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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代早期妇的社会均三三在近半个世纪的妇女史发展中,研究者们已经从同一地对待妇女群体发展到能够比较熟练地区分她们之间的阶级、种族、民族、宗教、地域和职业的差异。少数学者还敏锐地注意到妇女之间在年龄、性取向或婚姻状态上的不同。年老的、同性恋的、未婚的或是寡居妇女的生活逐渐被揭示出来。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布罗茨斯基(ViVienBrodsky)s赫夫顿(OIWenHllftOn)、托德(BarbaraJ.Todd)为代表的诸多国外史学家就开始挖掘寡妇的生活状况。研究视野涉及寡妇再嫁、财产继承、工作权利和社会形象等诸多方面。相比之下,国内学术界对寡妇的关注显然不够。这不仅表现在相关研究起步晚、研究
2、者缺乏,而且也表现在视野的局限性上。就国内学界对寡妇的研究来看,讨论的主题局限在寡妇的改嫁、寡妇产及寡妇的社会形象上。于此,本文以近代早期英国寡妇的社会交往为考察的对象。尝试通过遗嘱、日记、信件、自传和回忆录等资料,勾勒出寡妇的社交网络。这不仅有利于纠正我们对于寡妇的传统偏见将其视为孤苦无依的人,而且也将改变我们对英国核心家庭和血族关系的传统看法。一、寡妇与其直系血亲相比已婚妇女而言,寡妇虽然失去了对自己来说很重要的社会关系与配偶的关系,但是她们也绝不会因此而孤苦无依。她的子女、孙子女或是父母都在其生活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英国近代早期的文学作品在描绘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时,往往将之视为天生且浓
3、烈的。母亲与子女之间的频繁接触、照料他们的吃、穿、住、行等生活细节,的确使得她们之间容易产生出一种强烈的情感纽带。“许多自传作家都以更加深厚的情感,在更长的篇幅中回忆了母亲。Tl128在丈夫过世之后,孀妇与子女之间情感很可能会进一步加深,因为对双方来说都痛失了相当重要的亲人,故而容易将更多的情感转移到彼此身o对于那些从小丧父的子女来说,母亲在照顾和培养他们时所付出的辛劳可能会令其终身难忘。威廉斯道特就满怀崇敬和感激之情在回忆录中追溯了母亲在漫长的守寡生涯中是如何为子女奉献的。他描写到,为了养活孩子们,母亲在父亲去世之后继续经营农场。在长子成年的时候,寡母又开始帮助他管理家务和农场。在母亲生命的
4、最后几年里,年迈的母亲仍然闲不下来,还在以纺纱来为儿女们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275。寡妇与子女们的密切联系也可以从他们的居住方式上得到证实。根据英国的习惯法,大多数孀妇只要不改嫁就有权在长子家户中获得一间房屋并拥有接近宗族火塘的合法权利。朱莉安娜克(JUlianaKer)在1634年将家宅交给儿子时,就保留了一间。“那是我自己使用和娱乐的地方。我将把它锁起来,并在里边放置我的床和柜子。只要我高兴,我可以在任何时候去那”为了防止儿子抗议,朱莉安娜还直接指出:“不要对此大吼大叫没有人能够剥夺我的这一权利。”3228理查德沃尔(RiChardWall)估算出,有60%的寡妇都与她们的某个孩子生活在一起
5、。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寡妇并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就没有接触,他们可能通过彼此拜访、互赠礼物或是相互帮助来维系着情感联系。塞缪尔皮佩斯(SamUelPePyS)虽然远在伦敦,但是他仍然会定期探望自己寡居的老母亲184。遗嘱也显示了寡妇与子女之间的紧密关系。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在遗嘱中为其寡母考虑的子女。“为了她在晚年有更好的生活和保障”,缝纫用品经销商托马斯迪恩(ThOmaSDeane)给寡母留下了70英镑的现金和他店铺里的物品。食品商罗伯特斯密斯(RobertSmhh)将他在约克郡的土地留给了长子,但是从这一土地上得到的收入却首先归罗伯特的寡母在余生享用205。同样,在寡
