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国古代丧服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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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中国古代丧B陶度中的旁尊降与余尊厌礼记檀弓云:“古者不降,上下各以其亲。”根据注疏之意,古者指殷时,对于亲属皆依本服服之;至周代方有以贵降贱、以嫡降庶之制。可见降服是殷周礼制转变的重要内容,其中的复杂性不言而喻。正如丁鼎教授所言:“降服在服制义例中是最为纷繁复杂的一种。其降低服丧规格的原因多种多样。”参见丁鼎著:仪礼丧服考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郑玄依据不同的制服原则,把降服归为四品: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105页中栏。

2、在郑玄的体系中,尊降、厌降、出降的意思非常明确。所谓尊降,即以己身之爵尊,降服旁亲之位卑者。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天子、诸侯绝旁期以下位卑之亲属;大夫于天子、诸侯所绝者降一等。如为庶子本服不杖期,大夫尊降庶子一等至大功,天子、诸侯则绝而无服。所谓厌降者,己身没有爵尊,但受到父亲的厌制,丧服规格一准于父,父之所降所绝,子亦降之绝之,父之不降不绝,子亦不敢降不敢绝。如为庶子、庶昆弟本服皆为不杖期,大夫尊降庶子至大功,大夫之子受到父亲厌制,为庶昆弟亦降一等至大功;天子、诸侯则为庶子无服,而天子、诸侯之子为庶昆弟亦无服。所谓出降,是因出入问题导致所尊对象发生改变而引发的降服。具体有两种:女子子出嫁后,所尊

3、由父变为夫,故降父母及本宗亲属一等。小宗之子过继给大宗,所尊由己父变为宗子,故降父母及本宗亲属一等。然而对于旁尊降的解释,却有比较大的争议,情况也更为复杂孙诒让亦云:“丧服齐衰不杖期章,注谓降有四品,其尊降、厌降、出降三品,并据传义,无埃申证。惟旁尊降,传无正文,说者多不得其宿,遂滋疑悟。”见孙诒让著:籀原述林,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7778页。贾公彦云: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以公尊“以公尊”三字原无,据曹元弼礼经校释之说补入。见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四,页四十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390页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

4、公之昆弟为从父“父”字之后原有“母”字,据曹元弼礼经校释之说删。见曹元弼著:礼经校释卷十四,页四十上,续修四库全书第94册,第390页上。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日:“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仪礼注疏卷三十,阮刻十三经注疏,第1105页下栏。据贾疏可知,旁尊降的主体是公之昆弟。所谓旁尊降,即公之昆弟并非因为己身尊贵,而是因为诸侯昆弟的身份而获得了尊降的资格。这种尊降可以比照大夫之尊降,故郑玄云:“公之昆弟犹大夫。”残小功章“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炀”条郑注。见仪礼注疏卷三十二,

5、阮刻十三经注疏,第1116页下栏。后世学者又多引谷梁传“公子之重视大夫”春秋谷梁传庄公二十二年。见春秋谷梁传注疏卷六,阮刻十三经注疏,第2385页下栏。证之。同时公之昆弟又有余尊厌。所谓余尊厌,指的是公之昆弟,先君在时,受父之厌,而为母余尊厌中涉及的母服,是专指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公之嫡昆弟之母是先君之妻,夫为妻无降服,故嫡昆弟为其母亦无余尊厌。、妻、昆弟此昆弟指庶昆弟,嫡昆弟是父之长子,父不降之,子亦不降之,不存在余尊厌问题。无服;父没之后,仍受先君余尊厌制,故为母、妻、昆弟都不能申本服,只可服至大功。贾公彦云“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余尊厌也”,则有双重纠葛。那么这里就产生了三个问题:

6、第一,旁尊降的性质是什么?郑玄为何将其单列为“一品降服”?第二,公之昆弟同时具备旁尊降和余尊厌,两种原理使用的规则是什么?适用的亲属范围怎样划定?第三,余尊庆的性质是什么?一、旁尊降的性质郑玄“降有四品”之说虽然影响很大,但没有被所有人奉为圭臬,有些学者认为郑玄不过是列举降服的种类而已,分类并不严格,也未穷尽所有的降服,故而对“四品”之说多有损益。损益大多针对旁尊降和余尊厌,我们正好借此探明两者之性质。1 .旁尊降独立于厌降敖继公认为,降服仅有三品。降有三品:大夫以尊而降,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以其父之所厌而降,为人后者、女子子适人者以出而降。敖继公著:仪礼集说,四库全书荟要本,卷十一上,页三十二

