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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30CCSA09T/JMTX023-2024非公路旅游观光车辆安全使用与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2024-XX-XX 实施2024-XX-XX发布江门市特种设备协会发布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使用与管理要求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安全使用规则,界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术语和定义,给出了使用单位管理、应急管理、事故报告及处理的具体要求。本规范适用于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的用于旅游观光服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
2、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68.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T21268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24727非公路旅游观光安全使用规范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TSG08-2017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以下简称观光车辆),包括观光车和观光列车。观光车,是指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
3、的具有4个以上(含4个)车轮、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自行式乘用车辆。观光列车,是指用于旅游观光运营服务的由一个牵引车头与一节或者多节车厢组成的,座位数(含司机座位)不小于6的非轨道无架线的非封闭型自行式乘用车辆。其中牵引头和每节车厢的车轮数均不小于4个。3 .2行驶区域观光车辆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内,由使用单位根据观光车运行安全要求划定的行驶路线。4 .3使用单位对在用的观光车辆具有使用权利和管理义务的责任主体。4使用管理4.1 使用单位4.1.1 应根据车辆的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使用由己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的企业生产的满足安全技术规范的观光车辆。4
4、.1.2 1.2聘用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应项目资格的人员负责观光车辆的驾驶工作。4.1.3 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结合本单位情况,设置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4.1.4 建立观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5 .1.5制订观光车辆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应急预案、乘客乘坐安全注意事项等管理制度。6 .1.6对观光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7 .1.7组织开展对观光车辆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8 .1.8规范观光车辆的作业环境,划定观光车辆的行驶线路并对线路的安全负责。9 .1.9在观光车辆上配备足
5、够的灭火器。10 2驾驶人员4.2.1已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中观光车或观光列车司机项目的认定。4.2.2遵守使用单位制订的观光车辆安全操作规程。4.2.3应遵守观光车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4.2.4定期参加聘用单位组织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4.2.5定期进行身体状态检查,只有在身体状态满足驾驶员要求时才能上岗作业。4.2.5在指定的运行区域内驾驶观光车辆,熟悉运行线路的道路状况,遵守运行线路的安全运行管理规定。4.2.6观光车辆启动前,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运行。4.2.7观光车辆停稳前,不允许乘客上、下车。4.2.8观光车辆启动前,应检查乘客是否系好
6、安全带。4.2.9告知乘客在观光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应离开座位,不应将身体探出车体轮廓之外。4.2.10离开观光车辆时,应使车辆处于空挡的位置,关闭动力源;拉紧驻车制动器,拔出钥匙。4.2.11加注燃料前、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之前,应制动车辆,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4.2.12加注燃料时、更换蓄电池或对蓄电池充电时,应遵守作业场所内的安全管理制度。4.2.13在取走加注燃料的设备,盖好加注口和清除外溢燃料之前,不应启动发动机。4.2.14应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从事燃料加注、蓄电池充电或更换的工作。4.2.15对观光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4.2.16应定期检查车辆配备的
7、灭火器,确保其处于有效状态。4.3安全管理人员4.3.1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4.3.2进行观光车辆运行的日常检查,制定和落实观光车辆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定期检验计划。4.3.3检查观光车辆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4.3.4检查观光车辆行驶线路图标志牌,确保准确、清晰、完整。4.3.5纠正和制止观光车辆驾驶人员的违章行为。4.3.6发现观光车辆存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并报告单位负责人。4.4观光车辆4.4.1合规性4.4.1观光车辆应由已依法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设计制造,并附有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4.4.2观光车辆首次
8、投入使用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观光车辆在下次检验日期前,应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过期未检的车辆,不能投入使用。4.4.2安全保护装置4.4.2.1每个座位上应配备安全带,功能有效可靠。4.4.2.2观光车辆上设置的警示装置应声响清晰(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左右后视镜应完好。4.4,2.3应在观光车辆侧面的乘客上下车出入口处设置护栏、侧围、护链等安全防护装置,在车辆运行时能够起到安全防护作用。4.4.2.4应为与运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观光车辆最后部的乘客,设置安全护栏或者侧围等安全防护装置。4.4.2.5观光列车的最后一节车厢内,应设有安全员专
9、用座椅,并设有安全员与驾驶人员有效沟通的装置。4.4.2.6观光列车上应设置视频监控装置,能清晰监测到车内乘客、道路及周边环境,视频存储时间不应少于72小时。4.4.2.7观光列车应设置防止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以及当连接失效后的二次保护装置。4.4.2.8观光列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设置刮水器,功能有效可靠且关闭时刮片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4.4.3行驶安全4.4.3.1观光车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o坡度在不大于10%时,最大运行速度不大于30kmh;坡度大于10%且不大于15%时,最大运行速度不大于20kmho4.4.3.2观光列车的行驶路线中,最大坡度不得大于7%。坡度在不大于4%时,最
10、大运行速度不大于20kmh;坡度大于4%且不大于7%时,最大运行速度不大于Iokm/h。4.4.3.3车辆的行车制动应保证稳定性,制动过程中不应有明显的偏移。4.4.3.4制动力能够保证在额定载荷状态下,使其在最大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驻车。4.4.3.5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应当相同,轮辆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4.4.3.6充气轮胎胎冠花纹不应过度磨损,胎面和胎壁不应有破裂和割伤。4.4.3.7转向应轻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在任意转向操作时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4.4.3.8车辆以正常速度直线行驶,方向盘保持不动时,不得有明显的蛇形现象。4.5行驶区域1. 5.1使用单位应当根据
11、本单位观光车辆行驶区域的路况,规范观光车辆作业环境。2. 5.2车辆行驶区域内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GB5768.1、GB5768.2和GB5768.3的要求。4. 5.3存在车辆行驶危险的路段应设置必要的、有效的道路安全防护措施和装置。行驶危险的路段包括急转弯路段、陡坡路段、视距不良路段、连续下坡路段、路侧险要路段等。5. 5.4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合理,其构造、性能应符合JTGD812017的规定。6. 5.5行驶区域如有路段采用单车道,应设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宜因地制宜,并使驾驶人能看到双方向驶来的车辆。7. 6维护保养与检查8. 6.1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观光车辆的安全运行,使用单位应
12、当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观光车辆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4.6.2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车辆特点和使用状况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观光车辆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5应急管理5. 1应急预案使用单位应制订观光车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本单位能力和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9. 2应急演练使用单位应制
13、订观光车辆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全过程的记录,并不断改进应急救援预案。6事故报告及处理9.1 事故报告9.1.1 观光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9.1.2 观光车辆发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必要措施,积极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坏,并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0. 2事故处理10.1.1 生事故后,使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件,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等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6.2.2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6.2.3事故发生单位应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