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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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柴桑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柴桑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铁路工程、电力工程、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管线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城市停车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门店装修、校舍等房屋修缮、庭院改造等零星工程施工现场,和待开发场

2、地、批而未建地块、物料堆场等城市裸露场地。第四条各乡(镇、场、区、处、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辖区各部门对建筑工地扬尘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同时,负责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工程等省级及以上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公安、铁路、工信、教体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已取得建设

3、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设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应会同区气象局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建议区政府采取应对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将空气质量监测索源中发现的施工扬尘污染问题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储备用地、批而未建土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弃土点用地审批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修缮和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证的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渣土运输车辆经营许可的核发和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依法查处建筑土方、渣土、垃圾、砂石等物料运输违法行为。已取得施工许可的城市水利、交通、铁路、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管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由各施工许可机关监督管理。区工信局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各类物料堆场的管理部门负责堆场扬尘防治的管理工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科技局、区气象局、区教体局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治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对参建的施工总承包单

5、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二)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三)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四)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职责:(一)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负监理责任,工程开工前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纳入监理实施细则。(二)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6、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一)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

7、工的有关要求。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三)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四)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积极采用绿色生产技术,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监测并严格控制生产性粉尘排放。第九条建设、施工、监理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8、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扬尘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全区建筑工地按相关规定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为三枪一球,高清可控球型摄像机必须安装在施工现场的最高点;工地施工现场所有主要出入口、主作业区、扬尘重点管控场所分别安装固定角度枪形摄像机各一台。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具体防治措施:(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围挡,主要出入口设置冲洗平台,围挡和冲洗平台一律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的标准图册施工。主要出入口应安装高效洗轮设施,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出场车辆冲洗时间不得短于2分钟,避免污染城市道路,确保所有车辆出口30米以内路面上不能有明显的

9、泥印,或者散落沙石、灰土等易扬尘建材。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废水和泥浆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管网。全区土石方阶段施工工地洗轮机等冲洗设施有效使用率达到100%;对条件不具备安装洗轮机的施工现场出入口,经当地城市管理部门确认,施工单位要设置冲洗车辆设施和沉淀池,杜绝出入工地车辆带泥上路。建设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未完工前,不宜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如因施工需要必须拆除围挡时,应设置临时围挡。拆除围挡时应避免二次污染。施工场内配套工程未完工前,不得拆除冲洗设施,确保配套工程施工时不出现扬尘污染现象。(二)现场围挡、场区道路两侧在不影响安全施工的条件下应设置环绕喷淋(雾)装置,每组喷雾装置间

10、隔不宜大于4米。塔吊旋转大臂顶端宜设置喷淋(雾)装置。外脚手架上应设置洒水喷雾装置,沿外架四周水平方向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米,竖向垂直间距不宜大于30米。土方作业应按照施工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和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道路施工段每千米有土方作业时,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喷雾水炮,除雨天外,施工期间每小时开动喷雾水炮不少于10分钟,并以不产生扬尘为最低标准,随时随地进行喷雾降尘、湿法作业。(三)施工现场内存放的土堆、裸露土方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要使用密目式防尘网(目数不少于每100平方厘米IoOo目)等材料进行覆盖,覆盖要封闭严密。(四)现场进行截桩、破碎

11、、切割、成孔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五)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堆场必须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加工区、生活区等区域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场地硬化铺装材料,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渣土。(六)建筑物内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通道的方式进行清运,严禁凌空抛掷。(七)施工现场硬化道路和场地应配备流动性抑尘设备,每天不少于6次对道路、场区进行洒水降尘,并保持路面、场区清洁不起尘。(八)施工现场有组织排水,严禁工地污水污染围挡周边道路。(九)严禁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确需在施工现场二次搅拌时,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取封闭搅拌和抑尘

12、措施。(十一)依据区政府发出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立即采取停止建设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第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具体防治措施:(一)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砌块等装饰块材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现场确需切割、钻孔作业时,应有密闭的专用配砖切割场地,有降尘降噪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法,严禁露天切割作业。(二)木制作业应在固定区域集中加工,宜采取场外定制或工厂化加工。(三)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滚涂方法。采用喷涂工艺时,应有效遮挡。(四)施工现场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时,应采用遮挡措施,有效防止污染扩散。(五)岩棉、玻璃棉板块材等现场切割及配置其他易扬尘材料时,应在封闭的

13、空间内进行,防止碎屑、纤维飘散和扬尘。(六)机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应与结构施工、装修施工同步进行。如需在墙体开槽切割、孔洞钻取时,应采用湿式作业法进行施工。第十三条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运输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承担,运输车辆应当经车辆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有效,运输作业时应当确保车辆封闭严密,车身车轮干净,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或者撒漏,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等要求,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车辆卸料后严禁带泥上路。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砂石集料应当采用封闭方式进行储存堆放,称料、送料、装卸等作业应当在密闭条件

14、下进行,粉料罐仓顶配置脉冲式收尘装置。搅拌楼主机及投料口等生产全过程设施设备应配置有效防尘抑尘设施。(二)砂石料运输车运输物料时应进行有效覆盖。混凝土搅拌车下料口处应配备专用积料斗。厂界出口设置运输车辆专用清洗场地。车辆驶离厂界前应进行清洗,不得带泥带灰上路。(三)厂区道路及作业区应采用满足强度、有耐久性要求的硬化路面;应配备洒水车等降尘设备,并安排专人进行洒水清扫,确保无散落砂石、灰土等起尘物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定期调度机制,定期调度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和考核问责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督促工地扬尘防治企业主体落实

15、各项防治措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系统开展工地扬尘污染动态监管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信息采集。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公安、铁路、工信、教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将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组织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重点环节的巡查,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区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建筑工地八个百分之百和两个禁止要求。所有未达到八个百分之百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改;所有未做到两个禁止的建筑工地一律查封搅拌和配制装置

16、。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拒不整改、污染严重、造成投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公开通报、公开约谈、登记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网络媒体公开曝光、经济处罚。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和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投诉举报渠道,完善重点督办和跟踪处理制度,对扬尘污染治理不力的责任部门、治理单位及对其跟踪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在开展安全文明、绿色施工示范工程评审时,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评审保证项条件。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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