6、妇的遗嘱中子女通常是她们最为主要的受益人。在南安普顿的卡斯特教区,子女占遗嘱受益人的44%,在金斯顿普这一比例为38%,在布拉克斯利这一比例则为39%6不仅如此,子女还通常继承了寡妇的绝大部分遗产。在布罗茨斯基对200份伦敦寡妇的遗嘱研究中表明,三分之一资源有限的寡妇都将遗赠局限在自己的子女身上7148。在嫦妇与子女的关系中,有证据显示她们通常更加偏爱女儿。近代早期仍然流行长子继承制,父亲往往会赋予长子以某些继承上的特权,但是寡母却不一定会这样做。不少寡妇将自己的遗嘱作为平衡孩子们所获遗产的一种手段。弗若伊德认为:“总的说来,寡妇通常更喜欢小的而不是大的,并且更喜欢女儿而不是儿子。”8310-
7、312哈里斯在对英国贵族妇女的研究中发现,许多贵族妇女对女儿的遗赠都相当慷慨,将她们大部分的奢侈品金银餐具、珠宝、昂贵的床和衣物赠予了女儿。母亲也经常将女儿指定为自己的遗嘱执行人。当亨利霍兰德(HenryHeydOn)先生在1503年去世时,他将绝大部分动产在遗孀和继承人之间做了划分。7年后,这名孀妇将她的绝大部分珠宝、金银餐具和家庭用品赠予了自己活下来的已婚女儿、女婿以及他们的孩子。而将更小的一笔遗赠一一些家庭用品和“更糟糕”的银盆和水罐赠予一个幼子。将“我在肯特家里”的家庭用品,但是不包括金银餐具或是珠宝赠予霍兰德的继承人。梅布尔帕尔(MabelParr)也给她的女儿凯瑟琳留下了大量的珠宝
8、和一个紫色绸缎镶边的床。这笔遗赠的价值不仅超过了她的嫁妆,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传给她唯一儿子的遗产。因为在珠宝中有两样一般是赠予长子作为传家宝的东西931-32。然而,梅布尔却以牺牲儿子利益的方式来增加女儿的财富。对女儿的偏爱不言自明。对并不富裕的寡妇玛格丽特霍尔(MargaretHalI)来说,她也同样偏心女儿。她在去世时,交给伦敦的圣伦纳德教区教会委员30英镑,用来作为女儿玛丽贝巴奇(MaryBabbage)教育和生活开支的费用,而让儿子沦落到救济院中寻求帮助10214。寡妇对女儿的偏爱,也使得女婿在她们的遗嘱中成为一个常见的遗嘱受益人。布罗茨斯基发现在伊丽莎白晚期的伦敦,有20%寡妇都给她女
9、婿留下了遗赠并且还会指定女婿为遗嘱执行人口152。相比已婚女儿,寡妇通常还更喜欢单身女儿。沃尔证实了寡妇与未婚子女一起生活的可能性远比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要大。仅有5%的鳏寡者与已婚子女一起居住11145-1460而在未婚子女里边,寡母往往更倾向于与未婚女儿一起居住。根据赫夫顿的看法,寡母和女儿之间很容易因生活而结成一种同盟。一位收入有限的寡母往往会让已经过了平均结婚年龄的女儿留在家里,以便母女俩可以互相照应,对于儿子则愿意放手让他们外出闯荡362。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寡妇和未婚女儿之间容易培养出更加深厚的情感。寡妇通常也会将自己财产的更大份额赠予未婚女儿。寡妇伊莉莎白格尔拉姆(EIiZa
10、bethGU川Um)在去世时给已婚女儿和一个儿子留下了每人一先令的遗产,但是却给当时仍然未婚的玛丽留下了80英镑。寡妇安噢克尔福德(AnneOCkIefOrd)在去世时,将自己的家具留给了儿子和未婚女儿,仅给已婚女儿留下了一些象征性的赠予。并且,她将剩余物品、动产和土地以及作为遗嘱执行人的权利留给了终身未嫁且与之共同居住的女儿玛莎1250。虽然我们也许会质疑,母亲可能是出于便利性的缘故而将与之共同居住的单身女儿列为自己的主要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但却有证据表明母亲确实更加偏爱单身女儿。1708年南安普顿的伊莉莎白罗特(EliZabethRoWte)去世了,她在遗嘱里将独身女儿玛丽确定为自己的遗嘱
11、执行人,而不是将这一权利留给与之共同居住的独身儿子12107。有时候,寡妇甚至还乐意将家庭生意传给单身女儿而不是儿子。例如南安普顿的孀妇安法克尼尔(AnnFaUkerner)与未婚女儿安以及孀居的女儿玛丽斯多茨(MaryStotes)一起生活并一起经营生意。当孀妇安在1679年去世的时候,她的两个女儿被指定为其遗嘱的共同执行人,共同继承了母亲的剩余财产,同时还一起接管了母亲的生意。而安还有其他孩子12108。药剂师玛丽阿诺德(MaryArnOld)于1650年去世时,给儿子和已婚女儿遗赠了财产和各种家庭用品,但是却给未婚女儿米尔德里德留下了所有从业所需的物品一有许多玻璃瓶子,装这些玻璃瓶子的食
