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科技公司诉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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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某科技公司诉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一-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之八作者:杭州互联网法院数字时代“冒名洗歌”式侵权的审查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诉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入选理由数字时代音乐人能够更自主地创作新潮、个性的音乐,但也不可避免使得音乐创作成为快餐式的流量生意,从歌名到内容全方位的“洗歌”就是其中之一,实践在分析“冒名洗歌”侵权与否时,既要结合当下侵权模式的生成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准确把握权利保护与鼓励传播、防止创意垄断的边界

2、,也要打破客观专业壁垒,探索更为有效的侵权比对认定方式,及时有效规制侵权行为。本案通过技术辅助分析、歌曲信息表征分析、定句曲谱比对以及听觉感知比较分析的判断步骤,提出了数字音乐时代平台间“洗歌”的认定方式,以期净化音乐市场,鼓励原创,推动数字音乐产业将不断地向前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该案入选2022年度中国网络治理十大司法案件。裁判要旨1.音乐作品的消费对象是听众、观众,不同的音乐作品存在不同的听众对象,不同听众的关注焦点利注意力亦有区别,流行音乐关注的重点往往是比较容易掌握的歌词、旋律,给受众以鲜明的感觉,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却是

3、感觉的全部,故听感在判断音乐作品相似性时,具有较大识别作用。2.歌曲的独创性在于旋律、音符、调性等音乐性的表达,在于歌词创作,也会在于旋律与歌词的相辅相成地融合。判断歌曲的相似性应当考量作品中的表达性要素,而不是歌曲所体现的技术要素,当对音乐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技术替换时,应当认定为未形成新的表达;当旋律类似、文字表达类似,仅对少部分歌词进行调整或语义替换时,可以认定两首歌曲整体上具有相似性。案例索引一审: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2124号二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8272号案情介绍杭州某科技公司是A音乐平台运营主体,取得涉案歌曲完整著作权。杭州某科技公

4、司发现,2021年B音乐平台上线被诉歌曲,与涉案歌曲名称完全相同、表演者名称高度相似,词、曲、编曲等亦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提起诉讼。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辩称,首先,甲科技(深切I)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经北京某文化公司授权取得被诉歌曲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已尽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北京某文化公司承诺对于所授权歌曲出现的涉诉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其次,涉案两首歌曲从作品表达、独创性均不一致,该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乙科技(深圳)公司作为音乐平台运营方,无法判定相似性是否成立;最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未进行有效通知,其不是适格被告。北京

5、某文化公司辩称,两首歌曲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裁判内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二者从总体感觉而言因为旋律、节奏、和声及歌词的相似性,尤其是“删了吧”作为歌曲名称和副歌的重要内容,加之表演者名称和演唱音色,会使人误认二者为派生关系;其二,从具体比对而言,二者选用了类似的主要旋律和节奏走向,除个别音符不同,构成主旋律的主要音符几乎完全相同,同是两首歌曲的第3、13、17、18、19小节的音符中大多数音符相同,在旋律和节奏的创作空间开阔,如果是独立创作,在旋律和节奏上不可能如此高度的相似;其三,涉案两首歌曲的首句、起句、关键句在音值、音高上基本一致,该些句子重要性不言而喻,当整体旋律、节奏如此相似的情况下,会产生歌曲音乐形象相同或类似的感觉,虽然听觉感受仅限于感性的知觉范畴,但对音乐作品的受众,尤其是流行音乐的受众来说,会对于歌曲的裁析和判断起到关键作用;其四,从歌词比对、演唱者名称、标题、演唱音色而言,二者具有相似性,虽部分内容不受著作权法表征,但该些元素集中表现在一首歌曲时,会致使公众混淆,故涉案两首歌曲部分段落构成实质性相似。遂判令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杭州某科技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8万元。宣判后,甲科技(深圳)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北京某文化公司提出上诉后,后均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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