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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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关于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的说明为了落实深圳全面深化破产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深改委20223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深改委20221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活动,提高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效率及公信力,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认真研究、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工作规程的必要性(一)是促进个人破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

2、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等可以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债务人委托就个人破产债务组织和解,首次将矛盾多元纠纷化解理念引入破产领域,对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纵深推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接受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委托组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是深化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现实压力的有效途径。一方面,通过规范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组织程序,固化庭外和解办理流程,让司法效能与行政职能相互配合共同发挥破产制度应有成效。另一方面,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等机构承担部分

3、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有较大和解可能性、债务人债权人配合度较高等条件的庭外和解办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案件分流、舒缓审判压力的作用。(二)是完善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需要。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是条例的重大制度创新,在法院之外引入政府或者专业调解机构力量组织开展个人破产债务清理工作,能有效避免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自行和解的无组织性和效率低下,进一步提升和解的成功率和高效性。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可以就债务清理在庭外自行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等组织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这一规定为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发展

4、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条例有关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规定是原则性、授权性的,难以解决个人破产庭外和解案件办理的实操性问题,有必要尽快对相关问题予以细化和明确,加快推进庭外和解制度落地实践。(三)是规范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办理程序的需要。条例就和解程序的运用提出了诸多要求,并明确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将产生破产保护效力,债务人亦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程序获得债务减免机会。为推动庭外和解工作高效规范开展,努力确保庭外与庭内和解机制相衔接,有必要制定工作规程并重点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庭外委托和解的操作流程,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审核受理情形,从源头上确保庭外和解的可操作性;二是明确庭外和

5、解工作的基本流程,确保和解过程信息充分公开、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正透明、表决真实有效,和解结果及和解协议经得起法院审查;三是明确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与监督执行问题,推动和解协议在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制度框架内有效执行、广泛监督。二、工作规程的起草过程为做好工作规程起草工作,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主要组织开展了下列工作:(一)案件办理。2021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魏某个人破产和解申请并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和解,这是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努力克服案件未指定管理人等困难,高效推动案件在法定委托时限内办结。魏某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探索建立委托和

6、解工作规则积累了生动的实践经验。(二)调查研究。2023年1月以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开展工作规程起草有关文献研究工作。一是深入解读条例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研究庭外和解制度在本市推行的合法性与可行性。二是整理国内自中央到全国各地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委托调解、自行和解的立法文件及政策依据,夯实工作规程起草的理论基础。(三)起草初稿。2023年9月,在前述案件办理、文献研究等工作基础上,组织形成工作规程初稿,对庭外委托和解的流程、组织程序、和解协议的达成与执行监督等重要问题进行规定。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多次组织内部研讨,并根据研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工作规程(修改稿)。(四)修改完善。2

7、023年10至12月,就工作规程主要内容多次与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沟通协商,根据有关意见和建议修改形成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下一步,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推进工作规程有关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工作。三、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工作规程共五章二十六条,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委托和解,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和解的程序,以及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监督执行等重要内容均作了规定。(一)明确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申请机制。一是明确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的申请条件。工作规程所指债务清理是指符合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债务,债务人应当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并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陷入债务困境。二是明

8、确个人破产庭外委托和解申请材料清单。工作规程采纳了条例及深圳破产法庭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等关于破产申请材料的最新规定,明确申请人拟委托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个人债务清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委托书;(2)破产(和解)申请书;(3)本人居住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4)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相关材料;(5)本人收入、支出、纳税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6)本人征信报告、诚信承诺书;(7)和解协议草案;(8)推动庭外和解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二)明确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受理”规则。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制度的核心在于促成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平等协商

9、并达成新的偿债安排。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个人破产庭外和解启动的前提为“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时委托”;个人破产和解协议的表决机制为“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为此,在债务人主动提出委托和解申请的前提下,债权人的和解意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个人破产庭外和解能否受理、能否成功。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效率和操作性,工作规程明确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在正式决定接受债务人庭外和解委托前,应当征询全体已知债权人的意见。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意庭外委托和解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可以接受委托并与债务人、债权人签署委托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债权人对于庭外委托和解存在异议或者提出反对意见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应当说明情况

10、并终止委托程序。(三)明确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工作流程。为了切实保障个人破产委托和解效率和公信力,工作规程依照条例并参考深圳破产法庭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探索构建包含“发布公告T债权申报审核T财产申报调查T征询意见T组织表决T组织签署和解协议T申请确认T执行监督”的全流程庭外和解程序,努力确保庭外和解与庭内破产程序相衔接。一是发布公告。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接受债务人和债权人委托和解申请后,应当通过有关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破产和解公告,确保个人破产庭外程序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监督。二是组织债权申报审核和财产调查,为后续组织召开和解会议夯实基础。三是征询意见。对于和解会议上拟交

11、付债权人表决的债权人名册、和解协议草案等重要文件,应当事先征询债权人意见,提升和解效率。四是组织表决和签署和解协议。发布和解会议公告并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参与和解会议,听取各方关于和解情况的报告,并就债权人名册、和解协议草案等进行表决,表决达到条例规定的,组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终结委托和解程序。五是指导债务人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和解协议。六是明确执行监督规则,确保破产免债依法合规。(四)明确个人破产庭外和解的后续处理机制。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了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召开和解会议后的处理机制:一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由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发布公告并就和解协议草案主要内容进行

12、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组织签署和解协议;二是债务人与多数债权人达成协议且达到条例规定的重整表决比例的,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协助债务人将和解协议草案修改为重整计划草案,并引导债务人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此外,工作规程还规定了委托和解程序的终止情形,包括:(1)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差缺乏和解可行性的;(2)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故意妨碍和解工作的;(3)债务人涉嫌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4)债务人与债权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5)出具接受委托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未达成和解的;(6)其他情形。(五)明确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规则。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及精神,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前提是经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且不存在破产欺诈行为。为防范个人破产欺诈及相关违法行为,工作规程参照条例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有关规定,明确了和解协议执行监督规则,包括:一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债务人应当遵照协议按期执行。二是明确和解协议执行期限内,债务人应当履行条例及工作规程规定的破产程序义务,按年度向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登记申报收入支出以及债务清偿进度等个人破产信息。三是明确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与无法执行有关处理规则。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债务人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免除其未清偿债务;和解协议无法继续执行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终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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