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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服务支撑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O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市委市政府规划布局,为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支撑产业发展,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第三条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允许并鼓励非本市财政资金及其他社会资金参与。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为设施建设管理的牵头部门
2、,负责设施前期研究、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成果转化、产业培育等全过程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统筹组织开展预先研究,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强化风险控制管理,审核运行管理方案和运行年度报告,支持设施建设过程中衍生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考核项目单位工作绩效。市科技创新委聚焦设施前期研究、成果转化等环节,参与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组织实施相关科研计划,布局设施关联概念验证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聚焦设施产业培育环节,组织实施相关产业扶持计划,谋划布局设施关联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技术创新载体,培育相关产业集群。市财政局聚焦设施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根据建设资金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统筹安
3、排相关年度经费预算,做好设施建设运行的经费保障工作。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属地政府,负责提供预先研究、设施建设和运行配套条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过程中具体问题。第六条深圳市相关区级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等可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围绕设施项目前期研究、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成果转化、产业培育等环节,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组织编制项目整体建设方案、运行管理方案、经费保障方案,组织考核设施运行、开放共享绩效及运维单位、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履职情况。第七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设施建设
4、主要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主要承建单位”)及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主要承建单位负责设施技术方案编制,参与设施建筑方案编制,承担项目预先研究、方案设计、零部件研制、设备采购、系统集成等主体工程建设任务。运维单位主要负责编制设施运行管理方案,受委托承担设施运维工作。第八条具备设施项目管理经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作为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委托,委派项目管理团队负责建设项目过程风险管理工作。第三章决策管理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牵头组织设施前期研究论证,主要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初步设计等方面论证工作。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
5、技创新委等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前沿技术预见,广泛收集科技、产业共性需求,谋划布局设施储备项目。第十一条原则上在必要性论证阶段应完成原理探索和概念验证等预研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可将通过必要性论证的设施建设方案征询相关区级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落户意向,相关区政府依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条件、科研力量储备等情况,提出选址方案、配套政策,申请设施落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创新委等相关部门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后,形成建设方案、选址方案和预研方案,并提请市政府审议。第十二条原则上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完成技术攻关、设备研发、工程验证等预研工作。
6、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必要性论证结论,组织主要承建单位开展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对设施科学目标、工程目标、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可行性、开放共享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科技创新委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意见。第十三条项目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告,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
7、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告研究论证,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负责审查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报告论证结论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在论证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意见。第十四条对于政府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项目单位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以及三年滚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第十五条设施项目概算和预研经费未覆盖的关键零部件研制涉及的科学研究、工程人员及运行调试费用,由项目单位按照“以事定费”原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核定并予以保障。第四
8、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加强风险控制管理,联合项目单位共同遴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遴选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委派项目管理团队,对主要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建设进展跟进、资金使用监管、团队组建跟踪、重大风险识别、重大应用研究等工作,科学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形成项目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报告及项目变更审核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依法保守项目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项目管理服务费每年最高予以300万元支持,优先于项目投资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第十七条设施建设采用里程碑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流程:(一)项目单位组织主要承建单位统筹制定设施主体和土建工
9、程建设计划,明确关键节点以及里程碑考核指标;(二)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组织开展里程碑关键节点设置合理性评估,报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制定设施建设管理方案,开展日常管理、季度进展跟踪、里程碑考核等管理工作,形成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报告报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情况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对于市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里程碑考核情况作为项目下一年度建设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五)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结合里程碑考核情况督促主要承建单位编制试运行方案和分项验收方案,报项目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
10、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变更:(一)设施可行性研究论证结论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设施投资概算不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项目单位组织主要承建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二)设施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项目单位应组织主要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评估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策;(三)对于市政府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项目单位组织主要承建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调整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履
11、行上述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概算调整结果抄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第十九条设施验收包括自验收和部门项目验收两个环节,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竣工后,主要承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提交工艺测试大纲、工艺测试报告、过程档案、项目自评价报告等材料。项目单位就设施性能、财务、资产、建安、档案等内容组织开展自验收工作,形成自验收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二)对于市政府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部门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结论,通过项目验收的设施方可按程序转入运行阶段。需较长时间运行调试才能达到目标性能的指标在验收阶段可暂不评价,待后续运行阶段调试完成并评估达标
12、后,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对未通过项目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未通过验收的理由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和主要承建单位。项目单位和主要承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全部完成后方可重新申请项目验收。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在设施项目验收两年后三年内组织开展自评工作,重点评估设施运行指标达到计划指标情况、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设施利用情况和满足科学目标、服务产业的能力等方面。评价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章运行管理第二十一条对于市政府或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运行管理应坚持“管运分离”原则。项目单位应在设施验收前6个月完成运维单位遴选工作。运维单位应建
13、立人、财、物独立核算管理机制,明确总负责人。项目单位组织运维单位在设施验收前3个月编制形成设施运行方案、用户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除市属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市场主体利用自有资金出资建设的设施项目,由项目单位统筹设施运行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在设施验收前3个月编制形成设施运行方案、用户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按时组织运维单位编制年度设施运行经费方案,经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技创新委联合评议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设施运行经费包括日常运行经费及人力资源经费两部分。日常运行经费包含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其他业务经费;人力资源经费主要用
14、于装置维护、机电管理、操作运行、运行管理、科研服务等人员费用支出,纳入深圳事业编或纳入深圳市财政资金保障员额制的人员除外。设施运行经费核定原则另行制定。设施运行经费由市财政资金、市场化经营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多元化资金渠道共同保障。其中,财政拨款运行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设施管理工作:(一)建立设施运行维护、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积极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二)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年会;推动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三)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和集成
15、化的服务方案;(四)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五)加强对运维单位监督考核,督促运维单位按规定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六)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七)积极开展港澳及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发起、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八)积极履行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义务,每年定期举办社会公众开放日活动。设施开放共享工作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执行。第二十四条运维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一)建立以提高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维护规范细则,
16、制定设施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二)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组建一支专职的运行维护和运行管理队伍,促进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三)开展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外服务、耗材采购等工作。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制定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每年定期对运维单位的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年度运行报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单位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采用专项检查、阶段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设施的国际影响力、科研支撑、产业服务、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用户评价、人才培养、经费使用、运行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将年度运行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年度运行报告和评估报告是配置设施运行资源、运行经费核定、设施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