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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企合作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文件精神,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带动学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提高学校办学能力和教育质量,引导学校各专业系及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与行业、企业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学校高技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学生高质量就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学校各专业系及学校各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专业系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第三条机构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
2、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校企合作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统筹协调校内各专业系及各部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二)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四)负责组织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评估、考核、评价,检查履行合作协议实施情况;(五)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六)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第二章合作第四条合作企业的条件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以下情况不宜引进校企合作:(一)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3、(二)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三)娱乐性的场所,如酒吧、歌厅、网吧等;(四)环境污染、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五)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第五条合作项目校内条件(一)学校各专业系及各部门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的定位和专业发展需求,符合学校实验实训的基本设置条件,并提供与工学结合培养模式紧密结合的教学、教研实践平台。(二)学校各专业系及各部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第六条项目审批学校实行校企合作项目审批制度。(一)立项相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办理立项手续。(二)审查1.由校企合作领导
4、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职能系、处部门,按以下职责进行审查。(1)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合作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合作企业的资质。(2)各专业系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专业建设规划,评价本校教师的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和专业设置、课程改革的促进作用,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3)招生就业处负责对订单班、校企合作班等合作项目中关于学生就业岗位的专业对口性和就业质量等方面进行审议与评估。(4)教务处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设备成本效益审查,审查资源占有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5)总务处负责对合作项目的水电费用进行审查,负责对合作项目的用房的改造,维修等费用的审查。(三)批准1.经过
5、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一般性合作项目,由分管副校长审批,重大项目由校务会议审批。一般性合作项目和重大合作项目的界定具体由分管副校长向校长汇报共同商定。2 .校企合作协议书签署前,统一由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收集相关材料,审查各环节资料是否齐备。审核通过后,一般性合作项目协议书由分管校长审批后,加盖本部门印章,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校企合作协议,需经校务会审批后,方能加盖学校印章,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签字生效;各类合作协议书签署完成后,需将协议原件一份交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存档。3 .校企合作项目明确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为五年。第七条日常管理第三章管理(一)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学期期末,
6、应向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二)凡是使用学校设备和设施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所得的收益,合作部门与学校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按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因实施经营性合作项目而产生的劳务费、设备维护费、水电费、场地费等,原则由合作项目承担。(三)产生经济性收益的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收支,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与核算,收入与支出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帐外运行,不得私设小金库。第八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一)校内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财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
7、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每年12月30日前,应由校内合作部门申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第九条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部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第十条奖励及惩罚(一)奖励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二)惩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以权谋私,从中谋利,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