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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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之八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3年5月,马某华租赁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某村民小组农用地33.98亩,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块建设猪舍、道路等设施从事养殖业,造成土地毁坏。经鉴定评估,马某华已固化占地面积10925平方米(合16.39亩),其中包括永久基本农田7108平方米(合10.66亩),耕作条件已被破坏。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判令马某华修复被破坏的耕地16.39亩,如不能自行修复,承担耕地

2、修复费用31.96万元;二、判令马某华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对马某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66亩的行为,另案刑事判决被告人马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裁判结果】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破坏土地资源,应当承担土地修复责任。判决:一、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土地16.39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破坏土地的修复费用31.96万元。二、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马某华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建设养殖设施,应当拆除有关永

3、久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设并依法复垦,如果马某华不能自行实施,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拆除和修复费用共计207891元。对马某华占用设施农用地、园地、沟渠、田坎共计5.73亩建设养殖设施、道路,由于相关土地并非耕地,不属于破坏耕地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应予部分改判: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自行修复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10.66亩;如不能自行修复,应承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修复费用人民币207891元;马某华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正确区分了占用的不同农用地性质并作区别处理,既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又依法保隙养殖户合法用地需求,是统筹保护与发展关系

4、的典型案例。因生猪养殖破坏农用地的违法犯罪案件,是基层执法、司法的难点之一,此类案件的审理既要依法保护耕地红线,也要实事求是地保障生猪养殖的合法用地需求,避免因一刀切的执法损害生猪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案中,人民法院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根据有关审批规定作区别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对于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并不破坏耕地及农地周边资源环境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设养殖设施的,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坚持把握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关系,在严格依法捍卫生态红线的同时,积极贯彻国家支持设施农业的政策,不遗余力地保民生、保发展,通过精细化的裁判,践行环境保护法第条所规定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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