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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委托生产的B证企业主体责任清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生产疫苗产品的持有人主体责任参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中疫苗产品有关内容。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
2、分类责任*项1资质合法1.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1.1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1.1.2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1.1.3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2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2.1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委托开展研究、生产、经营等工作的,应与受托方签署委托协议和/或质量协议,持有人与受托方体系文件应紧密衔接,受托方应严格履行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共同构成覆盖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加强信
3、息沟通、交流,防止因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文件内容遗漏等问题导致不能对委托工作全过程有效控制。应确保持有人、受托方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2.1.1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委托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上市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2.1.2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受托生产企业、供应商、经销商等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2.2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及委托质量协议执行状况。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
4、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监督委托生产3.1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满足委托生产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条件、共线生产可行性及持续符合药品GMP的能力。3.2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应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3.3确保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准确的、符合法规要求的药品技术资料;委托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经委托双方审核批准,依据委托生产协议和质量协议规定,委托双方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内容应紧密衔接,实现对药品生产质
5、量管理的全过程控制,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3.4应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如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在持续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按照委托生产药品的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达到药品预期用途。确保委托生产药品使用的药品标签、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3.5 委托生产相关技术文件应由委托双方审核批准,如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等。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必要设施
6、设备确认或验证后,开展产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工作,审核审批相关工艺验证、清洁验证、持续工艺验证、相关变更验证方案和报告。3.6 确保经审批的合格供应商已纳入受托生产企业的合格供应商目录。确保物料与产品留样、储存、运输安全并符合标准要求。1.1 7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完成物料及产品检验方法确认,评估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及数据管理规范性。如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
7、签订委托协议,并向省局报告。应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编码、批号管理是否可避免与受托生产企业的同种物料发生混淆、差错。3.8 委托生产期间,选派具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3.9 委托双方加强物料与产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如投诉、外部审计等)及上市后研究信息的沟通、交流,及时对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监控记录、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评估,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3.10 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
8、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3.11 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等)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品种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3.12 12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抽样检验。抽样批次按照国家
9、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执行。3.13 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3.14 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每年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
10、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3.15 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序号分类责任*项持有人每年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3.16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向省局如实报告,并提交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省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
11、的评估报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1 .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2 .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 .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应当每年向省局提交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4依法开展药品上市放行4.1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4.2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5规范药品经营5.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药
12、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履行销售查验义务、开具销售凭证,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2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药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序号分类责任*项(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3应当加强药品采购、销售人员的管理,对其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其药品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5.4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3、的,仅能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且应当向省局报告。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5.5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对委托经营企业进行质量评估,与使用单位进行信息沟通。6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6.1应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受托生产企业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及清洁方法处于验证状态,确认受托生产企业采取的防止混淆、差错、污染、交叉污染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共线生产产品不得对受托生产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6.2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管
14、理、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6.3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确保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序号分类责任*项6.4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受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销售;委托销售持有人应当向省局报告;跨
15、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销售的,应当同时报告药品经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等内容,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6.5涉及委托储存药品的,受托方应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受托方不得再次委托储存;应当向省局及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再次委托运输。6.6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6.7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质量协议中规定的责任、义务。7落实药品药品追溯7.1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8报送年度报告8.1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年度报告模版形成年度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