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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方案为进一步解决噪声扰民问题,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相关单位职责等,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如下:一、整治区域区中心城区。二、整治时间2023年11月19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三、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各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管理与执法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得到强化,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全区噪声污染防治
2、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四、整治内容(一)建筑工地施工噪声。(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未采取措施所产生的噪声。(三)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四)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五)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所产生的噪声。(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并
3、采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五、职责分工(一)生态环境局负责根据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做好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施工噪声及各类社会噪声污染的日常监管,及时做好专业技术检测,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二)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严格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负责依法处理无照经营及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的无证经营行为,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无证经
4、营行为依法抄告,依法受理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四)公安分局负责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严格对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审批及巡查监督,根据第四十四条,对其所辖范围内高音喇叭扰民、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措施的行为加强巡查监督;负责及时处置妨碍执法、暴力抗法事件。(五)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各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六)区住建局负责对我区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管,避免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六、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把整治工作作为维护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二)落实责任,合力推进。各单位要根据任务要求,逐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之间要密切配合,严格审批、管理、检查和执法程序。要加大街面巡查检查力度,各单位根据职能范围定期开展噪声污染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三)坚持标准,强化监管。做好日常巡查管控与案件处理的衔接,确保发现一件,处置一件,巩固一件;要强化日常监管,将主城区噪声污染整治纳入常态化管理,随时关注动向、防止反弹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