12、橱、酒壶、陶器以及陶罐等等。这些物品表明母亲正积极帮助未婚女儿在药剂行业中立足,并尽量确保未婚女儿今后的生活12107。同样,如果未婚女儿比她的母亲更早去世的话,她通常也会让母亲来执行她的遗嘱并将主要财产留给母亲。当南安普顿的伊莉莎白维斯兰德(EliZabethWhislad)去世时,她将房子赠予了寡母埃莉诺,并且让母亲作了她的遗嘱执行人和剩余财产受益1249o当然,我们也不能总是将寡妇与子女之间关系设想为和睦融洽的,他们之间也上演着矛盾和冲突。威廉斯道特的回忆录也展示了寡母和子女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在不同生活阶段中爆发的。在威廉的父亲去世之后,母亲伊莉莎白与儿子约西亚一直相处融洽,但是在约西亚娶
13、妻之后,伊丽莎白则发现自己和儿媳妇希尔比很难融洽相处,因为新媳妇决定要做自己家户中有权威的女主人。因此,为了家庭的平静,儿子约西亚将年迈的老母亲送到了未婚的威廉那里。此后,伊丽莎白在她未婚儿子威廉和未婚女儿在兰开夏所组建的家户中度过了余生。虽然伊莉莎白老有所依,但她是悲哀的。在与儿媳的冲突中,操劳一生的她作为一个失败者丧失了在长子家户中拥有栖身之所的合法权利。寡妇和孩子之间还容易出现财产上的纷争,毕竟在财产的继承上寡妇与孩子处在敌对的位置上。十六世纪七十年代,一名寡妇在通信中抱怨:“儿子把我的土地掌握在他自己手中,没给我任何的金钱或是债券,还厉害地责骂我,这使我感到害怕他已经伤透了我的心在他父
14、亲去世之前,他曾向他的父亲承诺将永远不会占有或是乱动我的公薄持有田。”13177孀妇桃乐茜弗尼(DorothyVemey)则试图使用欺诈性的遗嘱去侵占她唯一女儿的遗产932。寡母和子女之间可能也会因为婚姻问题而闹得不愉快。特别是对于未婚女儿来说,寡母可能一直都是一个权威者,她们可能逼迫女儿舍弃不合自己心意的对象。例如,寡妇玛格丽特斯密斯的女儿艾格尼丝和托马斯索莱伊(ThOmaSSoIey)交往。虽然艾格尼丝单独地与托马斯在房间里过夜并且按照托马斯的说法他们已经交换了信物,但是在法庭上,玛格丽特斯密斯却要求女儿拒不承认这一行为,因为她打算将女儿嫁给本地一个上了年纪的鳏夫,虽然她也知道女儿不喜欢这
15、名鳏夫14。在孀妇的遗嘱中,孙儿孙女也是经常出现的一类人。比格斯对1543-1709年间南安普顿女性遗嘱的分析揭示,有将近20%的受益人都是遗嘱制定人的孙儿孙女,并且孙女作为遗嘱受益人的可能性要比孙儿大得多。虽然我们在比格斯的统计数据中看到,儿子作为遗嘱继承人的机率大于女儿,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因为在先夫去世时已经规定孀妇在死后要将某部分财产传给他的继承人(通常有高达50%以上的男性遗嘱制定人这样做)。在这种寡妇对其没有直接责任的孙辈之遗赠中,我们则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嫦妇自己的意愿和偏好。根据比格斯的统计,孙女在遗嘱受益人中所占比例为11.5%,而孙儿仅为7.9%115。在孀妇的直系亲属中,父
16、母很少出现在她们的遗嘱中。这可能是因为在孀妇制定遗喝的时候,父母已经过世而并非不重要。从其他一些材料来看,寡妇与其父母之间通常存在强烈的情感纽带。当桃乐茜科德林顿(DorothyCodringtOn)没有得到应有的寡妇产时,她的母亲和继父给她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帮助929。一些妇女在守寡之后,甚至会回到父母身边居住。例如,霍尔皮尼(HOarePinrley)在1679年成为寡妇后,并没继续生活在先夫的家户当中,而是带着未成年的孩子回到娘家居住15。二、寡妇与其他亲属的交往虽然在寡妇的遗嘱中她的直系亲属是其最主要的受益人(在比格斯的研究中约占受益人总数的60%左右115),但是从寡妇所制定的遗嘱来看,其他更加疏远的亲属也常常出现其中。这一更加宽泛的亲属网络既包括娘家人,也包括婆家人。对寡妇来说,在这一关系网络中兄弟姐妹可能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兄弟姐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