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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超高压供电局物资买卖合同合同基本信息买受人XX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超高压供电局出卖人(出卖人填写)起草时间签订地:呼和浩特联系人联系方式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出卖人需用部门:采购模式:合同标的概要:合同总金额(元):约定交货时间:约定交货地点:商务联系人:联系方式:交货、验收联系人:联系方式:结算联系人3联系方式:买受人与出卖人就购买下列货物,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提供下列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合同标的。1. 1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全新的、技术水平先进的、质
2、量可靠的货物,并保证该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出卖人应按生产厂家技术标准执行。1.3合同标的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3C)内的,标的物应获得国家认证,并提供认证证书或认证证明,高于国家强制型产品认证标准的,提供相应认证证书或认证证明。1.4 出卖人应提供与货物安装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以及必须的备品备件。第1页共7页1.5 出卖人应提供与合同标的内容完全一致的货物及配件、备件、说明书等,如在交货、验收时存在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附带配件、备件、必要技术说明、必要
3、图纸不符约定的情况,买受人将拒绝收货、验收。1.6出卖人向买受人供应的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见下表:序号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价(元)备注12345678910金额汉字大写:元第2条合同价格2. 1合同价格本合同价格为合同标的金额(人民币结算)。合同价格含:出卖人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出卖人应缴纳的税费。2. 2付款2.2 1买受人将采用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合同价格。22.2买受人将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在25日内由出卖人持合同(含出卖人方授权委托书及合同审查意见书)及合同标的物资的验收报告到买受人企业办理入账。
4、买受人应在入账当月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我局财务处。I2.2.3尽管有上述约定,买受人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出卖人支付的价款中扣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向买受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第3条交货3.1 出卖人应按合同基本信息页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应将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安装、使用所用的图纸及合格证书、认证说明)1套随货物一并提交买受人,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出卖人必须在合同标的物发货3日前将发货情况告知买受人,由买受人的交货、验收联系人安排发货收货事宜,否则视同延迟交货处理。3.2 出卖人负责货物运输及装卸,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3.3 货物的实际
5、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备品配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3.4 出卖人承担货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的损毁、灭失等一切风险。第4条包装4.1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标明重量、尺寸等信息,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交货地点。1.2货物包装内应附发货物资的装箱清单,装箱清单应明确细致注明物资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情况。4.3出卖人必须在货物包装外观显著标明工程编号、名称、货物标的概要、规格型号、数量、单位、使用单
6、位。第5条到货检验5.1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出卖人必须配合买受人在到货地点对货物进行全面开箱检验,并填写物资验收单(见附件1)。如发现货物非因买受人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情况,出卖人应及时、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担相关费用。5.2 上述检验为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1根据具体情况,若需要选用其他付款方式的,由甲乙双方在“第13条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修理、更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均不减轻或免除出卖人按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第6条安装和质量保证6.1 货物由出卖人承担安装、检查、试验、修理或更换等一切
7、服务工作。26.2 出卖人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6. 3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安装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之日起12个月(含本数),在质量保证期终止之前,出卖人应按有关规定对货物实行“三包”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长于上述质量保证期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6.4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出卖人责任需要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导致货物停运或货物存在缺陷影响正常运行时,货物的质量保证期自出卖人消除该缺陷后重新计算,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设备或部件出现缺陷但不影响货物的正常运行,经维修或更换后的设备或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6.5 因出卖人设
8、计、材料或工艺的原因造成货物存在缺陷或出现故障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6.6 在从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货物有缺陷或故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买受人有权选择且出卖人须采取以下补救措施:6.7 .1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理,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修理工作应在10天内(含本数)完成。6.6.2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费用由出卖人承担。除非买受人同意,更换应在15天内(含本数)完成。6.6.3买受人将有缺陷的货物退还出卖人,出卖人负责将被退还的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
9、种情况下,出卖人应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承担买受人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所发生的额外支出等费用。第7条违约责任7.1出卖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7.1.1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迟延安装试验等服务的,每延迟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迟交货物金额10%的迟延交货违约金,不满1周按1周计算。2根据具体情况需由出卖人负责货物安装的,由甲乙双方在“第13条特别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7.1.2 出卖人未按第6.6款约定时间履行修理、更换等义务的,每迟延一周应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格2%的违约金,不满1
10、周按1周计算。7.1.3 由于出卖人货物质量或迟延交货、迟延安装试服务等原因导致买受人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7.1.4 在质保期内,由于出卖人设计、材料、制造缺陷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生一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7.1 .5出卖人发货未通知收货人(见3.1款),视为违约,扣除相当于合同价格1%的违约金。7.2 .6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全部合同价款;买受人同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全部合同价款50%的违约金:(1)出卖人提供的货物完全不能使用;(2)出卖人拒不提供运输
11、、装卸、安装、试验等服务的;(3)出卖人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受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出卖人无法供货;(4)出卖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5)出卖人出现违约行为,经买受人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买受人终止合同的,有权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本合同项下货物类似的货物,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出卖人承担。7. 1.7出卖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受人进行赔偿。第8条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在取得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以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
12、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第9条争议解决7.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向买受人所在地呼和浩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3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10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11条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其中双方签字及加盖公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的签字加盖公章时间为准。第12
13、条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生份,买受人执3_份,出卖人执L份;第13条特别约定313.1出卖人不可邮寄发票与买受人。买受人无为出卖人收存、保管发票的义务。13.2出卖人(或委托相关代理人)持发票赴我局办理结算业务。13.3XX超高压供电局开票信息以XX超高压供电局财务处提供信息为准,财务处电话X13.4合同经由买受人办理信息、书面审批完毕后,合同正本由出卖人自行至买受人处取得,以未取得合同正本而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第14条:合同生效合同信息买受人出卖人单位名称XX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超高压供电局合同专用章用章时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字落款时间企业地址XXXX超高压供电局开户银行XX电力分理处账号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