信息接入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新建的高速公路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同步安装相关设

14、施。已建成的高速公路尚未安装前款规定设施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安装并投入使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禁止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监控设施,妨碍交通安全视距或者道路交通监控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排除妨碍。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二十三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管理养护

15、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修复、更换,排除隐患。第二十四条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临时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两部门并行办理,统一出证。开设永久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

16、工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为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依照深圳经济特IX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学习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学习期间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不少于三小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中小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讲授道路交通安全课,每所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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