7、上。在敖氏的理论中,公之昆弟仅有厌降,这是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却未明言其中理由。大概是因为公之昆弟同时具有旁尊降及余尊厌,余尊厌属厌降,故将旁尊降并入厌降。黄以周对此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黄氏云:贾疏:“大夫以尊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例最明晰。此疏以为公之昆弟有旁尊余尊厌二降,其说本于大功章公之庶昆弟传。敖氏遂谓旁尊降可并于厌降。殊不思公子为母妻,有父在父没之别,大功章公之庶昆弟本主公子立文,其不日公子者,嫌同父在也。(丧服例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括号内本是双行小字,为黄氏自注,今用括号标出。本节皆同。惟其义主父卒,不能不日公之庶昆弟,而其服为公子父卒之服,(欲以别父在无

8、服也。)故传以为先君余尊厌。(又以别为母妻期也。)若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从父昆弟,专主昆弟立文,不关其父,有何余尊之足云。敖氏之误,实贾疏启之矣。黄以周著:礼书通故,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05306页。第一,黄以周以为,敖氏之误根源在贾公彦。贾氏根据大功章“公之昆弟为其母、妻、昆弟”条传文“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认为公之昆弟兼具旁尊降及余尊厌。其实这个论断是有条件限制的,旁尊降并不必然伴随着余尊厌。贾公彦武断的结论,导致了敖继公草率地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第二,“公之昆弟”有两种:一种是继体君之昆弟,其父为国君,“父在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继体君之昆弟具有公子身份。另外一种是

9、始封君之昆弟,其父不为国君,则不具有公子身份。余尊厌指的是先君余尊所厌,前提是父曾是国君,子曾是公子,则始封君之昆弟不适用余尊厌。第三,余尊厌实际是公子服制的延伸,公子父在之时受到厌降,为其母、妻、庶昆弟无服;父没之后,虽然称谓变成公之昆弟,却因先前的公子身份而受到先君余尊所厌,为母、妻、庶昆弟大功。故黄以周认为:“大功章公之庶昆弟,本主公子立文。”之所以不称“公子”,是顾及父在、父没时的称谓变化。第四,余尊厌为继体君之昆弟所独有,而旁尊降则是两者共有,如公之昆弟降从父昆弟一等至小功,应该包含继体君之昆弟和始封君之昆弟,因为今君“昆弟”的身份是两者共有的。这与先君无关,也与余尊厌无涉,故黄以周

10、云:“小功章公之昆弟为其从父昆弟,专主昆弟立文,不关其父,有何余尊之足云。”由上可知,公之昆弟不是必然地兼具旁尊降和余尊厌,且两者制服的原理不同,一“主公子立文”,一“主昆弟立文”,不能将旁尊降并入厌降中。敖继公将旁尊降归为厌降,看似莫名其妙,其实有他自己的逻辑。敖氏理解的余尊厌,是先君厌死者,如云:“厌谓厌其所为服者也。”(仪礼集说卷十一下,页十一下)又云:“大夫于所服者,或以尊加之而降一等,亦谓之厌。”(仪礼集说卷十一下,页十二上)则大夫的尊降死者一等,也被称为厌死者,那么尊降和厌降已经没有区别了,故可以将旁尊降归为厌降。其实厌降应当是厌生者,即子受父厌,故为死者降一等,敖氏误,详见下文。

11、2 .旁尊降独立于尊降另一方面,后世有些学者误解了敖继公的观点,认为敖氏是将旁尊降并入尊降中,如褚寅亮云:注谓降有四品,以尊、以厌、以旁尊、以出。敖氏并旁尊于尊降中,言降有三品。细思旁尊终当自为一品,如公为始封之君,其昆弟既非公子,又身不为大夫,则其降也以旁尊,而不以己身之尊也。褚寅亮著:仪礼管见卷十一,清经解续编第一册,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8年,第911页中栏。吴承仕亦云:“敖继公并旁尊降于尊降中。”见吴承仕著,降服三品说,载三礼研究,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第615页。虽然这是对敖继公的误读,但公之昆弟的旁尊降是比照大夫尊降执行的,故郑玄云“公之昆弟犹大夫”,谷梁传亦云

