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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省级财政社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实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更好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苏政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2、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社科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以项目(课题)制方式管理的科研经费。第三条江苏省省级财政社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编制省级社科科研经费年度预算,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并下达资金,进行资金监管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第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发布社科科研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和立项,提出资金分
3、配意见,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等。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第三章项目经费支出范围第八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
4、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三)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5、,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选择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单位日常运转经费或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
6、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o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6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o(二)结项等级为“良好”的,50万元及以下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5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4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提高到不超过30%o(三)结项等级为“合格”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四
7、)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或未分等级的,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明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最高不超过结项等级为“优秀”的间接费用比例,最低不低于间接费用基础比例。第十一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的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第四章项目经费拨付和管理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账户下设一个省级科研经费子账户,对拨付至单位账户的省级财政社
8、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预算单位的,可一次性申请项目经费全部用款计划并自行选择支付方式随时支付;也可提起项目经费支付申请,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单位账户下设的子账户。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省级非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第十五条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合同将经费转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扩大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第十七条项目
9、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第十八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在5万元及以下的省级财政社科科研项目中探索开展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列支。第十九条探索推行项目经费包干制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相应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包干制项
10、目的范围、经费使用管理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确保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科研活动具体情况,探索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实施国内差旅费包干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本单位国内差旅费包干制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费用
11、结算原则上应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进行,确需通过现金结算的,应当经项目承担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对应当实行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省级单位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确需购置的,有配备标准的,按照配备标准执行;没有配备标准的,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原则购置。重大资产配置应当经可行性论证。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
12、。有外拨经费的项目,经合作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完整的项目经费决算。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项目结题验收。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的单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结题依据。第二十六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省级财政社科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3、,加强分类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项目调整、改进管理、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社科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效益开展绩效自评价,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绩效管理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省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项目经费的
14、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第三十一条建立项目经费管理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费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在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
15、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编报虚假项目预算;(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立项、项目执行期已结束并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
16、执行,不作调整。本办法施行后立项的项目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社科类横向委托项目经费、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均不适用于本办法。在符合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的管理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22)61号)执行。第三十五条省社科基金等省级社科研究类专项资金(专项经费),应按照本办法精神修订完善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公报PDF版浏览、下载:八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社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