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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国际贸易与环境权可协调性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与国际环境权规则的关系愈来愈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环境权规则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这些规则不仅对参与国际贸易的经济主体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并且为国际贸易及其规则的发展提供导向。事实上,许多关于环境权的规则已经被国际贸易规则所容纳,而两者关系争议的焦点就在于两者间究竟存在怎样一种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两者间的冲突能否协调。从法律效力的位阶来看,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环境权规则均属国际法中齐行并驱的独立部门法体系,一般不会存在等级关系,但并不排除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某些环境权规则会有高于国际贸易规则的法律效力。而回归
2、两者的宗旨,均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所以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规则应当可以通过不断的冲突、磨合而最终达成协调和统一。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规则,人权,环境权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的保护密切相关,两者间的关系是近年来学界中许多文章与报告所热衷讨论的问题,从这些文章和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达成一个一致的观点或者是一种主流的观点。许多环保主义者对国际贸易中破坏环境的现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认为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的关系是相互冲突、排斥,贸易自由化的政策会促进矿业、冶金业、制造业、化工业等污染企业的规模发展,致使环境进一步退化;同时也有不少奉行贸易自由主义者认为贸易并不必然引起环境问题,
3、而且最终能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正如B.D.Gardner所说一一只有当我们足够富裕时,我们才能承担起关心环境的奢侈。自由贸易长期以来被认为是有益的,它能够改善有关国家的福利,促进经济增长。尽管当前国际社会对这种现象褒贬不一,但这并不会改变国际贸易以贸易自由与市场开放作为其终极的追求目标。与之相比,国际环境规则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所关涉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关乎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的大问题。在环境问题全球化的今天,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提高,环境问题将在国际贸易谈判和最终能否顺利签署协议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将围绕以上的问题将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环境权的发展历程;第二部分介绍国际贸易如何产生环
4、境问题;第三部分分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环境措施及其内容;第四部分讲述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的冲突和解决,并尝试揭示其所体现的一种趋势;第五部分是论证国际贸易规则与环境权协调发展的可能性。一、环境权的发展史人权是资产阶级最早提出来的,但它绝非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早在封建时期,劳动阶级就开始为自己的生存与自由而斗争,他们在资产阶级的带领下,在对人权、平等、自由等理想生活追求下积极抗争,最终推翻了封建统治阶级,但是他们还没来得及享受他们的同胞以鲜血与生命换取的胜利的果实时,却发现环境问题正在腐蚀他们的胜利。天空灰尘密布、地上污水横流、海洋赤潮遍布、森林和动植物种锐减、沙漠扩张,无一不在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人
5、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一切人权的享有与环境问题紧密相连。如果说生命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前提,那么环境权就是生命权的载体,环境的恶化、摧毁不仅仅是个人的生命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的生存,“皮之不在,毛将焉附二因此,环境保护问题逐渐进入国际人权保护的视野,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个人的成长与快乐有赖于一个健康、自然和不被破坏的环境,这也是人权的根基所在,于是就促就了一项新的人权的产生环境权。环境权最早作为一项人权被提出是在1960年,原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国际贸易论文针对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他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其依据欧洲人权公约享有的“公民具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
6、的权利”,由此就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环境权的关注。美国和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环境权纳入国内法的国家。1969年的美国国际环境政策法的第一篇的第3条规定:“国家认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为维护和改善环境做贡献J1969年日本东京都公害防治条例规定:“所有市民都享有健康、安全和舒适生活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遭受公害侵犯J随后,世界各国纷纷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本国的宪法。如智利1980年写入宪法第3章第19条,韩国1980年写入宪法第33条,葡萄牙1982年写入宪法的66条,菲律宾1987年写入宪法第16条都是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而环境权最早作为一个国际性议题在国际社会
7、中出现,则是在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害问题国际研讨会二会议中发表的东京宣言第五项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的环境权和当代传承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的召开被视为国际社会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个里程碑标志,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文件。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自然宪章,其第23条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定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J1992年里约热内卢世界环境与发
8、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其中第1条作出如下规定:“人类有权享有与自然和谐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上述文件的通过说明了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样也意味着国际社会开始用法律手段对全球环境进行保护。二、国际贸易对环境权的影响国际贸易中的贸易自由化趋势与环境权的冲突能否协调乃是众多学者所争议的焦点,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没有控制的国际贸易将会对全球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这种损害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应该加以严格限制、必要时乃至摒弃。而贸易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贸易自由化从根本而言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因为它能增加国内生产总值,从而为环境保护的资金筹集提供了一个可靠的
