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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22.06.29时效性:草案/征求意见稿文号:深市监通告202297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2)97号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我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
2、府令305号),现就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知识产权保护处收,联系电话83070217(邮编518040),并在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二)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scqbhc,并在邮箱标题中注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反馈意见。特此通告。附件:1 .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 .起草说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022年6月29日附件1: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文件的规定,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结合深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根据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的指派,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
4、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和管理。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负责技术调查官的选任,建立管理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市市场稽查局负责技术调查官系统平台及工作流程管理;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技术调查官日常管理和业务管理。第二章选任第四条技术调查官名录库包括专职技术调查官和兼职技术调查官。专职技术调查官的设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兼职技术调查官主要从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任期三年。兼职技术调查官的劳务报酬参照市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规定执行。第五条兼职
5、技术调查官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产生。(-)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二)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定技术调查官人选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者,正式进入技术调查官名录库。第七条案件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可紧急定向邀请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名录库中人员,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第八条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
6、术领域生产、管理、审查或研究工作经验。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选任为技术调查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二)正在被行政拘留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公职人员因违法违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四)曾因违纪违法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六)有其他不适合从事技术调查官工作情形的。第十条技术调查官不再符合选任条件、主动申请退出或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技术调查官情形的,应将其及时从调查官名录库移出。第三章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市市场稽查局及各辖区监管局可以根据案件办理实际需要,从技术调查官名录库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执法,具体流程指引由市
7、市场稽查局另行制定;申请从国家、广东省知识产权部门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的,按国家、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需要调派技术调查官的,可依托技术调查官系统平台按流程办理,或者直接联系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第十二条技术调查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意见;(二)参与调查取证;(三)参与询问、口头审理;(四)协助行政执法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五)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六)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七)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后,应当在三个工
8、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第十六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提出
9、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当事人可申请查阅。第十八条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二)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三)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四)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五)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或办案机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第十九条技术调查官参加合议的,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案件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二)客观、中立,在工作期限内独立作出技术调查意见;(三)仅对参与的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发表意见;(四)严格保守参与行政执法活动中知悉的案件秘密、商业秘密等秘密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披露、评价案件信息及办案情况。第二十一条技术调查官违反与行政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