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品保护规章制度优化与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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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藏品保管保护规章制度【篇一: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管理制度1、目的范围1.1 规范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控制程序,明确馆藏品实行修复保护、复制过程的管理环节,有效控制馆藏品文物保护的全过程,以实现藏品的科学规范保护工作。1.2 本程序合用于博物馆藏品修复保护、复制工作的全过程。2、管理职责2.1 分管副馆长对藏品修复保护、复制的运行和控制负领导职责。2.2 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督导藏品保护工作的运行和控制。2.3 文物修复保护员详细进行文物的修复保护、复制工作。3、程序规定3.1、 藏品的修复和复制应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保管研究部主任负责制定文

2、物修复和复制的计划,文物修复人员负责制定文物修复方案,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行。3.2、 文物修复员详细负责藏品的修复和复制,文物的修复和复制,要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措施进行,并做好图片和文字记录,建立“文物修复、复制凭单,3.3、 藏品的修复、复制应根据需要与也许,先提出修复、复制计划,并确定方案,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估同意后才能进入实行阶段。3.4、 藏品修复、复制应在文物修复专家指导下,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3.5、 对于新的藏品修复、复制技术,应先通过试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估后推广运用。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未通过试

3、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保证藏品安全的新技术。3.6、 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级别藏品的修复方案,由分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未经同意的方案不得提前实行。3.7、 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藏品修复时,本着尽量恢复原貌的原则进行,不得任意变化藏品的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中、后都要有记录。修复完毕后,这些资料应归入藏品档案。3.8、 常常使用的一级藏品和轻易损坏的藏品应予以复制,作为陈列、研究时代用品。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3.9、 藏品的复制,由分管副馆长或

4、馆长同意。此类复制品应加以标识,以免真伪混淆,且不得作为商品向外提供。3.10、 藏品修复、复制的状况,以及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程序应予以保密,不得随意泄露。3.11、 藏品修复中的残片、残屑等样品应妥善保留,以便未来科研分析之用。【篇二:博物馆藏品管理措施】博物馆藏品管理措施【颁布单位】文化部【颁布日期】19860619【实行日期】19860619【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富,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为了精确鉴别藏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藏品的保护管理,保证藏品的安全,充足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博物

5、馆应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藏品必须辨别等级,一般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第三条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顿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重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晰、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以便。第四条藏品保管是博物馆一项常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馆长分工负责领导。必须设置专门保管部门或配置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物、尘埃的保管工作人员

6、,应比照当地有关工种享有对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第六条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足发挥藏品的作用,文化部文物局可以调拨或借用全国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或借用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属各博物馆的藏品,其中一级藏品的调拨、互换,须经文化部文物局同意。【章名】第二章藏品的接受、鉴定、登帐、编目和建档第七条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与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原则的I,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

7、并入藏。多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留。第八条登帐(一)藏品总登记帐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留。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文化部文物局规定的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争工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反复品、参照品和作为展品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帐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二)藏品定名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构成部分,即:年代、款识或作者;特性、纹饰或颜色;器形或用途。(三)藏品计件单件藏品编一种号,按一件计算。

8、成套藏品按不一样状况分别处理: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构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种号(其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构成部分的实际数量,以便查对或记录。(四)藏品计量单位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五)藏品时代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此前的文物,有详细纪年的写详细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详细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写公元纪年。(六)藏品现实状况写明完残状况及重要附件等。(七)藏品来源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集

9、”、“收购,“拨交”、“互换”、“拣选”、“捐赠”、“旧藏”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留者的关系。(八)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合适部位(不阻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清册)和总登记帐上。第九条编目、建档(一)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应藏品状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精确、简要,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二)博物馆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

10、和一级藏品目录。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的格式由文化部文物局规定。各博物馆的一级藏品档案和一级藏品目录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立案。(三)为加强博物馆的现代化建设,各地博物馆可根据本馆经济及人才条件,逐渐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藏品。【章名】第三章藏品库房管理第十条藏品应有固定、专用时库房,专人管理。库房建筑和保管设备规定安全、结实、合用、经济。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原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汇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发生火灾、藏品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发生一级藏品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文物行政

11、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严禁寄存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拉断该区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第十二条藏品要按科学措施分类上架,妥善度藏。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珍贵的藏品,要设置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第十三条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实状况,必须认真查对,点交清晰。藏品出库后,由接受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养护,保管部门对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和检

12、查。使用部门应尊重藏品保管部门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原因,应及时予以纠正。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志。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副馆长、馆长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伴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藏品的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每年均应从博物馆的业务经费中划出合适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废藏设备,改善库房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原因对藏品的损害。【章名】第四章藏品的提用、注销和记录第十六条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珍贵的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

13、同意,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查对,办清手续。陈列的藏品,要以保证安全为原则,采用切实措施加强管理。纤维质素的文物要尤其加强保护。每年提取的次数不适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适宜过长,并应减少或防止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第十七条馆级负责人提用藏品,须经同级其他负责人同意,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提用一级藏品,须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提用其他藏品,须经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同意,填写提用凭证后办理出库手续。第十八条馆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一级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其他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有关保管人员承接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14、藏品借出馆外应从严掌握,一级藏品须经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其他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后,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用措施,保证藏品安全,并按期偿还。第十九条藏品严禁发售或作为礼品。馆际之间藏品可互相支援、调剂余缺、互通有无。调拨、互换一级藏品,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同意,调拨、互换其他藏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调拨、互换出馆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帐、编目、入库手续。第二十条藏品总数及增减数字,每年年终应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部文物局。重要状况应附文字阐明。第二十一条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原则的,或已入

15、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原则、无保留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寄存,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章名】第五章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老式保护措施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原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也许,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试验等设施,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渐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第二十三条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

16、员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详细方案。一级藏品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似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使用一级品原件进行分析化验时,其取样方案,须报文化部文物局审批。其他藏品的取样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通过试验,通过主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审鉴定后推广运用。未通过试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保证藏品安全的新技术,博物馆不得随意采用。第二十五条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变化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摄影、测绘记录,修复前应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毕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一级藏品的修复方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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