9、来源。还有一种折中的看法,就是:贸易自由化是值得追求的目标,但这种追求应限制在一定的框架下,或者说应合符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最低限度。有些学者认为两者间是一种绝对的此消彼长关系,哪一方面得到发展都必然对另一方面产生危害:环境控制越严、就越会妨碍自由贸易;反之,自由贸易越发达、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就会越严重。无可否认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确实存在冲突,而且这些冲突在短时间无法解决,但是否就如相关学者所言的那样非此即彼的关系呢?笔者对此有所保留。纵观当下,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际贸易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一)商品交易。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大量进口资源密集型产品,随着外国市场对这一类资源密集
10、型的产品需求扩大,就刺激出口国更大规模的生产。这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象牙、兽皮)影响尤为明显,稀有的野生动物本身就有较高的价值,过于频繁或者是大规模的珍稀动物进出口,都会导致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灭绝,使整个世界的物种多样性受损害。又如一些外国瓶装水商,通常它们会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来买下某国大面积的土地,从而控制了这个地区里面的整个水源,来为自身的生产做准备,为了获取利润,它不会考虑当地的人是否会有水可用,也不会考虑保护当地的水资源,这同样会对原居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二)服务贸易。据统计,过半以上的海上污染是由于海上运输服务所导致的,只有大概10%左右的污染是由于航行事故所导致的。由于各国
11、在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在废物生产国的法律规定非常的严格,致使在本国内处理废物的费用非常昂贵,企业就会选择把废物运往那些法律规定相对较松的国家处理。与之同时,一些不发达的国家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无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所以使这种贸易活动得以存在,而运输的过程本身又是一个移动的污染源,会造成空气和水的污染。根据绿色和平组织的一份调查报告,发达国家正以每年5千万吨的规模向发展中国运送危险物质。可见这一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严峻。(三)国际投资。当前世界各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各不相同,而且这种区别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尤为明显,毫无疑问,这种差距将会导致一些高污染产业为了规避法律的
12、制裁,或者是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而将这些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将直接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面对发达国家与跨国企业这种投资方式,发展中国家进退两难,一方面发展中国家迫切的需要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机遇来引进资金来解决本国资金匮乏的问题,从而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解决国民的最基本的温饱;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所转移的产业多为高污染产业,而且这些企业都带着一种入乡随俗的心态,并没有尽其所能来维护当地的环境,这使本来就缺乏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解决环境问题的发展中国家雪上加霜。关于法律的论文如1984年12月6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CarbideCorporation)设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农药工厂的
13、甲基一一异氟酸盐泄露事件,在一个小时之内,整个城市上空有毒气体的浓度超过安全标准的1000多倍,几天内就造成2500多人死亡,3000多人濒危,5万多人终生失明,125000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世界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有毒化学品泄露污染事件。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确实是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之一,但这是不是就等同于只要进行了国际贸易就必然会产生环境问题,各国都相当的清楚,只要在国际贸易中采取了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就可以减轻、甚至避免许多环境问题,而环境问题的频频发生都是因为市场失灵、跨国企业的违规经营或东道国环境意识的淡薄、只顾眼前利益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三、纳入国际贸易规则的环境措施的
14、内容及其分析第一,明确规定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也是国际贸易规则所追求的宗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明确规定:“成员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为前提;同时,允许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适用世界资源;根据各自的需求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寻求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达到上述目标的手段J很明显可以发现,相比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这个协定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第一次很明确的把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协调发展作为共同的主题,协定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中的“充分利用世界自然资源”的纯鼓励性目标进行了限制,将“充分利用”
15、改变为“合理利用”,那就意味着国际贸易不再是仅仅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是追求对世界有限的资源进行一种理性、优化地利用,WTO的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也将致力于贸易与环境之间建立一种建设性的关系,以求在不损害多边贸易体制公平、公开、非歧视特征的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第二,赋予了成员国“环保例外权”。GATT第20条的(b)、(g)款中,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成员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民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有效的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列为对自由贸易的例外
16、规定。对于这句话,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步理解,第一部分是前言部分,其要求只要成员国对“情况相同的成员国“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有权为保障本国人们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采取必要的措施,可见其前言的目的在于限制这些例外措施的滥用;而(b)、(g)则可以看是一种授权性规定,当合乎前言规定的条件时,而且所采取的措施也合符本条款的规定,则该国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具有合法性、正当性。故此可见,在贸易与环境冲突发生时,WTO仍是以自由贸易的为宗旨,而保护措施只能在合符其规定的前提条件时才有适用的可能。第三,允许各成员为了环保的目的在贸易中采用预防措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进一步阐述了有关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检疫措施方面的规定,放宽了对成员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要求。该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应确保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不得维持任何卫生检疫措施,第5条第7款规定的除外。”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