12、“公子之重视大夫:所以旁尊降是否区别于尊降,对其自成一品,是更为紧要的问题。对此,褚氏认为,尊降来自于己身之尊,而旁尊降来自于诸侯昆弟的身份,与己身之尊无关,并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始封君之昆弟且不为大夫者,亦享有旁尊降。第一,“身不为大夫”,说明己身无尊。第二,始封君之昆弟无公子身份,则旁尊降之来源只是“昆弟一体”。对比而言,继体君之昆弟本为公子,“公子之重视大夫”,而公子身份得自先君,则嫌旁尊降来自于“父子一体”。但是始封君之昆弟并非公子,则“尊”的来源为“昆弟一体关系,昆弟属于旁亲,故称为“旁尊降”。另外,继体君之昆弟虽然有公子身份,与今君同样是“昆弟一体”关系,也具有旁尊降。按照礼制,父在

13、称公子,父没称公之昆弟,言“公之昆弟”则义系于今君,则旁尊降之来源亦可系于今君。且父在称公子时,只有厌降,无旁尊降可言;父没称公之昆弟,始有旁尊降,所以,旁尊降中,尊之来源仅为“昆弟一体,经过对褚说的辨析,我们可以判断,旁尊降只和“昆弟一体”有关,所以谷梁传云“公子之重视大夫”固然没错,但是用以说明旁尊降之原理,是不够准确的公子身份可以带来尊比大夫的身份,但在父卒之后,称谓系于今君,在旁尊降中与始封君之昆弟无别。其实公子身份更重要的是带来余尊厌,详见下文。,当以郑玄“公之昆弟犹大夫”之说为准。“昆弟一体”属于旁亲关系,故有旁尊降之名,郑玄四品说中的尊降又称“正尊降,要探明旁尊降与正尊降的区别,

14、就有必要对“正尊”和“旁尊”两个概念进行考察。首先,“旁尊”有两种,黄以周言:旁尊有二义:一为父之昆弟,昆弟为旁,父为尊,传所谓世叔父,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其服报不降。一为己之昆弟,有为公者,昆弟为旁,公为尊,注所谓“公之昆弟为旁尊降”是也。黄以周著:礼书通故,第305、305页。黄以周认为,“旁尊”一词在丧服传中有明文,指的是世叔父。因为父亲为正尊,世叔父是父亲的昆弟,在尊者之旁,故为旁尊。而公之昆弟也因公为正尊,而在尊者之旁,故有旁尊之名。但是正尊与旁尊终究有别,如父亲为正尊,有正尊降服关于正尊降服的论述,详参张锡恭著:茹荼轩文集释服二十二。,即父子互为至亲,而子为父服斩衰,父为庶子仅服

15、不杖期;而旁尊只有报服,即为世叔父服不杖期,为昆弟之子亦服不杖期。正尊降服和旁尊报服是就本服而言的,可以说正尊比旁尊的程度更深,延伸到本服之外的降服上,诸侯的正尊降也深于公之昆弟的旁尊降。孙诒让云:按丧服本章,世父母、叔父母条传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郑旁尊降之目,盖隐据彼文。世父叔父于昆弟之子,虽尊而非父子,不足以其尊正加于昆弟之子,故谓之旁尊。公于昆弟,分则君臣,亲则昆弟。君之于臣,为正统之尊,足以加之。然泛臣无降法,而公之昆弟有降法,则其所以降者,不系于为公之臣,而系于为公之昆弟,系乎昆弟,则与正尊之所加者,固区以别矣,故谓之旁尊降。此与世父、叔

16、父之为旁尊,其义一也。孙诒让著:籀庙述林,第78、78页。孙诒让认为,一方面,旁尊降的来源是诸侯的昆弟身份,因为“泛臣无降法”而“公之昆弟有降法”;另一方面,诸侯的正尊降程度深于公之昆弟的旁尊降。诸侯于所臣之亲属,可依正统之尊(即君尊),绝而不服,而公之昆弟为亲属仅能降一等,不能绝之。这个差别就像父亲的正尊降服与世叔父之旁尊报服的区别一样。所以,公之昆弟的旁尊降低于诸侯的正尊降,只能比照大夫的正尊降执行。即便如此,公之昆弟的旁尊降与大夫的正尊降,在适用性方面还有区别。李如圭云:公之昆弟,其尊视大夫,大功以下,以旁尊降其尊不同者一等,期以上,则厌于先君余尊,先君所不服者,服之不过大功。又,大夫以尊厌其子,而公之昆弟无厌,此其异也。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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