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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明确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监管作业无纸化改革,便利和规范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相关手续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等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以及再次改营进出境运输的海关监管。二、船舶在经营进出境运输(含境内续驶)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实施监管。三、进出境船舶需改营境内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港申报单电子数据时,在“海关业务类型数据项填报代码5(改营境内运输)。在进口货物、物品卸载完毕或者进境旅客全部下船以后,运输工具
2、负责人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结关电子申请,海关进行审核,确认相关监管要求已完成后,反馈运输工具结关电子通知,准予运输工具解除海关监管,同时将船舶备案信息由“进出境运输”更新为“改营境内运输”。四、已改营境内运输的船舶,如需再改营进出境运输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向海关提交水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离港航行计划电子数据时,在“是否由境内运输改营进出境运输”数据项填报代码1(改营进出境运输)O海关进行审核后,将船舶备案信息由“改营境内运输”更新为“进出境运输。五、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时,留存船上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或调拨至其他进出境船舶。改营境内运输后使用的船用物料、燃料、烟、酒,不再享受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优惠。六、海关对改营船舶工作人员的监管,按照进出境旅客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